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干细胞疗法乱象迎重整:818号禁令下的法律红线与合规实务指引-专业文章-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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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干细胞疗法乱象迎重整:818号禁令下的法律红线与合规实务指引

2026-06-04


作者|李静 郭沁婕

2026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818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818号令”或“《条例》”)正式落地实施。这部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细胞治疗、基因编辑等前沿生物医学技术的行政法规,以“全链条严管、高压惩戒”的姿态,宣告细胞治疗领域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在医美领域,一度被热捧为“抗衰神药”的干细胞疗法,也在818号令的规制框架下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

干细胞疗法因具有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潜能,在医学、保健、美容领域曾被寄予厚望。但在缺乏统一监管规则的情况下,“以研代商”的灰色产业链迅速膨胀——大量机构将本应免费的研究包装成收费的商业项目,医美机构、美容院争相推广“干细胞抗衰”“干细胞填充”等项目,单次收费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元。818号令的出台,正是对这一乱象的有力回应。本文将从笔者经办的法律实务视角,梳理818号令对医美干细胞疗法的规制框架,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法律风险,并为相关行业主体提供合规应对指引。


一、818号令概览:首部生物医学新技术行政法规的监管逻辑

818号令由国务院于2025年9月28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六十一条,确立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备案制度与临床转化应用的许可制度。《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基因治疗、细胞及其衍生物治疗、组织器官治疗等前沿生物医学技术,其核心监管逻辑可概括为“三道红线”:

第一道:资质红线。实施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并需设有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高级职称。这意味着,普通医美机构、美容院、生物科技公司根本不具备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法定资质。

第二道:收费红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临床研究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任何与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违规者将面临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精准打击了“以研究之名,行收费治疗之实”的灰色操作模式。

第三道:转化红线。《条例》明确区分“临床研究”与“临床转化应用”两条路径:一条是能够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细胞药品,必须走国家药监局的新药审批通道;另一条是只有个性化程度极高的技术,方可走卫健委的转化应用审批通道。实践中大量“挂靠医院开展收费治疗”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临床应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二、医美干细胞疗法的典型违规行为与处罚案例

在818号令出台之前,医美领域已有多起违规开展干细胞治疗的案件被查处。这些典型案例对理解818号令的处罚逻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例一:西部生科武汉医疗分公司——超范围开展自体细胞回输治疗1

2025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官网公示了一起典型的干细胞治疗行政处罚案件。经查,西部生科生物医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武汉医疗分公司在其开办的硚口生科西医外科诊所,未取得细胞治疗类临床研究的备案资质,擅自超范围开展自体细胞回输等细胞治疗类临床研究项目,为患者进行自体细胞回输治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执业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未取得许可不得擅自执业的规定。武汉市卫健委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对该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武卫医罚〔2025〕032号),具体罚款金额以公示信息为准。该案是818号令施行前夕地方卫健部门直接查处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对违规开展细胞治疗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案例二: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科创为名行非法行医之实2

2019年底,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发现某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的干细胞美容项目,细胞来源指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以生物科创为幌子,擅自建设生物实验室,从人体血液、脂肪组织中提取并提纯干细胞,直接用于医疗美容,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2.4万元,涉案门诊部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三)案例三:海南博鳌未来医院——监管部门多次告知仍违法,主观故意受严惩3

海南博鳌未来医院有限公司在2025年10月31日接诊患者过程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为患者输注间充质干细胞。值得关注的是,监管部门此前已多次对该院进行告知——2025年3月21日印发规范通知、6月30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但该院仍继续违法开展行为。海南博鳌乐城医疗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作出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案例揭示了一个共同规律:违规开展干细胞治疗的机构,无论规模大小,均面临行政罚款、资格证吊销等多重法律风险。而818号令的出台,进一步将处罚措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系统化、法典化。


三、818号令下的法律责任体系全解析

818号令第六章“法律责任”共计12条,构建了一套严密、严厉且极具针对性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到刑事追责形成完整闭环。

(一)分级严惩的行政处罚体系

《条例》以行为风险等级为标准,建立了四级递进的行政处罚体系:

最高级别——触及“绝对禁区”(第四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技术开展研究或应用,罚款基数100万元起,处违法所得10至20倍罚款,机构处以5年行业禁入,个人处以终身行业禁入。这一规定旨在从源头上杜绝类似“基因编辑婴儿”等恶性事件。

