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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委会实施小区封闭管理需注意的四项法律问题

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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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委会实施小区封闭管理需注意的四项法律问题


居(村)委会实施小区封闭管理需注意的四项法律问题

当前,肺炎疫情正处在防治关键时期,各地政府相继启动了更加严格的封闭管理措施,同时也纷纷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充分发挥在封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可否认,居(村)委会基于对小区(村)的了解,具有开展相关防疫工作的天然便利性,但从新闻报道中我们也了解到,部分居(村)委会在实施封闭管理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越位”或者“缺位”的情况。为此,本文围绕居(村)委会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封闭管理工作展开论述,以期能够为居(村)委会做好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问题一:居(村)委会是否具有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的职责?

答:居(村)委会具有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的职责。

首先,从性质上来讲,居(村)委会均属于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其具有做好与居民(村民)利益有关事项的天然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其次,某些领域的特别法律还对居(村)委会实施封闭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再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问题二:居(村)委会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答:居(村)委会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属于协助行为,即协助行政机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首先,居(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其并非行政机关,因此其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中的相关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范畴。

其次,居(村)委会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的出发点应当是协助行政机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即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居(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最后,居(村)委会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的主要措施还是以设立检查点而对来往人员及车辆等进行检查并对信息予以登记为主。现在各地针对不同情况的社区,分别采取不同程度的封闭式管理,目前主要有三类情况 :第一种是小区人员没有疫情症状的,可以正常进入小区,但是要戴口罩、测体温,做好防护措施。第二种是对于发现 1起病历或者 2个病历的小区,则要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进行消毒,医务人员要进入。第三种是对于爆发性的,2 例以上病历的小区,在经过相应层级政府决定后要对其实施更加严格的封闭管理。

 


问题三:拒不配合居(村)委会针对小区(村)所实施封闭管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经过上述法律分析,居(村)委会具有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的职责,且相关行为属于协助疫情防控的性质,因此如果拒不配合居(村)委会针对小区(村)所实施的封闭管理行为,将结合行为情节和性质分别予以处理:

首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居(村)委会对来往人员及车辆等进行检查或者限制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小区(村)等工作措施,涉嫌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或寻衅滋事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

其次,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居(村)委会封闭管理工作的行为情节极其严重,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拒不配合居(村)委会封闭管理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题四:居(村)委会对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的不当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针对居(村)委会就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的不当行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员及单位可以依法维权。

首先,如果发生居(村)委会在对小区(村)封闭管理时擅自封堵居民家门、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居民委员会的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村民委员会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指导并改正。

其次,如果居(村)委会在对小区(村)封闭管理时实施的行为侵犯了本小区(村)内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相关人员或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如果居(村)委会的相关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处罚;而如果居(村)委会的相关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作者介绍

张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主任,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曾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供职十余年,先后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熟悉政府的运作流程和工作模式,对行政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征收与补偿等领域的法律有较深研究。

兼任: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党委与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秘书长、多家中央及北京市属单位政府法律顾问。

 

董世勋

云南曲靖人,律师助理,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2019年7月加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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