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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人人责无旁贷 | 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 ⑩(三)

日期: 2020-02-19
浏览: 264

第八章  时效期间

67、因疫情影响,仲裁申请人无法及时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仲裁,该怎么办?

仲裁申请人可主张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68、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该怎么办?

劳动仲裁机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69、因疫情影响,仲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无法准时到庭参加仲裁或诉讼的,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延期。

仲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致电仲裁员或书记员,先口头申请延期开庭,待条件许可时书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是否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核查确定。

 

70、因疫情影响,仲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欲申请劳动仲裁案件,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网络提交、邮寄材料等方式进行。

仲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需关注拟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最新通知、规定,及时通过电话咨询,可根据拟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提交、邮寄、上门提交材料等方式进行。

 

71、因受疫情影响,在春节前收到的裁定书或一审判决书,如何到法院起诉或提起上诉?

可以通过网络提交、邮寄材料等方式进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另外,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当注意:由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以及春节期间人员流动的密集程度,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要求:“……及早做好春节假期后疫情防控安排,采取适当延长春节假期、调整学校开学时间、支持网上办公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所以,无论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期,还是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都应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而不是到各地的延期开工之日。

 

第九章  安全管理

72、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员工接受隔离措施?

不可以。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所以,用人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73、对于外地返京人员,用人单位可否强制员工进行隔离?

建议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确定。

    根据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建议外地返京人员自行隔离14天。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14天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确定,但对于从疫区返岗的人员,应当安排14天的隔离,并要求劳动者遵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家隔离14天。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措施和方法,在该隔离14天内,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在家办公条件,安排远程工作,用人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74、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

即使不是在特殊防疫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保障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目前的特殊时期,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1)建立防疫预案。用人单位应当成立防疫组织,制订防疫预案,明确防疫职责。

2)掌握员工信息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每位员工情况,与每位员工保持沟通渠道畅通。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职工出行信息和健康状况,如职工在春节期间到过的地方、接触的人群、是否发热等,了解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保密措施。

3)做好工作场所防疫。比如通过场所消杀、启用通风设备等措施以加强办公场所防疫工作。

4)加强人员防疫。对休假员工要建立每日身体状况反馈,建表报告;对所有进入单位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等。

5)做好安全排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

6)及时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7)积极配合检查取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75、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或提供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回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且员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目前处于防疫的关键时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未履行报告责任的,将可能承担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如果因此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个人信息给予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76、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加强健康防护?

需要。

由于各地政策不太一样,用人单位应根据当地的规定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给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77、经过疫情发生地的劳动者,如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应当自行在家进行隔离观察。

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岗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岗职工,应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在湖北地区出差、探亲访友等的,应当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岗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岗人员,在到岗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岗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立即报告,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国内其他地区到岗人员应当服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进京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人员,本市立即安排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的人员,到岗14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来自国内其他地区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78、针对此次疫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落实责任主体?

需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防疫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落实防控主体责任,还应当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要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79、针对本次疫情的相关情况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形,能否将其写进企业的规章制度?

可以。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管理及安全制度,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但需要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

 

80、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员工生病发烧除送医外是否需要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需要。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同时,企业还应当通过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积极加强对传染病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积极做好安全防护。

 

 

温馨提示

 

特殊时期,大家尽量减少到人流聚集场所,做好预防和防护措施,勤通风、勤洗手、多喝水,规律作息、放松心情,让我们和您一起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我们始终坚信:冬天即将过去,春天就要来了。

让我们一起静待花开。





编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保法律专业委员会 

作者: 

姚均昌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王勤伟 |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张婷 |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谢颖 |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李仿 |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李印隆 |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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