第二级别——规避核心监管程序(第四十四条):包括未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即开展临床研究、未经学术伦理审查、将未经批准的技术应用于临床等行为,罚款50万元起,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机构处以5年禁入。

第三级别——违规收费(第四十九条):临床研究机构向受试者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这一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而非卫健部门执法,体现了监管职能的专业分工。

第四级别——兜底条款(第五十一条):其他违规行为,处1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处罚主体方面,《条例》确立了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为核心的执法架构,市场监管部门仅对收费行为行使处罚权;同时建立了处罚权与资格管理权的联动机制,卫健部门可建议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条例》与《民法典》框架下的民事责任

《条例》与《民法典》共同构建了干细胞医美领域民事追责的严密规则体系。一方面,《条例》从行政管理维度划定了合法与非法的明确边界,违规开展干细胞治疗的行为直接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举证责任倒置于违规方;另一方面,未经批准的干细胞制剂可被认定为缺陷医疗产品,患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同时追究生物科技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情节恶劣者还可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由此,《条例》的违法事实与《民法典》的过错推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条款形成“规范联动”,使违规机构在民事层面面临举证不能、高昂赔偿额、追责主体多元的三重压力。

(三)刑事追责路径与典型罪名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当违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除了民事或行政责任,还可能将触发刑事追责。结合现有法律框架,重点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1.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许某等人制售干细胞注射液非法行医案为例4,许某、汪某、张某等人均无医师资格,汪某在上海某实验室内制作干细胞注射液,张某冒充主任医师身份负责接待病患、诊断病情,以2.98万元至6.1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诊疗费用,为患有渐冻症等疾病的患者有偿注射干细胞注射液,收取费用共计134.8万元。法院认定,该行医行为、销售假药行为及诈骗行为实质上系同一行为,同时构成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三罪竞合从一重罪处罚。需特别注意:无论技术包装多高端,在写字楼、酒店、美容院开展的注射、输注类干细胞治疗,均属于非法医疗;无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实施此类操作,即构成非法行医。

2.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2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或者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任何干细胞制剂只要宣称具有治疗、预防疾病功效并用于销售,就必须取得“国药准字”批文。即便在海外合法,未获中国药监部门批准擅自销售使用,仍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3.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若干细胞制剂被认定为假药(无药品批准文号且宣称具有治疗功效),则构成此罪。2026年3月被央视“315”晚会点名曝光的灏麟(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成为2026年打击虚假医疗宣传的标志性案件5


四、合规实务指引:各主体的应对策

(一)医美机构/医疗机构的合规要点

第一,核查资质与备案。开展干细胞相关项目的医美机构,首要任务是核查自身是否具备开展临床研究的法定资质。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实施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并设有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应立即停止所有干细胞诊疗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采血、注射、输注等诊疗行为。

第二,区分“研究”与“应用”。若确需开展临床研究,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要求,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进行,完成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且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未经批准直接应用于临床,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吊销执业许可证的风险。

第三,规范宣传行为。医美机构在宣传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永久”“根治”“逆转衰老”“一针见效”等绝对化表述,不得将未经验证的干细胞疗法宣传为成熟治疗方案。虚假宣传将面临广告法下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

第四,完善知情同意与病历管理。开展合规的高风险医疗项目前,需向患者全面告知治疗风险、替代方案、术后并发症等信息,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建立完整病历档案。

(二)生物科技公司的合规要点

第一,严守业务边界。生物科技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采血、注射、手术等诊疗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等于医疗服务,将“以技术为名行诊疗之实”将涉嫌非法行医。

第二,将产品定位于合规路径。若研发的细胞产品未来拟用于临床,应走药品注册路径;若属于个性化程度极高的新技术,可考虑走技术转化的合规审批通道,但必须先获得批准。

第三,避免虚假宣传。无论是宣传材料还是销售话术,均应基于科学证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灏麟生物因虚假宣传被罚20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例,为行业敲响了警钟。


五、结语

818号令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干细胞等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管从“以引导为主”迈入“有法可依、严管严控”的法治化新阶段。对于医美行业而言,过去那种借助干细胞疗法“灰色地带”谋取暴利的商业模式已经走到尽头。

