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菜单

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十八)|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办案精要

日期: 2022-05-01
浏览: 126

“喜迎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炜衡党委和团委于2022年“五四”青年节期间举办法律征文暨青年律师法律论坛活动,北京总所及各分所青年律师积极响应,主办者陆续收到各所党支部及团支部选送征文,炜衡公众号将陆续刊登参赛征文以飨读者。


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十八)|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办案精要


论文提要


近年来,“挂名法定代表人”现象屡见不鲜,但当企业经营不善,因司法案件被强制执行,从而被限制高消费后,“挂名法定代表人”们也要被一同列入限高名单,不在其位却要担其责。在其求告无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成为了“挂名法定代表人”们的救命稻草。然而由于法律关于此类纠纷的规则设置并不完善,司法实务中的裁判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因此作者结合自身实践与裁判案例,将此类纠纷在诉讼实务中的难点总结为:1、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程序受理难点);2、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法律支撑及必要条件(实体处理难点);3、若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和障碍(强制执行难点),并就诉讼实务中对这些难点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分析。最后,作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从“案由选择、诉讼主体列明、诉讼请求、证据材料准备”等方面,为此类纠纷的原告提起诉讼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指南,以期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维权提供参考。(本文共7968字)

 

一、引言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最高院又在《限高规定2010》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两份司法解释均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被限制高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等均会被同步限高。

 

基于此种“连带性”,部分“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不善时,不在其位却要一同被限制高消费,给他们的征信、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故摆脱法定代表人身份带来的桎梏成为了他们的迫切需求。而部分企业负责人、实控人为了规避相关责任,则更加倾向于退居幕后,安排“傀儡”担任法定代表人,随着其中一些企业的经营不善,“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卸任需求越来越多。但显然,在公司已经营不善的情形下,愿意主动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和实控人少之又少,“挂名法定代表人”只能持续背锅,深受其害。

 

此种困境下,“挂名法定代表人”逐渐将目光聚焦到诉讼这一民事生活中常见、有效的解纷方式。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网站检索发现,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判决、裁定共1035份,其中2001年至2017年2份,2018年17份,2019年164份,2020年361份,2021年466份。通过该组数据,自2019年开始,此类案件逐渐兴起。然而由于法律关于此类纠纷的规则设置并不完善,司法实务中的裁判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为此,笔者欲结合自身实践,就此类诉讼实务所涉难点问题作简要归纳、分析,总结诉讼实务指南,以期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维权提供参考。

 

二、诉讼实务中难点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及分析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诉讼在2019年开始逐渐增多,诉讼实务中对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尚未完全统一。笔者梳理相关判例,将此类纠纷在诉讼实务中的难点总结如下:1、此类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程序受理难点);2、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诉请如何获得法院支持(实体处理难点);3、若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强制执行难点)。笔者也将结合自身实践、相关案例等,围绕这三个难点展开分析。

 

(一)程序受理难点的不同处理方式与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在公司未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现有法定代表人能否起诉,单方面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法律暂未有明确规定。此类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为法院受理范围便成了实践中第一个难点。

 

1、审判实践

 

笔者通过检索现有案例,发现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均有不同观点,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十八)|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办案精要

 

2、法律分析:此类纠纷应属法院受案范围

 

法定代表人请求终止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定代表人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非常复杂且原因不一,“挂名法定代表人”在穷尽其他的救济途径后,若法院一刀切地不受理其起诉,则其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且无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强迫与公司无任何实质关联的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当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则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

 

最高院通过(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件肯定了上述观点。自最高院作出该案判决后,实践中虽偶有法院仍认为此类纠纷属于公司自治事宜不应受理,但经检索,大多数案件均为法院受理并进入实体审判。主流观点与笔者一致,即认为此类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二)实体处理难点的不同处理方式与分析

 

在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可诉性解决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该类纠纷没有特别明晰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法律支撑及必要条件是什么?将是我们探讨的重点。笔者结合大量的裁判案例以及自身的办案实践,总结如下:

 

1、法律支撑

 

(1)由和公司不存在实质利益关联的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违背立法初衷。

 

