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本公号已经发表《律师在“成仲”代理案件应该知道的该会仲裁规则的特殊规定》一文,该文是以“成仲”仲裁规则2024年版本为基础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对比,适用于2026年3月1日之前受理的仲裁案件。今年,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新《仲裁法》再次修订了仲裁规则,并已经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以2026版规则为基础与民事诉讼程序做对比,其中多数差别和以2024年版为基础的对比相同,只是规则序号不同。
全文分两编。第一编以文字形式梳理仲裁程序独有、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的制度;第二编以对比表形式聚焦成仲2026规则与民诉法共有但规则存在重要差异的环节,重点标注时间节点和逾期后果,便于律师随查随用。
(本文由李军律师指令ima完成,李根茂律师复核。)
1.放弃异议权总括条款(第七条)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在辩论终结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 民诉法无此总括条款,诉讼中对程序瑕疵可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中随时提出(受限但非绝对丧失)。
2.仲裁地制度(第三条)
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庭也可按便利原则确定其他地点;
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 民诉法只有强制性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不存在“仲裁地”这一概念,也不存在裁决籍属由“地”决定的规则。
3.诚信仲裁与虚假仲裁前端驳回(第五条、第五十九条)
第五条〔诚信仲裁〕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等遵循诚实信用,滥用权利妨碍程序的本会或仲裁庭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九条〔虚假仲裁的处理〕: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侵害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 民诉法(2023修正)及司法解释中,法院仅在执行阶段依《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或第245条等)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但无“仲裁庭主动驳回虚假仲裁请求”的职权规定。
4.仲裁员名册限制与当事人选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
当事人只能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而非法院指定。
▶ 民诉法审判组织由法院依法指定或随机生成,无“名册外不可选”限制。
5.裁决书草案核阅(第六十条)
仲裁庭签署裁决书前应提交本会核阅,本会可提请仲裁庭注意有关问题(不影响独立裁决)。
▶ 民诉法无裁判文书经送机构核阅的前置内部质量控制环节。
6.民事责任豁免(第九十条)
仲裁员、本会及工作人员对与仲裁有关的行为(含过失、作为或不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民诉法对法官责任有《法官法》等规定,但未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类似仲裁的概括豁免条款。
7.绿色仲裁与在线开庭异议程序(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鼓励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开庭(绿色仲裁);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线开庭的应当现场开庭;不同意在线开庭的,应在受理或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民诉法在线诉讼规则(如互联网法院规定)需“征得其同意”方可电子送达裁判文书,且异议程序不同。
8.重新仲裁由原仲裁庭审理(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由原仲裁庭决定是否同意;同意的由原仲裁庭审理。
▶ 民诉法下二审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性质完全不同。










总结:2026年成仲规则在保留仲裁特有制度(放弃异议权、仲裁地、诚信驳回、名册选定等)基础上,进一步拉大与民诉法在送达(无公告/留置)、简易程序金额(200万)、举证期限(10/15日)、裁决期限(4/2月)、保全转交等方面的差异。律师办案必须以2026成仲规则官方文本为准,切忌以民诉法思维“脑补”仲裁程序。


炜衡全国管委会副主任、成都所主任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重组与破产/公司商事
邮箱:
lijun@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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