作者|董烨飞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是知识产权与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为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联合公司法部共同推出《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研究报告》。
下文为本报告第二章: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研究报告——知识产权的评估,作者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董烨飞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公司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以保证交易的公允。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其评估模式略有不同。
一、评估机构
知识产权评估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师进行评估。尤其是针对国有资产的评估,需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针对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评估则需委托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评估机构。
(一)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八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拟为下列证券业务活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
(二)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三)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发行证券;
(四)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五)上市公司、挂牌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六)其他涉及公开信息披露或引用的评估;
(七)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评估;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规定,证券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二)评估机构的服务地域
全国大陆境内设立的评估机构,可以对大陆境内的法人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提供评估服务,没有地域限制。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
各地评估机构的信息可以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https://www.cas.org.cn/index.htm)的网站的“行业信息”查询(见下图)。

如果是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需要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上公开的信息中,“备案机关”显示“**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评估,需要委托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评估机构(见下图公示)。

二、评估流程
(一)基本步骤
1. 签订评估合同、委托方预付部分评估费(如果评估费较高)或全部评估费(如果评估费不高);
2. 委托方(如企业)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并由评估师确认;如果不齐备,则由评估师指导企业完善资料;
3. 评估师补充收集或核实评估所需资料及核心数据;
4. 评估师撰写评估报告、内部审核;
5. 向委托方提交审核后的评估报告电子稿,进行意见交流;
6. 报告内容委托方最终确认后,支付评估尾款(如果有);
7. 评估公司出具中文版正式纸质签字盖章的评估报告。
(二)评估所需时长
出具评估报告所需的时长与待评估的知识产权资产数量有关。通常,评估机构在2-4周内出具评估报告,复杂项目时间会有所调整,具体可以与评估机构沟通并合同约定评估报告出具时间。
(三)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通常,用于投融资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这在评估报告中会有说明。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例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三、评估方法
(一)规范依据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因适用性受限或者操作条件受限等原因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在获取无形资产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该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区分评估对象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以及与其他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估算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三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考虑该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
(四)收集评估对象近期的交易信息;
(五)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四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
(一)根据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二)评估所需信息
在实务中,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如果选择成本法,通常估值较低,选择市场法或收益法通常估值高于成本法。但是,市场法的适用前提是该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这在知识产权行业通常较难具备,因此选择市场法的可能较小。这三种评估方法的计算有专业的计算模型,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规定计算,在此不作详细说明。
成本法和收益法所需的由无形资产产权持有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具体如下:
① 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② 无形资产的权利证明及缴费情况(如果有);
例如,专利证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复印件,以及专利近期缴费凭证复印件。如果是专利申请,则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
例如,专利或商标在中国及海外的申请及授权或注册情况。
③ 主要作为权利人的企事业单位的简介、资质荣誉等;
如果是专利、著作权、数据知识产权等技术相关的无形资产,还需提供研发人员或设计人员的简介,例如是否为院士,是否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
④ 如果采用成本法,则需提供研究开发费用数据及费用支出明细单。需要提供发票复印件(存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关合同的情况,可同时提供);
⑤ 如果采用收益法,则提供“收益预测表”(见下表)、“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商业计划书”;
⑥ 产品或样品的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化验报告等第三方资料(视情况提供);
⑦ 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涉及国资或上市公司时要求提供审计报告);
⑧ 无形资产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合同、发票;
⑨ 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有技术等都需要查新报告;
⑩ 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⑪ 其他表明待评估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信息,例如,专利相关技术是否为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国内外维权情况,产品或知识产权本身的获奖情况等。
下表是用于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需要由无形资产的权利人提供,是对待评估的无形资产的历史收入和未来收入的预测表。

