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与职务犯罪形态的日益复杂化,贪污贿赂案件中的新型隐形犯罪、刑民交叉定性及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日益成为律师办案实务中的焦点与难点。
为深入解析《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核心要义、条文逻辑与实务应对策略,提升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2026年6月11日下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部、矿产能源与基建业务部、诉讼仲裁部、职务犯罪辩护部联合举办的专题讲座在北京总所成功举行,同时受到律师同仁的广泛关注。
本次讲座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审判长、资深法官尚晓阳担任主讲人,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王可可律师担任与谈人和主持人。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矿产能源与基建业务部主任张杰律师、副主任胡育宏律师,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诉讼仲裁部主任袁诚惠律师、副主任郝萍律师、雷丹玫律师,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业务部副主任吴剑婷律师,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胡波律师、罗琼律师、邹新文律师、韩笑天律师,以及刑民交叉业务部副主任王囡律师、尹良君律师、副秘书长刘睿暄律师,矿产能源与基建业务部副主任蒋亚丽律师、秘书长耿云曌律师,职务犯罪辩护部副秘书长孙倩律师,诉讼仲裁部秘书长刘艳萍律师等众多律师出席并踊跃参与交流讨论。

本次讲座对《解释二》的立法背景、解释特点、规则判断、经验总结和理解把握五个方面逐一展开了深度剖析和交流。
首先,主持人王可可律师对尚晓阳法官莅临炜衡律所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解释(二)》自发布以来,在律师界乃至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与热烈反响,全国各地律师掀起了学习热潮。能够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为炜衡律师作深度解读,机会十分难得,对于帮助大家准确把握《解释(二)》的核心要义、厘清实务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尚晓阳法官以“《解释二》的理解与思考”为题,从《解释(二)》的“背景与特点”和“具体条文解析”两部分分别展开讲解。对于“背景与特点”,尚法官概括为:填补空白、衔接立法、回应实践为起草《解释(二)》的现实需要;《解释(二)》与《解释(一)》条文的相互补充协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完整的办案依据;实践经验是《解释(二)》规则形成的重要来源;织密法网是贯穿《解释(二)》起草过程的核心主线;理性审慎是准确适用《解释(二)》不可忽视的另一面。关于“具体条文解析”,尚法官分别从“主要内容”、“司法意义”和“实务延伸”三个角度深度解析了《解释(二)》的全部条文。

尚晓阳法官的讲解过程点面结合、由表及里,既有法理逻辑分析又有实践案例依据,既解析条文内容又点明司法意义,同时对实务延伸问题做出解答,特别对第8条“参照执行”、第11条“构成犯罪”、第21条“绝大部分”、第22条“并自愿继续退缴”等条文用语在实务中如何把握提出见解。
尚晓阳法官分享结束后,主持人王可可律师首先表示,今天的讲座令其获益匪浅。他坦言,《解释(二)》出台之后,法律界对此争论较多,之前可能因为视角不够高、想象力不够好、看的案子不够多,导致对《解释(二)》有诸多的疑惑和问题,而今日通过尚法官的系统梳理与深度讲解,这些问题均得到了清晰解答,并对此深表感谢。随后,王可可律师结合《解释(二)》条文与自己辩护的多个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与尚法官就犯罪的诉讼时效、预期收益确定性的评价、收受原始股的认定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其他各位律师也纷纷把握交流契机,围绕法律条文适用、当前司法实践现状及办案难点等问题,积极向尚法官提问求教,互动氛围浓厚。
袁诚惠律师就《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参照执行+综合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与尚法官展开探讨。

罗琼律师针对职务犯罪办理的衔接问题,重点讨论了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转化规则。

吴剑婷律师就职务犯罪的司法难点,对干股型受贿与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型受贿的厘清与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交流。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与会律师纷纷表示,尚晓阳法官整场讲座用时三个多小时,内容丰富、干货满满,尽显务实、专业、权威之风,不仅帮助大家系统掌握了《解释(二)》的条文要义与适用规则,更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裁判视角出发,厘清了诸多长期困扰实务操作的疑难问题,为今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与扎实的理论支撑。

修订|曾嘉琪
排版|徐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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