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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拒付风险

日期: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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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A财务公司根据该集团子公司B的申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B公司作为出票人的商业汇票进行了承兑。该电子承兑汇票经过6手背书转让后c质押给了商业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该质押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提示A财务公司付款,A财务公司拒付,但拒绝出具拒付证明。

一、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七十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据此,除了银行为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外,其他均应当为“商业承兑汇票”。根据2004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00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据此可以确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属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但是财务股公司非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承兑的汇票并不属于银行承兑汇票。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分为两种,一是付款请求权,二是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行使第二请求权——追索权。本案中,银行通过质押背书方式取得了该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银行行使第一请求权,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是被拒付。在此情况下,银行可采取票据法上的救济措施就是行使第二请求权——追索权。

2.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追索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实质要件,即付款请求权无法得到满足。具体包括正常的到期被拒付以及到期前的特殊情况视为被拒付,例如:(1)汇票被拒绝承兑。(2)到期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到期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是形式要件,即被拒绝付款的证明。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本案的票据属于拒付追索,承兑人在系统中没有点击拒付,也无法得到拒付证明。《票据法》六十三对因承兑人原因无法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依然比较原则。

三、付款及拒付证明均被拒情况下如何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持票人银行陷入付款请求权被拒又不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的困境。如何寻找六十三条“其他关证明”继续行使追索权是解决方案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理版)》对《票据法》六十三条的“其他有关证明”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明。第七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由此可见《票据法》的兜底条款——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可以起到拒付证明的效力。

四、防范拒付风险的建议

1.审慎对待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因是否依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性质不同。财务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信用本质上还是存在区别,前者依托的是企业集团信用,后者则是银行信用。实质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介于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之间的票据,其信用基础不足于与银行信用相并论的。因此在风险评估上还是应当更加审慎的考虑并对待。

2.规范制作有拒绝证明效力的公证文书

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是法定的其他有关证明,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在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公证:第一,公证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将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通知的行为及内容进行公证,注意载明提示付款及收款账号等信息;第二,对收款账户流水进行公证,将债权人提示付款的期间没有承兑人资金汇入的事实进行固定,第三,据前两步骤配合同时结合票据信息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作为承兑人拒付的证明。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要积极寻求第三方救济

电子汇票系统中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出现被拒付但承兑人不出具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情况时,如何救济?建议充分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寻求接入机构帮助,一方面如果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日次日起第3日不应答,其第3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接入机构扣划次日有权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另一方面如果承兑人账户余额不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有权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如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取得票款或拒付通知,则应当积极与接入机构(即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沟通,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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