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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态势与科学防治

日期: 2022-04-18
浏览: 109

“喜迎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炜衡党委和团委于2022年“五四”青年节期间举办法律征文暨青年律师法律论坛活动,北京总所及各分所青年律师积极响应,主办者陆续收到各所党支部及团支部选送征文,炜衡公众号将陆续刊登参赛征文以飨读者。


炜衡五四法律征文选登(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态势与科学防治


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诈骗罪在网络时代的一种新类型,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人们逐渐从线下走到线上,网民规模空前,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逐渐成为影响网络和现实社会安定有序的一大“顽疾”。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其表现出非接触化、智能化、职业化的特点。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给办案机关带来“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等困境。科学防治的对策在于源头管控,数据甄别,部门协作,针对宣传,完善立法等。现有的刑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问题。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是一项立体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电信诈骗 预防 完善 法律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 20 世纪末从台湾岛内兴起,到现在发展成为在侵财类犯罪中占比很大的一类犯罪,经历了 20 余年的演变。随着电商平台以及网络信息的改革发展,电信诈骗的方法也层出不穷,使得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表现出非接触化、智能化、职业化的特点。

 

1.1非接触化

 

电信诈骗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以及现代的网银技术编造虚假事实和身份信息,以空中信号为载体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活动。1根据通信手段的类型,可以将电信诈骗的类型划分为电话诈骗、手机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三种形式。2非接触化即远程化,指诈骗分子与受害人在时间和空间上“隔离”,一线的组织领导者基本“躲”在幕后不露面,通过操纵下线或者雇请其他人来完成工作。一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大多是在互联网上,重要证据多在云端,由于往往不存在实体现场,犯罪证据很难固定,与较传统的诈骗案件有很大不同。犯罪分子借助电信网络等科技手段,犯罪行为涉及互联网、电信企业、银行等多个领域,打破了时空、地域、国别以及法律限制。二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幕后组织领导者与犯罪实行人员的非接触。多数情况下,二者互不知晓对方真实身份,联系主要依靠非实名认证的微信或者 QQ 等方式。有些上线人员身居国外组织谋划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长城行动”耗时三年,94 名台湾籍嫌疑人均是在西班牙被抓获。非接触化的作案特点使得犯罪嫌疑人可以把作案地选在世界各地,为此类犯罪的打击治理增加了难度。

 

1.2 智能化

 

智能化是指诈骗分子以当前先进的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工具实施诈骗,犯罪手法技术含量高。作为一种新的智能化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托 网上“黑灰产业”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利用搜索引擎、腾讯 QQ、微信等聊天工具发布“兼职信息”,交流犯罪手法经验。“传帮带”式的“经验交流” 模式使得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导致网上代办信 用卡诈骗、网上办理贷款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网 上购物退款诈骗以及利用 QQ、微信冒充老板亲友诈骗等新型网络诈骗成为近一两年中发案较多的诈骗 类型。就典型的兼职刷单诈骗来看,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网络等渠道发布兼职广告,以高额的利益 “回馈”引诱持有侥幸心理的当事人上钩,要求受害人先行垫付保证金、业务培训费用。犯罪嫌疑人主 要依托智能手机和电信网络,利用求职者贪图“高 佣金”轻松获利的侥幸心理。该类诈骗的对象主要 是在校大学生、全职太太和无业游民等无稳定收入 并有大量空余时间的人群。此类群体具有一定的网 络操作能力以及硬件支持,加之一定的经济需求使 其很容易成为被骗对象。

 

1.3职业化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变化迅速,电信网络诈骗种类和花样不断翻新,通过对三年来案件的分析,10类诈骗案件占比达到80%以上,分别是电话欠费诈骗(大部分为境外诈骗)网络交易诈骗、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冒充部队购物诈骗、网络冒充熟人诈骗、网络招工诈骗、电话冒充熟人诈骗、网络办卡诈骗、网络异常诈骗、机票诈骗。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从原始的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网络办卡、网络异常、冒充公安司法人员等,犯罪分子的诈骗花样不断翻新,使得受害人防不胜防,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增添了难度。3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精心设计骗局,“量身定做”诈骗脚本,使受害人防不胜防。无论是冒充客服诈骗还是冒充领导熟人诈骗,诈骗分子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凭借一定的生活经验和语言技巧进行“职业扮演”,目的是逐步瓦解受害人的防备心理。

 


二、电信网络诈骗现状

 

2.1电信诈骗的社会现状

 