从法律实务视角审视,818号令划定了明确的合规红线,构建了一套由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构成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使违法成本大幅提升。无论是医美机构还是生物科技公司,都应当正视这一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开展合规自查与整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818号令的出台绝非行业的“寒冬”,而是行业的“重塑与升级”。合规能力的培育,不仅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底线要求,更是医美行业在规范监管时代谋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于律所而言,协助医美行业主体建立“高风险医疗技术合规准入机制”,将是未来法律服务的重要增长点。

注    释

[1] 来源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载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s://wjw.wuhan.gov.cn/zwgk_28/fdzdgknr/cfqz/xzcf/202512/t20251231_2705358.shtml,2025年12月31日。

[2] 来源2021年度上海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载上海市司法局官网,https://sfj.sh.gov.cn/zwyw_xzzf/20220610/a0d5dd758464439bbe807f9a6feb27fc.html,2022年6月9日。

[3] 来源:《主观故意违法!海南博鳌未来医院有限公司被警告、罚款10万元》,海拔新闻(椰网/海拔新闻),2026年4月5日,https://newscdn.hndnews.com/hb/html/mobile/743112.html。

[4] 《张明楷:诈骗犯罪50案例之解析(二)》,载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88HlmZLChdyQK8IAeoasIA。

[5] 《从“医美神药”到“行业反面教材”:灏麟生物被吊销执照》,载网易新闻,https://www.163.com/dy/article/KQ88CU0S0556GYQB.html。


作者简介



李静

炜衡北京总所 合伙人

lijingbjzs@weihenglaw.com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LL.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十余年上市公司和投行法务实战工作经验,炜衡全国生命健康和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炜衡生命健康和医疗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在炜衡律师事务所任职前曾在上市公司工作八年,熟悉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及合规业务,曾全程负责和参与国内外多个企业重大投融资、合规项目。






郭沁婕

炜衡北京总所 实习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医疗损害责任等。曾参与多起案件的文书起草与证据梳理,协助律师完成案件全流程管理;具备企业商务合同合规审查经验,能够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并提供合规建议;同时聚焦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类案检索与法律关系分析,具备扎实的法律检索能力与医疗行业合规实务经验。




排版|徐光耀

医美干细胞疗法乱象迎重整:818号禁令下的法律红线与合规实务指引

2026-06-04


作者|李静 郭沁婕

2026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818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818号令”或“《条例》”)正式落地实施。这部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细胞治疗、基因编辑等前沿生物医学技术的行政法规,以“全链条严管、高压惩戒”的姿态,宣告细胞治疗领域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在医美领域,一度被热捧为“抗衰神药”的干细胞疗法,也在818号令的规制框架下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

干细胞疗法因具有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潜能,在医学、保健、美容领域曾被寄予厚望。但在缺乏统一监管规则的情况下,“以研代商”的灰色产业链迅速膨胀——大量机构将本应免费的研究包装成收费的商业项目,医美机构、美容院争相推广“干细胞抗衰”“干细胞填充”等项目,单次收费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元。818号令的出台,正是对这一乱象的有力回应。本文将从笔者经办的法律实务视角,梳理818号令对医美干细胞疗法的规制框架,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法律风险,并为相关行业主体提供合规应对指引。


一、818号令概览:首部生物医学新技术行政法规的监管逻辑

818号令由国务院于2025年9月28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六十一条,确立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备案制度与临床转化应用的许可制度。《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基因治疗、细胞及其衍生物治疗、组织器官治疗等前沿生物医学技术,其核心监管逻辑可概括为“三道红线”:

第一道:资质红线。实施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并需设有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高级职称。这意味着,普通医美机构、美容院、生物科技公司根本不具备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法定资质。

第二道:收费红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临床研究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任何与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违规者将面临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精准打击了“以研究之名,行收费治疗之实”的灰色操作模式。

第三道:转化红线。《条例》明确区分“临床研究”与“临床转化应用”两条路径:一条是能够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细胞药品,必须走国家药监局的新药审批通道;另一条是只有个性化程度极高的技术,方可走卫健委的转化应用审批通道。实践中大量“挂靠医院开展收费治疗”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临床应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二、医美干细胞疗法的典型违规行为与处罚案例

