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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日期: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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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劳务纠纷诉讼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案件概况

笔者20197月9日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当事人被起诉至法院,20197月15日开庭,焦急且毫无头绪。简要沟通案情之后,当事人当晚带上所有材料与笔者面谈。看了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核实了案件的细节问题,确定了最初的应对方案,次日办理委托,开展工作。

鉴于该案原、被告双方分歧很大,笔者一方面告知当事人需要收集和整理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研究了一些法律概念,查询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起草了《民事答辩状》,编写了《证据目录》,准备了《代理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与当事人一起去案发地了解案情。

开庭当日,法庭调查环节,笔者答辩指出:第一,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在诉状中表明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为企业法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应当以自然人为被告。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原、被告之间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具体到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此案。第三,原告的行为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原告在诉状中称:20181212日,原告在帮老师开门翻窗户摔伤,当日被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原告翻窗户属于个人行为,与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无关,依法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原告与老师之间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当要求老师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进行了举证工作,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则当庭出示了应聘登记表、劳务雇佣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表、保安岗勤管理制度、入职承诺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并强调: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书》,但合同中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与要素

法庭辩论环节,关于原告翻越窗户行为的定性,笔者做了进一步的补充,笔者认为:工作行为与职责行为密不可分,不同行业职责异同,武警、消防、警察翻越窗户甚至破窗而入的行为,因法律赋予其救火救人、维持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等职责而具备了合法性与正当性,但保安工作并不包含上述职能,因此保安翻越窗户的行为,属于与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保安完全可以通过联系物业或开锁公司解决此事。

二、法院裁决

法院于2019718日作出了裁定,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劳动合同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制度管理等,并由被告向原告定期、定额发放工资,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雇佣合同书”,但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害应属工伤保险调整范围,不应适用普通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律师工作的几点思考

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该案的原告律师,正是由于法律基本功欠缺,没有搞清基础法律关系(劳务还是劳动),造成策略性失误,选择了错误的救济途径,直接导致败诉。

2、律师最大的价值,即程序性、逻辑性思维,熟悉各种诉讼程序,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头脑清晰,能够迅速发现案件核心点,并找准切入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律师应当具备战略眼光,即整体驾驭案件的能力。具体到此案,除了准备证据积极应诉之外,还要利用法院的裁定,锁定原告翻越窗户的事实,因为原告下一步有可能利用工伤途径进行维权,而原告“翻越窗户”将成为对其认定工伤最不利的因素。

4、律师费用谈判是一门艺术,专业知识是前提,技巧往往是临门一脚,结合案件紧迫程度、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综合因素报价,一定要高于普通标准或预期值报价,没有特殊情况拒绝还价,方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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