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复杂性远高于婚生子女。鉴于非婚生子女父母间缺乏婚姻纽带以及可能存在婚外情等复杂情况,法院需要在保护儿童权益、尊重个体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之间进行审慎的权衡,为孩子寻求一个相对稳定、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陈某桐在一场行业交流会上结识张某辉。张某辉谈吐得体,自称未婚单身,同时是一家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交往第五年,陈某桐意外怀孕,她将喜讯告知张某辉后,却遭到对方明确反对。张某辉称自己与前女友已有一名子女,不愿再养育孩子。陈某桐得知真相后十分愤怒,但转念认为此事已是过往,只要张某辉日后真心待自己便无妨,于是执意生下女儿。
女儿张某萱出生后,张某辉拒绝为孩子办理落户至自己名下的手续。经陈某桐多次追问,张某辉才坦白全部实情:他与陈某桐相识时早已已婚,与妻子王某伊结婚近十年,二人育有一子。
骗局败露后,陈某桐长期彻夜难眠、精神饱受煎熬,经医院诊断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后被原工作单位劝退。失业后的陈某桐情绪彻底失控,曾多次动手殴打女儿,甚至数次产生携女轻生的念头。为避免女儿持续遭受伤害,陈某桐忍痛将女儿交由张某辉照料。
张某辉把女儿带回自家后,遭到原配妻子强烈反对,家庭矛盾急剧激化。张某辉无奈将女儿安置在出租屋内,聘请保姆单独照料。半年后,张某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由陈某桐直接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张某辉隐瞒已婚事实与陈某桐交往并生育子女,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伦理道德,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关于非婚生女张某萱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张某萱年仅1周岁,依照常规裁判标准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但陈某桐当前精神状态、经济条件均不利于张某萱健康成长;张某辉虽已有完整家庭,同样存在不适宜单独直接抚养孩子的客观情形。但其收入稳定,且张某萱已跟随其生活半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频繁变更生活环境不利于低龄儿童身心发育。综合双方全部客观情况,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原则,判决驳回张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抚养权归属判定,需综合比对父母双方适宜、不适宜抚养子女的各项条件。
母亲陈某桐存在两项突出不利抚养因素:一是确诊重度抑郁症,存在严重精神健康问题,会直接削弱照料子女的能力,极端情绪状态还可能对张某萱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危及孩子生命安全;二是因病长期休养、已失业,无稳定收入来源,客观上暂不具备独立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
张某辉虽因自身婚姻家庭状况,同样不适合单独抚养张某萱,但他经济收入稳定,且张某萱已随其稳定生活半年,贸然更换抚养人、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幼儿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同时也警示所有成年人:生育行为意味着长达十八年甚至更久的法定抚养责任,切勿仅凭一时情感、冲动做出生育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炜衡成都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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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继承/家族财富传承/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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