在818号令出台之前,医美领域已有多起违规开展干细胞治疗的案件被查处。这些典型案例对理解818号令的处罚逻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例一:西部生科武汉医疗分公司——超范围开展自体细胞回输治疗1

2025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官网公示了一起典型的干细胞治疗行政处罚案件。经查,西部生科生物医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武汉医疗分公司在其开办的硚口生科西医外科诊所,未取得细胞治疗类临床研究的备案资质,擅自超范围开展自体细胞回输等细胞治疗类临床研究项目,为患者进行自体细胞回输治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执业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未取得许可不得擅自执业的规定。武汉市卫健委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对该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武卫医罚〔2025〕032号),具体罚款金额以公示信息为准。该案是818号令施行前夕地方卫健部门直接查处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对违规开展细胞治疗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案例二: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科创为名行非法行医之实2

2019年底,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发现某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的干细胞美容项目,细胞来源指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以生物科创为幌子,擅自建设生物实验室,从人体血液、脂肪组织中提取并提纯干细胞,直接用于医疗美容,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2.4万元,涉案门诊部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三)案例三:海南博鳌未来医院——监管部门多次告知仍违法,主观故意受严惩3

海南博鳌未来医院有限公司在2025年10月31日接诊患者过程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为患者输注间充质干细胞。值得关注的是,监管部门此前已多次对该院进行告知——2025年3月21日印发规范通知、6月30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但该院仍继续违法开展行为。海南博鳌乐城医疗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作出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案例揭示了一个共同规律:违规开展干细胞治疗的机构,无论规模大小,均面临行政罚款、资格证吊销等多重法律风险。而818号令的出台,进一步将处罚措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系统化、法典化。


三、818号令下的法律责任体系全解析

818号令第六章“法律责任”共计12条,构建了一套严密、严厉且极具针对性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到刑事追责形成完整闭环。

(一)分级严惩的行政处罚体系

《条例》以行为风险等级为标准,建立了四级递进的行政处罚体系:

最高级别——触及“绝对禁区”(第四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技术开展研究或应用,罚款基数100万元起,处违法所得10至20倍罚款,机构处以5年行业禁入,个人处以终身行业禁入。这一规定旨在从源头上杜绝类似“基因编辑婴儿”等恶性事件。

第二级别——规避核心监管程序(第四十四条):包括未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即开展临床研究、未经学术伦理审查、将未经批准的技术应用于临床等行为,罚款50万元起,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机构处以5年禁入。

第三级别——违规收费(第四十九条):临床研究机构向受试者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这一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而非卫健部门执法,体现了监管职能的专业分工。

第四级别——兜底条款(第五十一条):其他违规行为,处1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处罚主体方面,《条例》确立了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为核心的执法架构,市场监管部门仅对收费行为行使处罚权;同时建立了处罚权与资格管理权的联动机制,卫健部门可建议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条例》与《民法典》框架下的民事责任

《条例》与《民法典》共同构建了干细胞医美领域民事追责的严密规则体系。一方面,《条例》从行政管理维度划定了合法与非法的明确边界,违规开展干细胞治疗的行为直接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举证责任倒置于违规方;另一方面,未经批准的干细胞制剂可被认定为缺陷医疗产品,患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同时追究生物科技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情节恶劣者还可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由此,《条例》的违法事实与《民法典》的过错推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条款形成“规范联动”,使违规机构在民事层面面临举证不能、高昂赔偿额、追责主体多元的三重压力。

(三)刑事追责路径与典型罪名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当违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除了民事或行政责任,还可能将触发刑事追责。结合现有法律框架,重点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1.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许某等人制售干细胞注射液非法行医案为例4,许某、汪某、张某等人均无医师资格,汪某在上海某实验室内制作干细胞注射液,张某冒充主任医师身份负责接待病患、诊断病情,以2.98万元至6.1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诊疗费用,为患有渐冻症等疾病的患者有偿注射干细胞注射液,收取费用共计134.8万元。法院认定,该行医行为、销售假药行为及诈骗行为实质上系同一行为,同时构成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三罪竞合从一重罪处罚。需特别注意:无论技术包装多高端,在写字楼、酒店、美容院开展的注射、输注类干细胞治疗,均属于非法医疗;无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实施此类操作,即构成非法行医。

