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和各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职工除了有日休息、周休息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外,还享受婚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痛经假、丧假等。下面就以陕西省为例,总结和介绍职工的各类“休假”。
一、 婚假
(一)适用条件:职工结婚时。
(二)时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10天。
(三)路程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四)待遇: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照发工资。职工在路程中的车船费等,由其自行承担。
(五)法律依据:《劳动法》、《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资29号)、《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二、 探亲假
(一)适用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三)路程假: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四)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和固定收入、保留工资、副食补贴。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不再享受探亲待遇的情形:
1、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说明:职工探亲制度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情形指的是夫妻双方一方单位实行探亲制度,其配偶单位不实行探亲制度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到一方单位探亲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3、职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100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加探亲假日5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1981年4月8日《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
说明:1981年没有高铁,一般人也坐不起飞机,交通工具与现在不能同日而语,据说财政部正在研究修订以上规定。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资29号)、《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198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2014年修订)。
三、 带薪年休假
(一)适用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包含上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
(二)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新进职工和终止合同的需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 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六)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法律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四、病假(患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一)适用条件: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时享有。
(二)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可与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企业兼并、整改后的职工或因工作需要有组织委派的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及调配的高级技术人员(含老厂支援新厂统一调配的职工),其在上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3)职工在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及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可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4)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在《劳动法》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上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
月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 月5 日至9 月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医疗期的延长:
1、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
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职工因患精神病、癌症、瘫痪及法定甲类传染病等特殊疾病,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并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确认批准可实行长期医疗期。
(四)医疗期内的待遇
1、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2、病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实际工作
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实际工作年限十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3、医疗待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依据:《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陕西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陕西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五、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一)适用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
(二)时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安市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还适用《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痛经假
(一)适用条件: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休息。
(二)时间: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三)法律依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七、保胎假
(一)适用条件: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人申请适当安排保胎休息。
(二)待遇: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法律依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八、产前检查假
(一)适用条件和待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九、产假:
(一)适用条件: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给予产假。
(二)时间:正常分娩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陕西增加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说明: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假日和休息日,法律和陕西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产假是一个阶段性假期,从立法本意分析指自然日,是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
休假类型 | 要求 | 天数 |
产假 | 正常 | 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
参加孕前检查 | 10 |
陕西增加 | 60天 |
难产(剖宫产) | 增加15天 |
多胞胎 | 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15天 |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 | 42天 |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 98天 |
(三)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法律依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十、(男方)护理假
(一)适用条件: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二)时间: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三)待遇:职工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法律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一、哺乳假(协商)
(一)适用条件: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哺乳假。
说明: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二)时间:三个月到六个月。
(三)待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四)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十二、护理(老人)假
(一)适用条件: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
(二)时间: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
(三)待遇: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法律依据:《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说明:从2020年5月1日起,西安市职工享受护理(老人)假。
十三、丧假
(一)适用条件: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
(二)时间: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三)待遇:职工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法律依据:《劳动法》、《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人社保障业务部 撰稿人:原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