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思然 邓佳泽
随着海峡两岸交流合作持续深化,人员往来、商事交易日趋频繁,两岸经济融合发展不断推进,切实增进了两岸同胞的民生福祉,但跨境执行难题也随之浮现,不少当事人手握胜诉判决,却发现对方名下的公司股权、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核心财产,均坐落于海峡对岸。判决书在跨越海峡的那一刻,唯有通过法定的认可、执行程序,才能将纸面权益转化为实际利益,真正实现价值。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及团队办案经验,系统梳理两岸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的核心规则,以期为办理申请认可、执行两岸民商事判决案件提供实操指引。

一、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大陆的认可与执行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主要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正式施行,2024年修正,修正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围绕申请主体、认可范围、管辖法院、申请期限、审查标准、程序衔接等事项作出全面细化规定,是当前处理相关案件的核心依据。实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法律规则:
1.申请主体不限于判决当事人
根据《规定》第一条,有权向大陆法院提出认可、执行申请的主体,除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外,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亦具备申请资格。实践中,民事权利可能因继承、债权转让、主体变更等原因发生转移,允许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民事权利流转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所确认权益的最终实现。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向法院提起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材料。
2.可认可执行文书不限于狭义的民事判决书
可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文书,并不限于狭义的民事判决书。《规定》第二条对“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除生效民事判决外还包括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规定》第二条同时明确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同样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亦可参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在判断相关文书是否属于可申请认可的范围时,核心标准并不在于文书名称或者外在形式,而在于该文书是否具有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当的法律效力。认可制度并非对法律文书类型进行机械筛选,而是更加注重其实际法律效果,以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实质保护。
3.设置多重管辖连结点
《规定》第四条设置了多重管辖连结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可选择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提出。多重管辖连结点充分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但实务中,选择管辖法院不能仅考虑是否满足受理条件,更应结合后续的执行效率综合判断。若被申请人在大陆存在明确财产线索,选择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能够大幅缩短财产查控处置周期,提高债权实现效率。此种情形下,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同时向法院提供财产存在于该地区的相关证据。
4.采形式审查标准,重点核查法定不予认可事由
大陆法院对台湾地区裁判采用形式审查标准,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裁定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未放弃仲裁管辖;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同一纠纷的其他裁判;若认可该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情形中,被申请人是否被合法传唤、是否存在重复裁判冲突在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需予以重点关注。
(二)团队实务案例:某台湾地区公司在大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案
我们团队于2023年8月代理了一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商事判决的案件,历时6个月,案涉款项全部执行到位。该案中,某台湾地区电子公司与某上海科技公司因货物瑕疵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台湾地区电子公司提起诉讼后,先后取得两份生效裁判:一份为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上海科技公司应支付损害赔偿金及相应利息;另一份为台湾地区桃园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确认上海科技公司应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应利息。
裁判生效后,上海科技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名下的财产全部位于大陆,在台湾地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虽然取得了胜诉判决书,却无法得到实际清偿,陷入了“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困境。
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准备了申请认可、执行两份裁判文书所需的主体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等全套材料,经过海基会、海协会完成相关公证、认证核验手续。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认可、执行程序,上海二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以及台湾地区桃园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均予以认可。
取得认可裁定后,我们随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损害赔偿金、利息、诉讼费用、认可申请费及执行费用等执行事项逐一列明。最终,经执行程序全部款项均已执行到位,法院依法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
本案能够迅速办结、高效回款,核心在于前期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梳理和准备,相关公证、认证核验手续一次性完成,把握住了案件执行的最佳时机。
二、大陆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台湾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台湾地区认可和执行大陆民事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该条例是台湾地区制定的内部规范,大陆并不承认该条例在大陆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范,大陆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在符合台湾地区相关认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认可;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其中具有给付内容的部分,得作为执行名义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里的“民事确定裁判”在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下,范围并不等同于大陆狭义的“普通民事案件裁判”,而是包括大量财产性民商事纠纷裁判。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台湾地区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可申请认可的文书范围。
