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的七点建议 | 抗击疫情,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 ⑫-专业文章-炜衡律师事务所

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的七点建议 | 抗击疫情,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 ⑫

2020-02-19

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的七点建议 | 抗击疫情,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 ⑫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最牵动人心的当数应急物资储备和防护物资供应。

医疗机构出现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镜等物资供应和捐赠分配紧张的情况,市场上也出现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供应短缺、哄抬物价的行为。

 

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的七点建议 | 抗击疫情,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 ⑫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其实应该有所准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预防与应急准备除包括经费保障外,还包括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传染病防治法》更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以上可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的经费、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的储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各有其责的。

对于未依法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的七点建议 | 抗击疫情,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 ⑫


物资储备既包括物资实物储备也包括生产能力储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间,正值我国传统节日春节,机关企事业单位放长假,务工人员外出返乡,加上限制外出和出行的疫情应对措施,导致物资的供应和生产出现紧张。有关部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准备,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结构不合理、快速调运配送效率不高等,与所面临的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形势还不相适应。

 

 

具体建议

一是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应急物资储备、紧急生产、政府采购、收储轮换、调剂调用、征用补偿等有法可依。加大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应急物资的惩处力度。

二是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在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的地区,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签约大型仓储企业,引入现代物流管理,实行仓储资源、应急物资的整合、共建共享和快捷调运。

三是制定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格、数量、时间、更新等,建立考核检查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政府采购和定点生产制度,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物资储备和生产,推动专业化、市场化和规模化,保证应急生产供应能力。

五是制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储备应急物资。

六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丰富保险品种,为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提供保险保障;扩大商业医疗保险承保和赔付范围,减少企业和个人损失。

七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应急物资采购、紧急征用、志愿捐助、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建立诚信制度和各类主体信用记录,

 

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的七点建议 | 抗击疫情,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 ⑫


法律依据

以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提出。

 

 

作者介绍:

曹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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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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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最牵动人心的当数应急物资储备和防护物资供应。

医疗机构出现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镜等物资供应和捐赠分配紧张的情况,市场上也出现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供应短缺、哄抬物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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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其实应该有所准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预防与应急准备除包括经费保障外,还包括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传染病防治法》更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以上可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的经费、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的储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各有其责的。

对于未依法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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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备既包括物资实物储备也包括生产能力储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间,正值我国传统节日春节,机关企事业单位放长假,务工人员外出返乡,加上限制外出和出行的疫情应对措施,导致物资的供应和生产出现紧张。有关部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准备,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结构不合理、快速调运配送效率不高等,与所面临的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形势还不相适应。

 

 

具体建议

一是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应急物资储备、紧急生产、政府采购、收储轮换、调剂调用、征用补偿等有法可依。加大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应急物资的惩处力度。

二是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在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的地区,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签约大型仓储企业,引入现代物流管理,实行仓储资源、应急物资的整合、共建共享和快捷调运。

三是制定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格、数量、时间、更新等,建立考核检查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政府采购和定点生产制度,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物资储备和生产,推动专业化、市场化和规模化,保证应急生产供应能力。

五是制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储备应急物资。

六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丰富保险品种,为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提供保险保障;扩大商业医疗保险承保和赔付范围,减少企业和个人损失。

七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应急物资采购、紧急征用、志愿捐助、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建立诚信制度和各类主体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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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以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提出。

 

 

作者介绍:

曹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