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待遇
30、员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返京,其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需要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该期间不是法定节假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休息日的工资。
32、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工资?
在延长期间因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工作的,需支付加班费。
属于加班,用人单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工资;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超过综合计时周期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33、用人单位在延期复工期间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于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4、用人单位在延期复工期间经批准复工的,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了防控疫情,各地出台了延期复工的文件,延期复工期间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休息日。用人单位经批准正常上班的,按照正常上班计算,不按照加班计算,没有加班工资。
35、劳动者因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治疗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6、劳动者从外地返岗后因需隔离14天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7、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不能单方调整劳动报酬,但可以与劳动者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资待遇,但不能因为疫情影响而少发或不发工资。
38、在发放病假工资或生活费时,是否需要承担员工个人社保和公积金?
针对该问题,由于各地的规定不一样。
但在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由此可知,无论是病假工资还是生活费,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70%支付的,需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住房公积金。
39、北京地区的员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在家办公,能否进行绩效考核?
可以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需根据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比如采用钉钉、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工作安排、工作汇报等,再结合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等也应当考虑实际情况,不宜严格按照正常出勤提供劳动的标准进行考核。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客观事实,其尺度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宽松。
第五章 医疗期与工伤
40、公司员工被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公司员工被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工伤。
41、公司员工作为志愿者去武汉参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活动,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公司员工作为志愿者去武汉参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活动,不幸感染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种情形,视同工伤,应当予以认定。
4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3、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44、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上班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原则上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但员工需提供证据证明与其工作有关系。
45、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湖北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应属于工伤。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视同工伤。
46、用人单位未给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在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47、公司员工被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享受什么待遇?
按照病假进行处理,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8、公司员工被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如何处理?
公司应当另行安排工作。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9、公司员工被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六章 假期管理
50、国务院延长的假期,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
属于休息日。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延长的这三日为休息日,单位如果安排职工在这三日上班的,可以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51、全国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9日,湖北省将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13日。那么,2月3日至2月9日、甚至到2月13日,这一延长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延长的假期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假期。
1月24日以来,全国不少省市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或延期复工的通知,大部分省市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湖北省经国务院同意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这些假期的延长,是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假期,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52、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
不可以。
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系各级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除非是符合规定,属于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行业。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定,可以不延迟复工的行业有: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所必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5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可以优先安排其带薪年休假吗?
可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4、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可否用员工的休年假进行抵扣?
不可以。
延长假期是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服从。因此,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不能用年假进行抵扣。
55、员工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单位可否要求员工在家待岗?
可以。
员工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大部分省市都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6、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需区分情况对待。
即使春节假期结束,按照规定应当返岗工作的,但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员工无法及时返岗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通过网络办公的形式进行。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不建议企业作旷工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作违纪处理。
57、如何处理婚丧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能否延长?
婚丧假不能延长。
我们认为,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由于本次国务院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婚丧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不应顺延婚丧假。
第七章 工时与加班
58、在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复工前期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员工主张加班工资的,是否支持?
不支持。
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法律、法规等关于加班工资制度的规定。
59、在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复工前期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员工主张加班工资的,是否支持?
视情况而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若员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则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60、在标准工时制下,延长春节期间(2020.1.31-2.2)的加班,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应该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延长春节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性质未明确界定,我们建议,认定为休息日更为合适,优先考虑调休,不能调休的,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61、在标准工时制下,企业在规定复工前安排员工上班,是否属于加班?
不属于。
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前期间内,员工若应企业要求开展工作,我们认为,不属于加班。但可考虑调休,不能调休的,应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支付正常出勤工资。同时,需要提醒用单位,除非是关系到民生生活的行业,否则不建议提前开工,避免疫情交叉感染,同时也会因此触犯法律。
62、在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加班时间是否需要严格依法执行?
应根据企业类型视情况而定。
企业均应提供相应条件保障加班员工身体健康,但是,加班时间因企业类型有所区别。未承担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任务的企业,要遵守《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承担与疫情防控、保障任务有关的企业,建议可不予遵守前述加班时间规定。
63、企业复工前后,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可否调整工时制度?
可以。
根据规定,在企业经批准复工后,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等。
64、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提前上班的要求?
可以拒绝。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遵守国务院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或行政命令。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据此认定劳动者构成旷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65、员工拒绝提前复工的,企业能否按违纪处理?
不可以。
根据各地的规定,对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若员工拒绝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企业违反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且不得作出违纪处理。
另外,需提示用人单位,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性,避免人员堆集发生交叉感染,用人单位在当地政策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不得擅自复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66、在京企业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属于加班吗?
2月3日至2月7日不属于,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所以,企业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属于灵活安排工作,也是企业正常的用工管理范畴。故,企业安排员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在家办公,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需要此期间正常出勤的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期间要求员工在家继续工作的,属于周末加班,需要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编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保法律专业委员会
作者:
姚均昌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王勤伟 |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张婷 |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谢颖 |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李仿 |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李印隆 |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