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际贸易合同未约定准据法,如果一方并非《公约》成员国当事人,适用中国法。
如果国际贸易合同未约定准据法,而当事人一方并非《公约》成员国,则不应根据《公约》,而应根据中国法进行审理。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法下,《公约》的适用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讨论(假设当事人甲乙营业地均为《公约》缔约国,丙营业地为非缔约国,缔约国国内法以中国为例,非缔约国国内法以英国为例):
情形 | 当事方 | 选择适用的法律 | 法律适用结果 |
1 | 甲乙 | 英国法 | 英国法 |
2 | 甲乙 | 中国法 | 《公约》优先适用,《公约》未规定的,适用中国法。但是,在中国法院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
3 | 甲乙 | 无 | 《公约》优先适用,《公约》未规定的,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国内法 |
4 | 甲丙 | 英国法 | 英国法 |
5 | 甲丙 | 中国法 | 适用中国法 |
6 | 甲丙 | 无 | 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国内法 |
在情形1中,虽然甲乙营业地均为《公约》缔约国,但是由于甲乙已经选择适用非缔约国法律英国法,这实际上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在情形2中,虽然甲乙选择适用缔约国法律中国法,但是由于根据中国法,《公约》应优先适用,因此仅当《公约》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中国法。但是,该观点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在情形3中,甲乙没有选择准据法,但是由于甲乙营业地均为《公约》缔约国,因此《公约》直接适用,《公约》未规定的,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国内法;在情形4中,非缔约国当事人选择适用非缔约国法律英国法,此时英国法直接适用;在情形5中,非缔约国当事人无法直接适用《公约》,当事人虽选择适用缔约国法中国法,但由于中国对第一条第一款b项提出了保留,因此应直接适用中国法而非《公约》;在情形6中,非缔约国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则应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国内法,如果该国内法为缔约国法律,则仍适用缔约国法律而非《公约》,理由同样是中国对第一条第一款b项提出了保留。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公约》为扩大自身的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压缩了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空间。虽然中国对相关间接适用条款提出保留,但在情形2中,虽然当事人选择某一缔约国国内法,部分中国法院仍然优先适用《公约》。
(五) 观点小结及建议
中国国际贸易企业应该重视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商业上允许,尽量选择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如果缺乏拟适用的外国法背景和知识,建议至少考虑说服对方同意按各国商业习惯通常可以接受的法律,比如,英国法。任何情况下,我们提醒均应避免适用缺乏任何知识背景的外国法。当然,在选择外国法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需要面临外国法查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不确定的风险。 中国国际贸易企业在选择适用外国法时应注意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指向性:在约定某一缔约国国内法时,应当指出具体法律名称。例如,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和解释。或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美国《统一商法典》调整和解释。否则,法院可能会认定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明确,不予适用。 如果中国国际贸易企业的交易相对方所属国也为《公约》缔约国,双方意图选择某一方所在国的法律,应在约定适用该国法律的同时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例如: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和解释,而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国际贸易合同下的货物在生产、销售、运输、交付及检验环节均有跨国或跨境的特点,处理国际贸易合时适用的法律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特别是,中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公约》和/或中国法的占绝大部分。更重要的是,即使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在中国法院因种种原因未能查明外国法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同样将适用中国法进行审理。因此,我们认为:讨论《公约》和/或中国法,特别是《民法总则》、《合同法》、《民法典(草案)》下,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密切关系的合同履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我们将在以下各章展开详细探讨。
◆◆注释◆◆
[①]本文所称中国法,仅包括中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②]参见《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10&chapter=1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