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能力需要依靠代表机关实现,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法人和代表人是同一人格,因此并非任何人均可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民法学说一度认为法定代表人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定代表人具有单一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某一个自然人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2)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具有法定性,公司不可以通过章程约定非董事长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3)法定代表人可以法人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并直接为法人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1)从上述特性来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需具有严格的条件,必须与公司有实质利益关联,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实质利益关联,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其行为所导致的权利义务却由公司承担,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公司法》第十三条在民法学说的基础上,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拓展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其目的与实质仍是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

 

若该自然人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未参与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与企业无实质利益关联,则由该自然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违背立法的初衷和本意,有失公允。

 

(2)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相应职务,与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一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自然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职务委托关系自公司收到法定代表人解除职务委托的意思表示之日即行解除。因此,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已经向公司提出解除相关职务的意愿,则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即告解除,公司应当配合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2、必要条件

 

如上文所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类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司法介入并非无界限、无条件。经笔者检索,大部分案件在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后,法官的审查重点除了集中在原告与公司是否存在实质利益关联、原告是否已发出解除委托的通知外,还会着重审查原告是否已经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这一事实成为了法官作出裁判的重要标准之一。

 

(1)审判实践


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十八)|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办案精要

 

(2)法律分析:司法介入应以原告已穷尽一切公司自治的救济手段为前提条件

 

公司是股东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用以营利的工具,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登记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应由公司章程等自治制度进行调节,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当公司内部自我调节机制陷入停滞、失效状态,而自我调节机制的失效又不能通过其自身来恢复,且有证据证明已经对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发生侵害的可能时,司法方可以有条件地介入并提供救济。笔者认为,突破公司自治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即当公司现行的制度不能解决相关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已经不能通过公司自治制度获得救济时,方可要求司法介入。

 

法定代表人是否穷尽公司自治的救济手段应当结合其身份来判断,若是其有限公司的董事,则可按照章程约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处理法定代表人卸任问题;若无果,该董事可联合其他董事超过1/3,或者其已满足持有表决权超过1/10的条件,都应再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司不召集的,1/10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讨论此事宜。若其仅具总经理身份,没有其他公司成员身份,至少要向公司股东、董事会等提出涤除事宜,且在合理期限内无反馈,或被直接拒绝。(2)唯有如此,该法定代表人方可突破公司自治,寻求司法救济,其诉讼请求才有可能为法院所支持。

 

(三)强制执行难点的不同处理方式与分析

 

胜诉判决执行问题实际上是司法实务中最为关注的焦点。在公司不主动配合的情形下,工商部门能否依据生效判决直接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实务处理不尽相同,笔者检索了近年来各地法院所作的部分胜诉判决,并通过检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梳理出判决的执行情况。


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十八)|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办案精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目前该类判决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案件虽取得胜诉判决,但在执行阶段仍遇到障碍。根据检索到的部分执行裁定书,我们可以一窥问题所在。

 

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十八)|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办案精要


根据上述案例,判决难以执行的主要问题在于无继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工商行政部门无法直接变更法定代表人。然而,笔者也发现个别案件中,如苏州、杭州等地,法院与行政部门成功联动,突破了这一现实阻碍,创造性的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通过特殊符号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笔者认为,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参考这一做法,即便无法变更为***,也可以在公司登记信息中将判决书相关内容予以公示、标注,以此实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避免其沦为法律白条。
 

 

最后,笔者认为,即便现阶段此类纠纷在部分地区的执行存在一定障碍,但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公示力、公信力,胜诉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凭借该生效判决,请求法院解除在他案中对自己采取的限高等执行措施,有效地帮助自己摆脱公司责任所带来的困扰,满足自身的现实需求。

 

三、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诉讼原告实务操作指南

 

笔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将此类案件的实务操作整理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由选择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其实并非法定案由,而是实务中将法定案由进一步细化所得。该类纠纷的实质是现任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纠纷应当归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下的二级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二)诉讼主体列明

 

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需要明确各方的诉讼地位。从诉讼行为来趣旨确定何人向何人提起诉讼来获得诉讼构造中的当事人,自然人为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登记行使诉权为原告,公司承受涤除登记义务的诉讼结果为被告。(3)而根据检索,目前此类纠纷的两造即为上述。

 

在确定此类纠纷的原告系法定代表人,被告系公司后,此时又会出现一个新问题,即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但在此案中,法定代表人已为原告,若其又充当被告诉讼代表人,无异于左右互搏,诉讼结构出现矛盾。笔者认为,此时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行为上的法定代理可暂时中止,需要由公司另行委任诉讼代理人。若是公司怠于诉讼委任,法院将诉讼材料送至法人登记的住所,即完成了“使法人的真正代表人了解被诉事实”。(4)

