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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研博律师赴国家检察官学院参加“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员培训班”

2026-06-10

2026年6月3日至6月9日,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员培训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成功举办,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在内的180余名检察听证员代表和各地检察院案管工作人员同堂培训。炜衡西安所高级合伙人李研博律师作为陕西省听证员代表全程参加了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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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培训邀请了最高检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原副检察长徐显明同志,中国社科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党委书记林建华同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同志,最高检案管办人民监督员工作处处长侯建刚同志,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检察长黄志坚同志等资深专家,分别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道路”、“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我国检察听证制度的发展与特色”、“检察听证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戴某涉嫌盗窃罪检察听证案”等方面为学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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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各听证员的业务实战能力,本次培训期间,最高检案管办与国家检察官学院专门组织了“模拟案例听证”比赛活动,通过紧张、鲜活的实战演练,有效促进了参训听证员履职能力的提升。在本次比赛中,李研博律师(第四组)荣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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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研博律师表示,此次培训受益匪浅。此次培训极大提升了自己对检察听证制度的认知,同时又学习了上海、南京等地区先进的听证工作经验,未来将把所学融入实践,以更高标准履行听证职责,助力检察听证更加公平公正。

检察听证宣传栏

1、什么是检察听证?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2、哪些案件可以听证?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六类案件。

3、怎样启动检察听证程序?

两种方式启动:一种是依申请,案件当事人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申请;另一种是依职权,检察院认为该案件有必要组织听证。

4、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2)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3)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4)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5)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6)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7)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修订|曾嘉琪

排版|王旭影


李研博律师赴国家检察官学院参加“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员培训班”

2026-06-10

2026年6月3日至6月9日,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员培训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成功举办,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在内的180余名检察听证员代表和各地检察院案管工作人员同堂培训。炜衡西安所高级合伙人李研博律师作为陕西省听证员代表全程参加了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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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培训邀请了最高检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原副检察长徐显明同志,中国社科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党委书记林建华同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同志,最高检案管办人民监督员工作处处长侯建刚同志,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检察长黄志坚同志等资深专家,分别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道路”、“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我国检察听证制度的发展与特色”、“检察听证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戴某涉嫌盗窃罪检察听证案”等方面为学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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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各听证员的业务实战能力,本次培训期间,最高检案管办与国家检察官学院专门组织了“模拟案例听证”比赛活动,通过紧张、鲜活的实战演练,有效促进了参训听证员履职能力的提升。在本次比赛中,李研博律师(第四组)荣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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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研博律师表示,此次培训受益匪浅。此次培训极大提升了自己对检察听证制度的认知,同时又学习了上海、南京等地区先进的听证工作经验,未来将把所学融入实践,以更高标准履行听证职责,助力检察听证更加公平公正。

检察听证宣传栏

1、什么是检察听证?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2、哪些案件可以听证?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六类案件。

3、怎样启动检察听证程序?

两种方式启动:一种是依申请,案件当事人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申请;另一种是依职权,检察院认为该案件有必要组织听证。

4、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2)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3)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4)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5)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6)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7)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修订|曾嘉琪

排版|王旭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