近年来,随着通讯、网络媒体的日益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多出现,而电信诈骗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直呈现出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作案手段更趋隐蔽,诈骗手法逐步升级,相关部门虽然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打击,但打击破案率较低,电信诈骗案件在社会中仍呈高发态势。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为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虽然公安等部门不断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通讯信息诈骗却陷入“打不胜打、越打越多”的尷尬,当前信息诈骗手法翻新速度加快,发案数量急剧增加,范围覆盖全国,数百万、上千万甚至数千万元的大案屡有发生,诈骗数额屡攀新高。据统计,“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共造成经济损失22亿元”4。很多案件中群众被骗的都是他们的“养老钱”“救命钱”,被骗之后,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有的企业资金被骗,造成破产倒闭,引发群体性事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防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采取综合措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切实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蔓延趋势,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因此,分析此类案件特点,研究预防对策,对整个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2.2电信诈骗的种类

 

2.2.1以勤工俭学为名的兼职刷单诈骗

 

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多种方式发布虚假网络兼职信息,并通过前期的小额业务获得当事人信任,再提高金额骗取大量资金。

 

2.2.2网上购物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特殊手段窃取当事人购物信息,冒充客服并以订单存在问题、商品需要退换等理由,让受害人登录钓鱼网站,套取受害人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后转走受害人存款。

 

2.2.3网络贷款诈骗

 

网络贷款诈骗形式多种多样,有身份信息泄露“被贷款”、贷款时陷入网贷骗局、以贷还贷陷入高利贷陷阱、替人或公司作保背上债务和求职贷陷阱等。

 

2.2.4申领助学金、奖学金等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目标群体个人信息,以发放贫困补助、助学金、奖学金等为由骗取受害人信任,引导受害人登录钓鱼网站进行转账。

 

2.2.5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

 

犯罪分子会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以受害人身份信息泄露被人用来犯罪导致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为由,以传唤、逮捕、冻结受害人名下存款进行恐吓,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2.2.6盗取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木马盗取社交软件账号后对好友列表联系人发送借钱要求、刷单兼职等信息,引导受害人转账。

 

2.2.7盗用 QQ借款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手段,盗用某人QQ后,分别给其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有的甚至在事先就有意和 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了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有意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

 

2.2.8虚拟绑架诈骗

 

犯罪分子向受害人的通讯工具拨打电话,称受害者的亲人(多数是孩子)被绑架,并有一名犯罪分子在边上假冒事主亲人大声呼救,要求速汇赎金。

 

2.2.9虚构“紧急情况”实施诈骗

 

诈骗分子会冒充部队领导、医院医护人员、学校教职工等人员,打电话谎称你的亲属,如:在异地上学的孩子,遭遇车祸、突发疾病“紧急情况”,要求紧急汇款。

 

2.2.10中奖信息诈骗

 

犯罪嫌疑人群发大量彩票中奖、电话号码中奖、QQ 号码中奖等信息,要求中奖人打“兑奖热线”电话,以先交纳“个人所得税”、“公证税”、“转账手续费”等为借口,诈骗钱财。

 


三、科学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作建议

 

自2016年以来,我国就加强了对防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考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时强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进攻、重拳出击,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5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刘云山、刘延东、马凯、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侦查打击和源头治理,进一步强化重点整治和宣传教育,不断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6就目前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情况分析,开展电信诈骗犯罪专项打击行动后,电信诈骗犯罪又会呈现反弹趋势。针对电信诈骗的犯罪形态多样化,仅仅依靠广泛宣传、行业监管、治安防控和技术防范等措施远远不能缓解电信诈骗犯罪的多发态势。要再完善和指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突出打窝点、打团伙、打平台、打账号,在总结公安部电信诈骗专项整治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保持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根据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不断创新打击方式方法,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长效机制,坚持从源头控制和现实打击结合,有效降低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率。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是一项立体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总的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3.1严控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切实提升民众防范意识

 

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内容往往都是针对个人身份信息等量身定制的,比如对急需用钱受害者提出代办信用卡服务,对刚购买汽车的受害者提出返还购置税,对刚网络购物的受害者提出退钱等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容易导致诈骗犯罪分子见机行事,使受害人深信不疑,在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对较弱,一些合法拥有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在网上肆意倒卖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可能包括了电话号码、消费行为、身份、地址、职业等。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分类实施诈骗。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有关。虽然“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窃取、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中有所规定,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性不强,因此,法律法规应当更加具体而细致的规范收集个人信息的各种行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在宣传方式上可以考虑:一是组织媒体对在侦的重案件跟随公安机关一同开展工作,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的力度和成效、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过程以及部分行业管理部门存在的漏洞,揭露犯罪手法和危害;二是借助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不断发布有关打防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措施、成效,介绍新型犯罪手法、警方支招等内容,并组织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联动,扩大受众面;三是以联席办的名义,聘请口碑好、影响力大的一线明星,作为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形象大使,出席各类宣传活动四是制作播放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公益广告,热点时段反复播放,力争使群众家喻户晓、耳熟能详;五是工信部及三大运营商应不断加强向各自用户群进行宣传的工作,提醒客户不要上当受骗。7