 

此外,当法定代表人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此类纠纷,往往是其与公司沟通无果,更有甚者,公司在股东、实控人的授意下拒不配合,在此特殊情况下,原告还可以将公司的股东、实控人列为第三人,以助法院清事实,还原真相。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关乎案件的成败,恰当的诉讼请求既有利于法官作出公允的裁判,又可以实现原告的诉求。那么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诉讼请求该如何表述?是请求法院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第三人?还是请求法院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笔者认为,此类纠纷最具争议的便是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尺度。如上文所述,当法定代表人已经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公司自始机制失调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司法介入,但是在司法介入后,其介入深度仍需予以控制,法院并不适宜直接调整公司自治事项,而应当促使公司恢复其自治机能。经检索,大部分法院作出的判决亦与笔者上述观点相统一,其表述均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即仍是要求公司主动采取救济措施,在公司拒不履行后,原告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故笔者建议原告在表述诉讼请求时,应参考现行审判实践中的上述表述,较为恰当。

 

(四)证据准备

 

鉴于各级法院尚未对是否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请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笔者只能针对现有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举证要点经验给予建议,希望原告能在证据准备阶段做到更加完备和有针对性。

 

(1)关于委托任职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必然会首先关心原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始的情况,同时为了支撑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系委托关系的观点,可以提供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如:股东决议、委托挂名合同等等。若当时确有证据证明原告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还可以将此类证据予以提交。

 

(2)关于原告现已与公司无实质利益关联的证据

 

为了支撑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已经无实质利益关联的观点,曾与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可以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如退工单、辞退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的判决书等;自始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的,可以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工资纳税凭证、所任职公司的入职证明、离职证明等;曾为公司股东的,可以提供股权转让证明等。

 

(3)穷尽救济途径的证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原告应根据职位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原告担任公司经理,则应提供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通知、辞去经理职务的通知、离职通知、辞退通知、律师函、报纸公告、送达证明等证据材料,收到相关回复的,还可提交回复材料。若原告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除上述辞职的书面通知等材料外,还需提交其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召集董事会、股东会,要求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的证据,如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诞生,那么此类纠纷必然会逐渐增多,虽然现在无论是审理还是执行,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仍是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司法实务观点仍存分歧,但是新的法律问题的诞生到具备成熟的处理方式总会历经漫长的过程,唯有不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才能让法律实务跟上时代的步伐,保障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18页

(2) 陈克:《涤除法定代表登记的纠纷处理》,载于“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3) 陈克:《涤除法定代表登记的纠纷处理》,载于“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4)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潘剑锋译

 

 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十八)|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办案精要


相关推荐 了解更多
2023 - 04 - 03
点击次数: 3146
近日,根据区司法局工作部署,海淀区律师协会组织评选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2022年度表现突出的60家优秀律师事务所、160名优秀律师、40名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40名优秀行政主管予以表彰。此次评选中,炜衡律师事务所再创佳绩,获得了多项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获得“2022年度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董梅、胡波、胡育宏、金烨、刘斌、彭燕、乔建豪、任鹏...
2023 - 03 - 27
点击次数: 493
2023年3月22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水电国际公司”)在境内首次成功发行18.86亿元永续债券。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陈建荣、张杰及合伙人律师耿云曌,炜衡宁波所律师王星洁等组成的律师团队担任本期永续债券(中期票据)发行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整个发行全过程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获得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认可和赞誉。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8.86亿元人民币,发行票面利率3.60%,全场认...
2023 - 03 - 23
点击次数: 578
2023年3月21日,LEGALBAND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律卓越大奖(China Law Awards)提名名单,炜衡律师事务所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客户口碑,获得年度最佳破产重整与清算律师事务所提名。破产重整与清算是炜衡的重要业务之一。炜衡破产重组部有着强大的专业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跨境破产、企业重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相关法律业务,涉及的领域包括证券业...
2023 - 03 - 20
点击次数: 167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美格智能”,股票代码:002881)于2023年3月17日对外发布《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标志着美格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圆满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8.46元/股,共发行21,208,50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3,593,995.3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5G+AIoT模组及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Copyright ©2018 - 2021 炜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2684688  40068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