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菜单

从餐饮企业的困境看疫情下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救济

日期: 2020-02-19
浏览: 352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的蔓延,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作为防疫重点的餐饮企业更是深受其害。

2020年1月31日,某大型餐饮企业董事长透露,企业所在全国60多个城市400多家堂食业务基本都已暂停,只保留100多家外卖业务,但外卖的量非常小,只能达到正常营收的5-10%。他预计,春节前后的一个月将损失营收7-8亿元,目前账上的现金加上贷款最多也只能再发3个月工资。

疫情之下,该大型餐饮企业的困境并非个例。可以预见,这将导致很多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面临大范围违约的风险。本文立足于新冠病毒流行防疫的特殊时期,对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及救济进行法律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疫情之下,以餐饮为代表的企业通常面临的困境

 

上述大型餐饮企业的董事长在采访中介绍到,该企业的成本构成主要集中在30%的原材料、30%的人工综合成本、10%的租金及30%的其他费用。

餐饮企业在本次疫情之下损失惨重,为避免人群聚集,各类聚餐和婚宴等几乎全部取消,大量餐馆停止营业,备菜存货低价甩卖,即便开启外卖服务,也是杯水车薪。生产经营停摆,但房屋租金、人员工资、贷款利息等刚性金钱给付支出一直在持续。

 

 

二、疫情之下,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及救济

 

目前,餐饮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金钱给付能力陡然下降,随时可能出现迟延履行的违约风险。

通常情况下,面对新冠病毒疫情这种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其传染源、特效治疗方式等尚无定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目前已失效)第3条第3款之规定,因非典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按照不可抗力规定处理,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但金钱给付义务由于不当然满足“不能克服”这一基本要素,故亦不当然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这就意味着,针对餐饮企业在疫情爆发后所持续产生的货款、房租、贷款利息等仍旧应当支付。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观点,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时,积极止损变得尤为重要。

 

(一)采销合同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

民事领域,最大程度地尊重意思自治,针对尚在履行期间的采销合同,餐饮企业可逐一向上游供应商通过书面方式发出停止供应货物或延期履行的通知,若因特殊时期送达存在障碍的,可通过邮件、微信、公众号、短信等方式同步通知,并保留相关凭证。

但若协商不成,可以酌情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进而认定是否变更。但为了避免货款的持续增加,先行通知的过程不可或缺。

 

(二)租赁合同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

除自持物业的特殊情况,餐饮企业的发展,租金普遍是其最大的固定支出负担。大部分餐饮企业并没有较强的议价能力。那么特殊疫情下,如何保证该部分企业的利益,租金能不能缓?能不能减?甚至能不能免?笔者认为,需要视情况而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本质在于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并在占有使用的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若疫情的发生导致承租人无法无障碍地使用房屋,如地方政府出台禁令,禁止商场的开放,禁止举办群体性餐饮活动等,此种较为极端的情况如若持续时间较长,笔者认为已构成对租赁合同的履行不能,承租人可根据《合同法》118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租赁合同的解除,免除后续合同解除后租金的支付义务。

但若因为疫情的蔓延,导致客流量减少,经营情况不佳,但并未实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的,笔者认为租赁合同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相应的租金仍应当支付。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此时租赁合同未达到不可抗力的标准,然继续按原合同执行确实对承租人显示公平。

针对该种情况,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目前,虽然该通知已经失效,但是对于此次疫情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况下,处理方式有两种:

第一,承租人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请求对租金进行降低或迟延支付,合同继续履行。该诉请在非典期间得到过部分法院的支持。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洛民终字第2021号案件中认为,非典属于非常时期,在此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均遭受了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其损失共同承担,非典时期的租金减半收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案件中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06民终268号案件中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承租人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经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故虽然在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认定较为严格的司法环境下,因客观损失事实、与疫情的因果关系存在,该种方式不失为一种救济途径。

第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观点,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在此前提下,符合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拒绝解除违反诚信的情形时,请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该特殊情况下解除了合同,仍然无法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若违约金过高,可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请求酌情降低。


(三)银行贷款合同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

针对尚在履行期间的贷款合同,除可自行协商之外,国家据此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根据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出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企业的违约责任,企业可收集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积极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三、律师建议

 

1、本次疫情之下,若企业主张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若难以形成书面协议的,需保留与相关授权人员的微信、电话录音、邮件、短信等证据。

2、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资料,以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3、若企业主张对合同进行解除的,需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收集本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证明,如停工停产的文件、供应链条断裂的证明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给合同相对方。同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若未采取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除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合同相对方该解除行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异议,否则异议权丧失。

4、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仍附有一定的后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否则仍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在合理维权的同时,切忌滥用权利,逃避义务。




作者介绍:

邓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取得亚洲城市大学MBA学位,执业时间26年。擅长处理AMC类、资产并购重组、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先后被评为成都市首届青年优秀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并通过四川省律师协会2019年公司法领域律师专业水平评定。担任炜衡集团破产法律事务专委会委员,炜衡集团金专委委员、四川省律协九届破产法律事务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律协第七届证专委委员。

李翼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执业时间5年。擅长处理资产并购重组、项目投融资、公司治理,债券发行等法律事务。


相关推荐 了解更多
2023 - 04 - 03
点击次数: 3146
近日,根据区司法局工作部署,海淀区律师协会组织评选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2022年度表现突出的60家优秀律师事务所、160名优秀律师、40名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40名优秀行政主管予以表彰。此次评选中,炜衡律师事务所再创佳绩,获得了多项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获得“2022年度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董梅、胡波、胡育宏、金烨、刘斌、彭燕、乔建豪、任鹏...
2023 - 03 - 27
点击次数: 493
2023年3月22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水电国际公司”)在境内首次成功发行18.86亿元永续债券。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陈建荣、张杰及合伙人律师耿云曌,炜衡宁波所律师王星洁等组成的律师团队担任本期永续债券(中期票据)发行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整个发行全过程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获得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认可和赞誉。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8.86亿元人民币,发行票面利率3.60%,全场认...
2023 - 03 - 23
点击次数: 578
2023年3月21日,LEGALBAND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律卓越大奖(China Law Awards)提名名单,炜衡律师事务所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客户口碑,获得年度最佳破产重整与清算律师事务所提名。破产重整与清算是炜衡的重要业务之一。炜衡破产重组部有着强大的专业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跨境破产、企业重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相关法律业务,涉及的领域包括证券业...
2023 - 03 - 20
点击次数: 167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美格智能”,股票代码:002881)于2023年3月17日对外发布《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标志着美格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圆满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8.46元/股,共发行21,208,50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3,593,995.3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5G+AIoT模组及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Copyright ©2018 - 2021 炜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2684688  40068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