(三)评估报告内容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评估报告正文包括下列内容: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假设;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还应当说明下列内容: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四、评估影响因素
(一)规范依据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四条规定,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在以上规定之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数据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已可以作为评估对象。
(二)评估的影响因素
1. 评估对象的权利状态
(1)专利
如果是一件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因其专利权需要等待授权后才能确定,所以无法对该专利申请进行评估。这时需要等待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再开展评估。通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算4个月至1年内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算2-5年内授权(如果通过预先审查或优先审查的方式,则能够自申请日起算1个月至1年内授权)。
如果是一个专利包,其中包含了一部分已授权的专利和一部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授权专利和专利申请一并进行专利评估,无需等待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可见,评估操作的限制使专利申请权的出资受到约束,目前只能和授权专利一并出资,不能单独出资。
已失效的专利或期限届满的专利,不得作为评估对象。
(2)商标
用于资产评估的商标权通常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有法定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法定专用权,但它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具有经济价值,其经济价值通过商誉体现,因此未注册商标可以在对商誉进行资产评估时发挥作用。如果需要,也可以将未注册商标及时注册成为注册商标,通常,自申请之日起6—10个月就能获得注册。
已失效的商标或期限届满的商标,不得作为评估对象。
(3)作品
作品资产评估时,应当以已经办理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为首要评估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权利取得要件。但在资产评估实务中,登记证书系权属及权利范围的初步证明,能够显著降低权属争议风险,提高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对于尚未登记的作品,需要提供创作完成证据(如底稿、首次发表记录、权利转让合同等),并应在评估报告中就权利取得及范围的不确定性作出特别提示。建议在委托评估之前,先办理著作权登记,通常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就能在自受理日起算1个月内取得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作品则需进行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才可以进行评估。未登记的软件原则上不单独作为著作权评估对象,但可作为技术秘密或并入商誉予以反映。建议在委托评估之前,先办理著作权登记,通常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就能在自受理日起算30个工作日内取得登记证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类似地,也是登记后才可以进行评估。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就能在自受理日起算三个月内取得登记证书。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不得作为评估对象。
(4)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专有技术(Know-how)以事实控制及保密措施为其权利基础,并无国家授权或注册程序。评估时会重点核查:保密制度的完备性,包括保密协议、访问权限、加密措施等;技术载体的合法来源,如自主研发原始记录、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价款支付凭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承诺与保证。
若专有技术存在泄密风险或权属争议,则会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并量化其对价值的影响。
(5)域名
域名作为无形资产,以在有效期内的注册证书及持续缴费记录作为其权属依据。评估时需查验或核实:域名注册证书、Whois 查询记录及最近一次续费凭证;域名是否涉诉或被提起仲裁(如UDRP 案件);域名注册人名称与委托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须补充转让协议及过户申请文件。
已过期未续费或处于赎回期的域名不得作为评估对象。
(6)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分为行政特许(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与商业特许(如基于商标许可的连锁加盟)。评估时需核查: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利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有效期;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再许可、转让、抵押的限制条款;特许费用缴纳凭证及履约情况。
(7)数据资产
虽然数据资产属于评估对象,但是能提供该服务的评估机构较少。当前评估机构主要提供数据资产入表的评估操作,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提供了操作规定。但是,数据资产用于实缴入资,目前相关规定还不完善,因此鲜见实际操作。假以时日实际操作将会更成熟。
(8)商誉
商誉系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产权依附于经营主体整体,无法脱离企业单独转让。评估时需以并购或重组形成的历史商誉为基础,核对购买日合并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分摊过程;核查历年减值测试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关注经营实体持续经营能力、市场声誉及潜在诉讼风险。
2. 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剩余寿命
以专利和著作权为典型代表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因此这类知识产权资产的距离法定保护期限届满日的剩余期限(即法定剩余寿命)对评估结果有较大影响。以商标和域名为典型代表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不断续展而使得该知识产权持续有效。以专有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其可能因被公开而导致保护期不确定,这类知识产权评估时,会因此而调减估值。
而且,如果是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进行评估,许可年限必须小于等于法定剩余寿命,所以应以许可年限代替“法定剩余寿命”。为便于描述,以下均称为“法定剩余寿命”,不作区分。
剩余经济寿命是由评估师结合行业数据、企业历史收益及专家访谈综合判断一项知识产权能够持续产生净现金流量的剩余期间,通常以整数年度表示(如5年、8年、10年)。在剩余经济寿命期限内产生的价值,就是该项知识产权的估值的基础(还结合其他因素进行估值调整)。因此,剩余经济寿命对估值的影响明显。
通常,针对技术更新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评估时预测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剩余寿命;针对可续展且品牌持续增值的商标、域名,评估时预测的剩余经济寿命>首期法定剩余寿命。
评估准则要求以“剩余经济寿命”作为折现期限,并在报告中披露“期满后收益为零”或“续展后收益持续”的假设。
3. 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
无形资产的估值大小,主要与这三个因素相关。
获利能力是指待评估的无形资产过去或未来产生经济收入的能力。判断待评估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的因素包括待评估的无形资产所应用的产品/服务的种类、竞争优势、相配套的市场销售网络大小等因素。
成本因素通常用于新研发技术、无收益或市场数据的资产,通过研发费、人工费、材料费、税费等体现。
市场因素是指待评估的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判断依据包括应用该无形资产的产品/服务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上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多少、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国内现有技术基础情况、是否已经存在类似的重大项目等。
4. 法律保护、风险等相关因素
法律保护的完善程度决定无形资产权利的排他性和稳定性,进而影响其未来收益的确定性。例如,专利在海内外的授权情况、商标在海内外的注册情况、维权情况、无效情况等。
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变化可能影响无形资产需求(如医药专利因医保控费政策收益下降)。
五、评估费用
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收费,此前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2009)》已经废止,但实务中还多有参照,差额计费率参考如下:

实际收取的费用,通常低于上述标准。
作者简介

董烨飞律师,拥有二十余年知识产权从业经验,曾历任松下、联想、京东方等知名企业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兼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执业律师双重实务背景。擅长立足企业经营视角研判案件、精准匹配客户需求,在企业融资、市场运营、竞争优势构建全流程中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专利申请、专利分析、制度构建等领域具备深厚专业积累。
目前担任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知识产权专委会专家、北京国策方略研究院副院长等社会职务。
-
邮箱
-
领域知识产权
-
烟台合肥沈阳成都延安宁波深圳天津南京广州上海西安南通北京重庆硅谷悉尼东京杭州南宁苏州厦门长沙青岛泉州武汉乌鲁木齐郑州兰州无锡太原昆明河内福州海南呼和浩特贵阳济南温州南昌石家庄南沙
-
知识产权刑事业务破产重组金融证券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海事海商企业合规交通基础设施特殊资产管理政府与公共事务财税法公司/商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婚姻家事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ESG合规涉外法律服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跨境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