1.采形式审查标准,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台湾地区法院同样采取形式审查原则,不对案件实体争议进行重新审理,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根据《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大陆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以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认可前提。审查重点在于认可该裁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台湾地区的强制性规定或基本法律秩序。
(2)满足互惠原则
《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确立了互惠原则,即大陆裁判能够在台湾地区获得认可,应以台湾地区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亦能够在大陆获得认可并作为执行依据为前提。随着大陆2015年《规定》的出台,明确允许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互惠条件已基本满足。
(3)文书需完成验证程序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声请法院裁定认可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即大陆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要经过公证、认证。
2.大陆法院民事调解书能否申请认可,实务中存在争议
根据《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可申请认可的文书类型为大陆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与“民事仲裁判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并未明确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民事确定裁判”的范围。对此,台湾地区实务中存在两种对立观点。持否定观点者认为,《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认可对象限于“民事确定裁判”与“民事仲裁判断”,大陆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可申请认可的范围;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大陆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制作,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符合认可制度的功能目的,应属于可申请认可的范围。
(二)团队实务案例:大陆强制执行与台湾地区认可执行的协同推进
2024年10月,我们团队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处理其与某台湾地区企业家之间的纠纷。从接受委托之初,我们考虑的就不只是如何取得胜诉判决,更重要的是,判决生效后能否真正在大陆和台湾地区执行。
该案的执行风险较为突出。对方长期往返两岸经商,在大陆和台湾地区均有财产,但大陆的财产线索较为隐蔽,大量财产由他人代持,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现实风险。为此,我们对诉讼时机、财产保全和后续执行路径进行了整体设计,待时机成熟后,于2025年5月提起诉讼,并在立案时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的全套材料,及时冻结对方在大陆的财产。202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因诉讼费用较高,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法院于2026年4月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我们结合对方在两岸的财产分布情况,采取大陆执行与台湾地区认可和执行同步推进的策略。一方面,大陆已在诉讼阶段完成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程序衔接更为迅速;另一方面,已保全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部分财产权属关系复杂,仅依靠大陆的执行程序,存在无法足额清偿的风险。考虑到对方早年长期在台湾地区经商,当地具有较为充足的可供执行财产,我们在申请大陆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立即启动台湾地区的判决认可和执行程序。目前,台湾地区法院已作出裁定,对大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认可,案件顺利进入台湾地区的执行程序。
三、两岸判决认可与执行实务要点
结合海峡两岸判决认可和执行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以及我们团队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我们梳理了以下实务要点:
1.统筹准备需公证、认证核验的文书材料,避免程序反复
无论是申请认可执行台湾地区判决,还是申请认可执行大陆判决,境外形成的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常须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核验手续。建议在启动程序之初即统一梳理,形成材料清单,确保文书内容完整、准确,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程序反复,徒增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甚至延误执行的最佳时机。
2.提前评估判决获得认可的可能性
在启动认可执行程序前,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类型、管辖依据、送达程序、是否涉及公共秩序保留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提前预判不予认可风险,切忌陷入“取得胜诉判决即可当然获得认可”的思维误区。
3.诉讼阶段同步考虑执行需求
应在诉讼前期阶段即纳入“该法律文书未来能否在对岸获得认可和执行”的考量。以民事调解书为例,其在大陆境内固然具有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但在台湾地区是否属于可申请认可的范围,在实务中存在分歧。若一味追求快速结案而选择调解,事后可能面临裁判文书“先天不足”、无法在台湾地区获得认可执行的障碍。
4.根据两岸财产分布情况制定执行策略
对于被执行人在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存在财产的案件,应结合两地财产的价值、权属状态、执行难度及程序周期,综合判断是否同步推进执行。特别是一地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存在代持、权属复杂、处置困难等情形时,及时启动另一地区的认可和执行程序,可以扩大财产查控范围,提高债权获得足额清偿的可能性。
四、结语
两岸民事裁判的认可和执行制度,是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护两岸同胞权益的重要支撑。虽然两岸的认可和执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价值目标高度一致,打通跨境执行路径,让两岸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海峡阻隔。作为代理两岸裁判认可与执行案件的律师,应具备全局视野,围绕裁判认可、程序衔接及执行落地进行系统谋划,精准把握关键环节,推动胜诉判决跨越地域限制,实现法律效力的延伸,最终将裁判结果转化为当事人可兑现的现实权益。
作者简介
王思然
炜衡北京总所 合伙人
wangsiran@weihenglaw.com
王思然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法学硕士(LL.M.),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台港澳与涉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涉外法律研究会委员。在加入炜衡之前,王律师曾在知名投资公司工作多年,持有基金及证券从业资格,全程参与多个大型投融资项目,兼具法律与金融复合背景。王律师长期为国央企、跨国公司及高净值客户提供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数据合规、私募股权投资、跨境执行、公司合规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法律服务,在复杂商事交易、涉外法律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邓佳泽
炜衡北京总所 实习律师
邓佳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跟随团队深耕于公司商事与涉外法律业务,参与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及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全流程跟进相关项目与案件,深度参与合同起草与审查、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法律文书撰写、庭审辅助等工作。经过持续深入的业务实践,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积累了较为扎实的法律实务经验。
排版|王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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