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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理最高院再审案件胜诉探析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策略与新证据认定规则

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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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理最高院再审案件胜诉探析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策略与新证据认定规则

序言

恰逢2020庚子年春节前夕,我们收到了最高法院关于日本古田制果株式会社Furuta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件改判的再审判决书,判决书全部支持了我方的再审诉讼请求。至此Furuta商标权属之争经过十年的行政无效与法律诉讼历程尘埃落定,终于在前期各种失利(前期案件非我方代理)后取得最后的胜利。作为本案再审阶段的主办律师,在为诉争商标权完璧归赵欣慰之余,特此总结两年来代理本再审案件并结合此前代理的多件最高法院行政诉讼再审胜诉案件的经验,探讨关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最高法院再审阶段诉讼策略与再审新证据的认定规则。

 


原审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古田公司于1961年成立于日本,公司的商号与主商标古田对应的英文是Furuta,1986年在日本申请注册为商标。

本案诉争商标,第4502782号Furuta商标系第三人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饼干;糕点等商品。

2010年,古田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3年商标局认定广东旺通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全部驳回古田公司的撤销申请。古田公司提起撤销注册复审申请,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撤销在糖果等商品上的注册。一、二审法院均维持。

2011年,古田公司第一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诉争Furuta商标的申请未获支持,一、二审法院均维持商评委决定。

2012年,古田公司再次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31、41条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Furuta”商标的申请。

2013年,商评委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Furuta”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更不能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影响或达到驰名商标程度,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诉争商标。

2015年8月,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被诉裁定。

2017年,二审法院北京高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院再审案情简介

 

古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2017年11月委托我方代理,我方基于再审中收集到的新证据,代理古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包括诉争商标:

1、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侵犯了古田公司的在先著作权;3、侵犯了古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4、第三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2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古田公司在再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古田公司在中国在先使用Furuta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古田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古田公司在再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Furuta”作为古田公司的商号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侵害了古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据此最高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Furuta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再审代理策略与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

 

我们接受本案委托时,本案的前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多次提起撤销诉争商标申请,经过近十年的多次无效和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均未获得支持,业内资深商标代理人均认为本案再审改判的希望渺茫。作为再审案件的主办律师,我经过研究案情后认为古田公司确实是诉争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我们应该可以通过合法的再审途径将诉争商标权完璧归赵。

根据最高法院历史公布的再审数据初步分析,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中,经过第一阶段审查决定提审的案件比例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提审案件经过正式开庭决定改判的也只有50%左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得最终支持再审诉讼请求的直接改判的可能性只有5%,而这5%的案件也可能只是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更低,再审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一、制定再审诉讼策略,寻找再审胜诉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研究案情,制定再审策略,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法律和证据的检索和定位后,最终确定本案申请再审的突破口是收集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中国拥有在先权利。

但是找到新证据谈何容易,诉争商标从申请注册的2005年至提起再审的2017年已经超过了12年有余,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们需要找到12年前日本申请人在中国使用诉争商标与商号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而在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委托的国内知名代理机构在十年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曾穷尽了所有法律程序与证据收集方法,却一直未能找到对客户强有力的证据。作为赢得再审的关键,我们怎样才能找到对客户有利的证据得以胜诉呢?

 

首先、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再审申请人在中国使用和宣传的证据

 

在中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国外权利人举证在中国国内使用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但同时也一向是办案难点,因为国外权利人收集保存中国销售证据的难度显然高于国内的权利人。

通过在国内图书馆检索的方式可以减轻国外权利人收集中国使用证据的困难与工作量,而且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的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且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域外公证认证程序,在法院诉讼中证明效力较高。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通过图书馆的检索我们收集了2005年之前的《人民日报》,《世界经济》等全国性的报纸和杂志对再审申请人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宣传报道,由于这些报道出自国家图书馆的数据库,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而且受众的覆盖范围广,不仅包括中国国内,也包括了中国港澳台地区与东南亚地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被最高法院采纳作为日本古田公司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其次、积极与国外权利人沟通收集十年前的商标使用证据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中作为中国律师代理国外权利人时,中国律师与国外当事人的沟通是双方都需要花费较大精力的环节,中外双方的沟通中不仅有语言的差异,更有两个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而造成的各种误解,因此双方往往会因为沟通过程不畅而沟通效果差甚至放弃沟通而导致案件代理不利。

本案中,特别感谢我们团队的日本顾问高超的沟通能力,取得了客户的信任和支持。而我则带领团队认真总结现有证据线索的基础上认为客户应该可以提供早期在中国使用宣传诉争商标商品的证据,并多次不厌其烦地轮番给客户写邮件提供证据线索启发客户收集证据。通过深入细致、坚持不懈的沟通,阐明厉害关系,客户终于找到了1993年到中国广州参加展会并在报纸上进行报道的等证据,这份证据距再审审理时已有25年的历史,被最高院采纳为再审申请人最早在中国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之一。

 

