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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引起对隐私权的思考

日期: 2020-09-21
浏览: 246

      最近一篇新闻上了热搜,一名14岁的男生打电话报警,认为父亲在卧室里安装监控,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对此,这位父亲很生气、也很意外,说“我监视你怎么了,你一个小孩子有多少隐私,我是你爸,我怎么不能监视你?” 有些网友表示支持,认为家长们想要了解孩子的情况,监控往往是最直观的办法;但也有部分的网友却认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应该有自己的隐私。那么这位家长有没有侵犯孩子的隐私呢?

一、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2],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3]  。

也就是说,没有权利人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打扰私人生活安宁,私自窥探、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权利人有权决定公开自己的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

二、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窥探他人隐私。比如:在他人卧室、浴室、卫生间等安装摄像头,进行偷窥、偷拍、窃听等;偷看他人日记、信件、邮件等私密东西。二是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比如: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等。

四、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14岁的孩子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是他(她)的监护人,大部分民事行为要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干预未成年人的任何权利,特别是隐私权。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光受到《民法》等法律的保护,更应该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一些儿童的家长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隐私权,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记,私拆、隐匿或毁弃子女的信件等。尽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记、信件多是出于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以便更好地对子女进行引导和教育,但效果适得其反,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对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这种行为构成对子女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4] 。所以,新闻中的这位父亲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供稿人:贾增本17782917750

 

 

参考文献:

1、张新宝著.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97

2、刘风景.    人格权.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 1999

3、谢远扬著.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4、周源, 戴倩主编. 做知性”爸妈: 性教育家长自助手册[M].重庆: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 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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