 

3.2创新工作机制,依托各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办案效率

 

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打击治理需要公安机关、电信、银行、工信、工商等部门和行业的紧密合作。为了能从根本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势头,提升打击治理效果应充分发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行业,在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真正在各部门、行业之间实现齐抓共管、步调一致、综合施策、共同治理,力争再取得一些制度上的突破,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打开新的局面。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及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形成一套明确的管辖制度,对于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改变各自为政、重复劳动的状况。然后公安机关要建立和电信银行的深度协作机制,一方面要简化审批手续,实现快速反应,电信诈骗一旦发生,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必须在犯罪分子取款之前成功,这需要与银行部门形成快速地沟通体系。例如,从提高侦查打击工作效率的实际需要出发,各商业银行及三大运营商可以考虑为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人民银行应尽快制定完成“第三方支付公司协助公安机关账户查询工作机制”,出台规范性文件,下发各第三方支付企业执行,等等;另一方面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平台信息和实战相互呼应,对银行,电信部门发出的如多次跨行取款,异地通信等重点信息进行及时反应。电信运营商应禁止网络改号电话等非法运营项目,加强对伪基站的打击配合和重点地区的线路排查,清理二手4G卡买卖市场,落实手机卡实名制。

 

为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部门应不断加强行业监管,最大限度地让诈骗电话打不进来,赃款流不出去。银行部门应采取措施,不断加强账户管理,梳理可疑银行卡,暂停涉案账户,惩戒冒名开户、买卖账户行为,限制非柜台转账,规范终端管理。工信部门应采取强力措施,拦截境外网络改号电话和境内可疑电话,切断骗子的通信管道,开展打击非法线路商行动,加强线路曾理和监督。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网上申办公司的审核监曾力度,尽快将涉嫌犯罪的公司全部吊销,彻底堵住不法分子利用公司身份和对公账户实施诈骗的漏洞。

 

3.3完善相关立法,倡导“民刑并重”的司法理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打击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的力度比较小。近年来,为了有效打击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为有效打击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但面对日益复杂且危害性日益增长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些规定和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立法,从制度层面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因此,建议单独将其进行定罪,设置独立的罪名,并提高最低的法定刑标准,增加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从而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目前我国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立法上有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当前立法对于电信诈骗都是以诈骗罪定罪,由于电信诈骗没有常见的犯罪现场和痕迹物证,加之受骗人分布广泛,隐形受害人难以找全,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往往较实际损害较轻,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犯罪的作用。二是对于电信诈骗的处置上,银行监管、电信运营、公安机关处置、责任承担这些方面无不是立法上的盲点。政府职能部门在立法、规则制定上应更加务实有效,贴近互联网行业发展趋势,同时充分调动多个环节,形成相互联系的网络安全生态圈,联合排除隐患,对抗风险,解决问题。三是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法律法规应当更加具体而细致的规范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我国受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影响,一直存有重刑轻民的法治司法理念,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因刑事处罚掩盖了民事责任的承担,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更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先刑后民”的司法观念源于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及此后几个类似司法解释。这一司法处理方式并不是立法规定,不是法律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司法人员当作一种法律原则错误运用,经常发生“以刑止民”的矛盾。民刑交叉案件的类型复杂,并非所有交义案件中刑事责任的确定是民事责任划分的前提。从两种诉讼制度的设置来看,刑事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民事诉讼保护的是公民私人权利,公共利益的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私人利益,殊途同归。8我国改革发展到今天,法律越来越重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利。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寻求解决冲突的基础和可能性,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的程序不能相互成为障碍,而应当相对独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民刑并重”的司法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权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查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进行顺序,而不应当机械理解“先刑后民”的解释,因刑事诉讼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追缴赃款,直接返还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保护被害人合法民事权利,还应当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未能及时结束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比如通过受理被害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民事诉讼行为,达到及时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的目的。所以,在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刑民并重的理念,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触犯刑事法规而免除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返还或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受害人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总结与展望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日益猖獗以及传统犯罪加速网络化现象,已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9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它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电信诈骗活动呈现出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给破案和打击带来了取证等困难。诱导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该类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甚至整个社会都必须严肃对待,坚持打防并重的方针,根据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趋势,把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项行动建设成为一种常设机制,防止电信诈骗泛滥成灾。

 



参考文献


1.秦帅、陈刚:《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研究综述》,《公安学刊》2015年第3期

2.顾伟:《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政法学刊》2013年第1期

3.尤林涛:《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年第6期。

4.《公安部谈侦办电信诈骗案: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中国新闻网

5.《孟建柱: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腾讯网

6.《郭声琨:坚决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人民网

7.《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问题与对策》,王晓伟

8.《关于“先刚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陈兴良

9.《网络犯罪新态势及检察应对》 人民检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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