第三、联系原审代理机构和法院查阅案卷,反驳原审判决中对客户不利的认定

 

案件审理中再审第三人提出古田公司在二审中自认其未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销售过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对此我联系原审代理人调阅了二审的庭审笔录证明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梳理零散的商标使用证据,形成关键证据链条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的证据收集工作终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申请人找到了最早在1993年就开始并持续在中国宣传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些证据都是零散的出现在各种不同的载体上,不同载体的使用形式不同,很多还是来自日本的域外证据,单个的证据证明力很弱,就像散落在茫茫沙滩上的一颗颗小珍珠,很难达到证明的目的。

作为诉讼代理人我们不仅要找到这些珍珠,更要结合再审诉讼司法实践确认再审新证据的特定视角找到这些珍珠的发光点,通过这些发光点把这些珍珠一颗一颗地穿起来,做成一串美丽的珍珠项链,即法律中的证据链,使用的有效的证据链达到我们的证明目的。这项工作不仅需要我们有发现每一份证据闪光点的“明亮的眼睛”和坚定的信心与耐心,更需要有扎实的法律背景知识,清晰地掌握完成证据链条关联性的方法和途径。历时半年时间的不懈努力最终形成了近两千页的新证据与证据目录阐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和上百页的再审申请书和代理意见提交给最高法院。

2018年最高院再审江苏永恒公司诉商评委的关于thirty one商标无效行政诉讼再审行政裁定中,我作为再审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对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链质证意见中提出,再审申请人证明其使用诉争商标的大量发票与合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集中在1996年,一部分是2006年,中间间隔长达十年之久,违反商业惯例,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应不予认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最高院的判决书中关于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并非是单一证据认定,而是多份证据结合达到最终的证明效力的,特别是认定我们提交的多份关联证据的关系中主张几份证据中指向的商品虽然标注的名称不同,但是商品使用了相同的商品条码,这些商品条码就是将客户的各种使用和销售行为穿在一起的“定海神针”在相同的商品条码的对应信息中证明了这些商品从进口到中国,并经过展销会进行展销,销售给经销商和最终消费者的完整销售记录,进而证明了在中国的销售过程。


 

三、充分备战再审询问与庭审

 

由于再审申请阶段我们提交了有力的新证据支持的事实和理由,最高法院经审查后,决定询问本案,再审的询问虽不是正式开庭,但是与正式开庭的要求完全相同,不能有丝毫马虎。在江苏永恒公司诉商评委的thirty one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再审时,我作为再审第三人的代理律师亦收到了最高法院的询问传票,并在询问过程中逐一反驳了对方的再审理由,得到最高院的认可,最高院虽然开庭询问了该案,但是最终还是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再审询问的对方是商评委与第三人的代理律师,经验很丰富,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在询问时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主张与证据。因此,在合议庭询问后之后我们在再审理由书已经很充分的情况下,结合询问中合议庭归纳的焦点问题撰写了书面代理意见,并进一步收集了对我方有利的补充证据提交给了最高法院合议庭。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辛勤的努力终于浇开了胜利的花朵,2019年3月份我们终于收到了最高院决定中止原裁定,提审本案的裁定。在2019年11月,最高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并经过正式开庭后,最终赢得了完全胜诉的最高院终审判决。

在再审开庭前后,出现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类商品在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被撤销,而虽然申请人宣传推广和销售的“Furuta”商标商品主要是巧克力属于糖果类商品(3004),诉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饼干(3006)等与糖果商品在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的类似群组,并非完全相同商品,但结合我们提供的证据情况,最高法院认定两者在销售途径等方面与诉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存在较大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最高院终审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在全部的商品上宣告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回首日本公司从2010年发现自己的主商标和商号在2005年即在中国被再审第三人抢注,开始进行维权的法律行动,期间经历了各种请求被驳回,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反被诉侵权遭到处罚,更有被要求支付几百万美元买回被抢注的商标的各种挑战。

十年的商标权利法律纷争是一场实实在在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课堂,值得欣慰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最终取回了属于自己的主商标权利,避免了今后市场经营中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或需要支付几百万美元买回诉争商标的高额代价。最终的胜利来自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更来自于我们代理律师对于法律公正矢志不渝,孜孜不倦,不计个人得失的追求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环境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委托中国律师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尤显重要,以相对较低的申请注册的费用避免今后长期高额的诉讼纠纷已是国外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前知识产权布局的共识,同时委托专业敬业,知识产权诉讼经验丰富的专业代理律师团队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保障。



作者介绍


李亚莉律师

曾在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并获得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学位,深谙中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条约、知识产权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李律师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深入学习研究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法律体系,熟悉中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司法程序和救济途径,极大地保证了所代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成功率并成功协助中外企业制定并执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李律师精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侵权诉讼、行政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海关保护、设计反侵权方案等法律业务,成功代理了很多疑难复杂的最高院再审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并多次入选中国商标年会十大典型案件,2015年荣获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十佳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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