2.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2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或者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任何干细胞制剂只要宣称具有治疗、预防疾病功效并用于销售,就必须取得“国药准字”批文。即便在海外合法,未获中国药监部门批准擅自销售使用,仍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3.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若干细胞制剂被认定为假药(无药品批准文号且宣称具有治疗功效),则构成此罪。2026年3月被央视“315”晚会点名曝光的灏麟(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成为2026年打击虚假医疗宣传的标志性案件5


四、合规实务指引:各主体的应对策

(一)医美机构/医疗机构的合规要点

第一,核查资质与备案。开展干细胞相关项目的医美机构,首要任务是核查自身是否具备开展临床研究的法定资质。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实施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并设有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应立即停止所有干细胞诊疗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采血、注射、输注等诊疗行为。

第二,区分“研究”与“应用”。若确需开展临床研究,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要求,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进行,完成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且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未经批准直接应用于临床,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吊销执业许可证的风险。

第三,规范宣传行为。医美机构在宣传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永久”“根治”“逆转衰老”“一针见效”等绝对化表述,不得将未经验证的干细胞疗法宣传为成熟治疗方案。虚假宣传将面临广告法下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

第四,完善知情同意与病历管理。开展合规的高风险医疗项目前,需向患者全面告知治疗风险、替代方案、术后并发症等信息,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建立完整病历档案。

(二)生物科技公司的合规要点

第一,严守业务边界。生物科技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采血、注射、手术等诊疗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等于医疗服务,将“以技术为名行诊疗之实”将涉嫌非法行医。

第二,将产品定位于合规路径。若研发的细胞产品未来拟用于临床,应走药品注册路径;若属于个性化程度极高的新技术,可考虑走技术转化的合规审批通道,但必须先获得批准。

第三,避免虚假宣传。无论是宣传材料还是销售话术,均应基于科学证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灏麟生物因虚假宣传被罚20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例,为行业敲响了警钟。


五、结语

818号令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干细胞等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管从“以引导为主”迈入“有法可依、严管严控”的法治化新阶段。对于医美行业而言,过去那种借助干细胞疗法“灰色地带”谋取暴利的商业模式已经走到尽头。

从法律实务视角审视,818号令划定了明确的合规红线,构建了一套由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构成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使违法成本大幅提升。无论是医美机构还是生物科技公司,都应当正视这一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开展合规自查与整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818号令的出台绝非行业的“寒冬”,而是行业的“重塑与升级”。合规能力的培育,不仅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底线要求,更是医美行业在规范监管时代谋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于律所而言,协助医美行业主体建立“高风险医疗技术合规准入机制”,将是未来法律服务的重要增长点。

注    释

[1] 来源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载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s://wjw.wuhan.gov.cn/zwgk_28/fdzdgknr/cfqz/xzcf/202512/t20251231_2705358.shtml,2025年12月31日。

[2] 来源2021年度上海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载上海市司法局官网,https://sfj.sh.gov.cn/zwyw_xzzf/20220610/a0d5dd758464439bbe807f9a6feb27fc.html,2022年6月9日。

[3] 来源:《主观故意违法!海南博鳌未来医院有限公司被警告、罚款10万元》,海拔新闻(椰网/海拔新闻),2026年4月5日,https://newscdn.hndnews.com/hb/html/mobile/743112.html。

[4] 《张明楷:诈骗犯罪50案例之解析(二)》,载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88HlmZLChdyQK8IAeoasIA。

[5] 《从“医美神药”到“行业反面教材”:灏麟生物被吊销执照》,载网易新闻,https://www.163.com/dy/article/KQ88CU0S0556GYQB.html。


作者简介



李静

炜衡北京总所 合伙人

lijingbjzs@weihenglaw.com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LL.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十余年上市公司和投行法务实战工作经验,炜衡全国生命健康和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炜衡生命健康和医疗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在炜衡律师事务所任职前曾在上市公司工作八年,熟悉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及合规业务,曾全程负责和参与国内外多个企业重大投融资、合规项目。






郭沁婕

炜衡北京总所 实习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医疗损害责任等。曾参与多起案件的文书起草与证据梳理,协助律师完成案件全流程管理;具备企业商务合同合规审查经验,能够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并提供合规建议;同时聚焦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类案检索与法律关系分析,具备扎实的法律检索能力与医疗行业合规实务经验。




排版|徐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