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是金融证券类项目中的核查重点之一,尤其是IPO、新三板等股权类项目中的“红线”之一,时刻牵动着监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的神经。
一、什么是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我国目前并未在法律层级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明确定义,除了通过学理来定性之外,实践中多以各种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其加以规制。不同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关联方的框定范围略有差异。简单的来说,目标企业的关联方,是指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和互相影响的其他方。这种联系与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而关联方的主体可以是企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为什么要重点关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关联方交易更容易产生舞弊的行为,关联方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或者关联方交易不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关联方关系也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同时,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可能会影响他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判断,例如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等情形。
此外如果一个企业经营中过度依赖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则可能揭示出公司独立性存在瑕疵,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等。
三、关联方的认定
一般来讲,需要根据企业目前所做的项目进行判断,不同的项目根据其项目要求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亦有不同。
目前关联方的认定依据主要有:
《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
其他。
在一些要求较高的重点核查项目中,监管部门甚至要求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关联方,即便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框定的关联方,只要中介机构和企业认为属于关联方,也应一并按关联方对待。
四、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才是关联交易。这是人为主观的对“交易”一词进行了缩小化解释,需要予以纠正。
关联交易中的交易,一般来讲,最起码包含了有偿、无偿的以下内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薪酬。
只有自身形成了全面、正确的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概念,才能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对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梳理、核查,并加以规制,以符合企业拟参与的金融项目之标准与要求。
刘峰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