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培律师、程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王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经两位律师专业、有效的辩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概况
2017年4月16日,王某通过网络购物方式,以快递邮寄的形式自他人处购得动物制品一件。经鉴定,涉案动物制品的外观形态特征与合鹦鹉螺相符。鹦鹉螺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26年1月26日,王某因上述购买行为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26年6月4日,在侦查终结后,本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二、核心争议:涉案动物制品价值的认定标准
接受委托后,王培律师、程蕾律师全面查阅卷宗材料,迅速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鹦鹉螺制品价值的认定标准。涉案价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起诉与不起诉的裁量空间。
本案中,涉案鹦鹉螺制品价值的认定存在新旧两套评估标准:
(一)旧标准下的价值认定
依据原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8倍计算,鹦鹉螺的资源保护费为3万元/只。据此测算,涉案鹦鹉螺制品价值为3万元×8倍×80%(制品系数),即19.2万元。
(二)新标准下的价值认定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鹦鹉螺的基准价值为3000元/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据此测算,涉案鹦鹉螺制品价值为3000元×10×80%(制品系数),即2.4万元。
新旧标准所认定的涉案价值相差8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六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在不存在从重情节、未造成动物死亡、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若以19.2万元认定,涉案行为明显超出上述从宽处理区间;若以2.4万元认定,则属于情节轻微范畴,具备依法不起诉的事实基础。
三、辩护焦点:价值评估标准是否属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象
围绕价值认定标准之争,两位律师将本案的争议实质归纳为:价值评估标准这类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刑法规范,以及是否属于“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的对象。重点从以下四个层面展开论证:
(一)价值认定争议的背景
涉案购买行为发生于2017年4月16日,处于旧标准施行期间。正是基于行为时间这一客观事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旧标准认定涉案价值;鉴定机构则根据办案机关的相关要求,出具“如按之前已废止的文件,价值为19.2万元”的补充说明。若依此认定,涉案行为将明显超出法释〔2022〕12号第六条所设的从宽处理区间,直接影响本案起诉与否。
(二)评估标准实质影响定罪量刑,应属“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辩护人认为,该原则选择适用的对象是“刑法规范”,而非仅限于刑法条文本身。《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在形式上属于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但其直接决定涉案动物制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与具体数额,实质影响了犯罪的成立与否及量刑轻重;价值评估标准承载着犯罪数额认定与量刑档次的评定功能,其变更对被告人的影响与法律修订无异,不能因“技术规范”的外衣变化,而变相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据此,价值评估标准应当纳入“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选择范围内,当行为发生于旧标准施行期间、审判前新标准已出台且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情况下,依法应当适用于新标准认定涉案价值。
(三)鉴定补充说明不具有推翻正式鉴定结论的效力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已依据现行有效的2019年新标准,认定涉案鹦鹉螺制品价值为2.4万元。此后,鉴定机构应办案机关要求出具的补充说明,以“如按之前已废止的文件”的假设性措辞,测算出旧标准下价值为19.2万元的结论。两位律师指出,该补充说明在形式上系应异议后作出的,并非独立的鉴定意见,不能当然取代经法定程序作出的正式鉴定意见;其实质内容又系假设性、条件性表述,不具有确定性结论;且其所依据的文件已被废止,不再具有规范效力。因此,不能依据该补充说明推翻正式的鉴定结论,亦不能以19.2万元认定涉案价值。
(四)类案检索的支持
两位律师围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进行了系统的类案检索,全面检索了四川、广东、陕西、云南、重庆、湖南等多地法院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认定中适用“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裁判文书,并将类案检索报告提交至办案机关。上述类案判决均表明,在购买行为发生与案件处理期间价值评估标准发生修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中,按照“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标准认定涉案价值,与本案情形高度相似。
四、辩护工作与案件结果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两位律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先后向办案机关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形成系统、完整的辩护方案。审查起诉阶段,两位律师对案卷进行系统梳理,聚焦价值认定标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鉴定补充说明的效力等问题形成论证严密的法律意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两位律师及时查阅、补充侦查材料,进一步提交补充法律意见,针对证据关联性、证明标准以及酌定不起诉情节等展开多维度论证,持续完善辩护意见。
经审查,检察机关采纳两位律师的意见,认定涉案鹦鹉螺制品价值为2.4万元,并综合王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涉案动物制品已起获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王某不起诉决定。
五、结语
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购买行为是否发生,而在于以何种标准衡量该行为的危害程度。价值认定标准的选择,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触及刑事责任的边界。两位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成功将涉案价值由19.2万元认定为2.4万元,使案件回归到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区间,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被起诉的结果。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王培、程蕾两位律师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领域法律规范及价值评估制度的深入钻研,也彰显了刑辩律师在罪与非罪的界定边界上审慎研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担当。
律师简介
王培
炜衡北京总所 合伙人
wangpei@weihenglaw.com
专业领域:金融证券、争议解决、公司商事
程蕾
炜衡北京总所 律师
chenglei@weihenglaw.com
专业领域:银行金融诉讼、特殊资产处置
供稿|刘泊蓉
修订|王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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