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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 西安)律师事务所 王小涛 王晓锋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赵蓓
为有效防控疫情,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单独或联合密集出台多项税费便利优惠政策,涉及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物资进口、捐赠抵税、困难企业亏损结转、特定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抵扣、政府性收费基金、个人所得税抵扣等诸多方面,其中涉及的纳税主体广、政策变化大、税收优惠多,为便利各类纳税人准确理解、适用国家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政策,特做如下解析: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何安全便捷的办理涉税业务?
答:办税缴费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实施;领用、代开发票通过“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其他事项先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积极寻求“非接触式”办理。
律师解析:《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律师建议各地纳税人、缴费人疫情期间应主动电话联系税管专员,事前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办税便利政策,从容应对。
2、2020年2月份的申报期限是否有延长,如何操作?
答:2月份申报期限延长至24日;两种情况可再延长: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无需申请),延期后仍有困难(需申请)。
律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原按月申报缴纳的各类税收,申报期限均为每月15日,考虑疫情影响,税务部门做了9天的延长期限,便利纳税人如期申报;考虑疫情后续防控形势,纳税人如不能在延期期限内申报的,应及时联系税管专员,申请再延期。
3、为缓解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对捐赠进口物资的免税范围做了哪些扩大?
答:表现在四个方面:(1)进口物资种类扩大;(2)捐赠人范围扩大;(3)受赠人范围扩大;(4)免税税种增加消费税。
律师解析: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比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上述四个方面的范围扩大起到进一步鼓励疫情防控紧缺物资器械的进口捐赠。
4、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期限如何把握?
答: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律师解析: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此优惠进口税收政策,进口物资的捐赠方、受赠方均需要关注该时间要求。
5、为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对已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的,可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的,仅可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及消费税。
律师解析: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在此律师强调进口单位需根据进口物资增值税的申报抵扣情况,区别对待,并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措施?
答: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本公告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00万元的金额限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措施?
答: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本公告取消了“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底税额退税。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原39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次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可以按月申请;原39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必须以6个月为一个申请周期。
8、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依据该条规定,对于逆行者运输收入的增值税全部免征,体现了国家政策鼓励。
9、纳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本公告规定体现国家政策扶持因疫情经营受影响较重的行业,税收政策先行,延长亏损弥补期限,变相减税。
1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现金和物品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相对于原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本公告对企业和个人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符合条件的捐赠,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全额扣除,不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
1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原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按比例扣除。
相对于原规定,本公告规定在特殊时期,绕过政府机关和公益组织直接向定点医院的高效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特事特办!
1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疫情防治货物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本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疫情防治货物不仅享受所得税优惠,同时还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减税力度空前。
14、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本公告免征个税的规定,有严格的人员限制,仅对特定人员: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15、对单位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析:《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仅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也免征个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办公时使用的,计入劳包用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个人带回家使用的,计入福利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16、疫情防控期间对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和药品有哪些政策优惠?
答: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律师解析:《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本公告体现了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防控产品和要求研发审批的政策支持。
17、疫情防控期间对航空公司有哪些政策优惠?
答: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律师解析:《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本公告体现国家为了帮助民航公司渡过疫情防控引起的经营困难,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提供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