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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问答(一)

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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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自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一心投入疫情防控“战役”。现春节延长假期已结束,各省市相继出台延期复工或灵活用工的文件。各企业也在紧张地做着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受疫情影响,企业如何合法规范地处理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以截至2020年2月6日四川省的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合规用工热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供企业参考阅读。若后续还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出台,还需持续关注并以最新规定为准。

 


目录


一、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三、工资

四、加班与工时

五、休息休假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八、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企业跟候选人在offer中约定到岗日期恰逢春节延长假期或延迟复工期内的,能顺延吗?

 

答:能顺延。


律师建议:企业HR应提前以邮件等书面形式对offer中的到岗日期进行变更并说明理由。

 


2.企业已向候选人发放offer,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吗?

  

答:不可以。

 

律师建议:企业向候选人发放offer,往往是企业与候选人就录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的行为,对企业具有约束力。且候选人收到offer后通常会跟原单位提出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若企业以此为由取消录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企业HR提前与候选人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通过邮件等书面方面进行确认;或者,企业根据拟入职岗位的特性与候选人协商通过签订电子合同、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如需要再另行补签书面合同的形式远程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先期切入工作的方式解决。

 

 

3.若企业已发放offer的候选人不幸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企业能拒绝录用吗?

 

答:不可以。

 

律师建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避免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企业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或设置不合理的录用条件,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工作及岗位除外。


 

4.四川省是否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分别从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稳岗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其中,稳岗支持方面: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5.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企业与员工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同时,集团性的企业,还需考虑内部均衡的问题,妥善安排。

 

律师建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可见,四川省没有延迟复工的统一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

另,成都市发布《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第3号)》文件,明确“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坚决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要求。要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在严格落实疾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报市、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有序组织复工”。可见,成都市企业需要报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复工。

 

 

6.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企业决定2月3日起延期复工的,企业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选择如下安排:

(1)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此期间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2)若员工有因加班尚未补休的时长或有企业福利假期的,还可以安排补休或企业福利假期。加班补休的,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企业福利假期期间工资,按企业制度规定执行;

(3)若前述时长仍不足以安排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或者待岗。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需与员工清楚协商工作任务安排、考核标准等。员工按要求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若在家办公受条件限制,员工工作量明显少于正常工作期间的,企业可以跟员工协商降低此期间的薪酬计算方式,例如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等;

(4)若员工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企业可以跟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律师建议: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以下简称“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

(1)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员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对于因疫情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2020年2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



7.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律师建议: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企业可以通知员工依法进入医疗期,并按发放病假工资。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企业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25日《致从武汉及周边地区返(抵)蓉朋友的告知书》“请在抵蓉后居家隔离14天”。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2日发布的第4号通告 “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要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因此,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也建议企业安排员工自行隔离观察14天。

 

 

8.企业能否基于安全考虑,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律师建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9.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律师建议: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即,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受疫情影响返工困难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因此,当员工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企业不能按旷工处理。

 

 

10.防疫期间,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律师建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1.企业复工后,应不应该给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

 

答:企业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但目前口罩、酒精等物资紧张,难以采购,若企业大量采购困难,也可以跟员工协商,若员工自行准备口罩、酒精等物资的,企业可以给予现金补贴。

 

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虽然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不属于常规劳动保护用品,考虑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预计将持续一段时间,企业复工后应尽可能为员工提供口罩等防疫用品,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这也是各地方政府要求的企业复工的重要前提条件。



12.企业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企业报告相关信息。

 

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根据政府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因此,不论是按政府要求还是企业做好疫情期间安全防控需要,企业均有权向员工收集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但,企业不能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制定特殊时期的规章制度?

 

答:可以,但仍需要履行民主公示、告知劳动者等程序义务。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为了日常经营或应对疫情需要制定防疫卫生制度、临时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的,仍需要履行民主公示、告知劳动者等程序义务,以免造成前述规章制度虽然内容合法但因未履行向有关人员进行公示或告知等程序义务而最终无法得到适用的风险。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4.企业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不满足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也应自动延续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理论上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的规定,解除与前述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适用存在难度、也应慎用。

 

15.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医疗期届满不等同治疗痊愈,若尚在隔离治疗期间的,除非经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隔离治疗期间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当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但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的,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6.企业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若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若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可以以此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若不符合前述两点,则建议慎重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企业制度进行惩戒。

 

律师建议: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企业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17.企业能否以员工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员工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8.员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离职有效。

 

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9.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建议: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未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律师建议: 针对未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不符合因疫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员工,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企业HR需提前与员工妥善沟通,并通过邮件、移动办公平台等方式进行书面确认。若不续签的,需就离职手续办理、工作交接等事项进行妥善安排,特别是涉及企业秘密的重要岗位人员;若续签的,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再行补办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手续。

 


21.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可以,但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建议: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在当前的困难情况下,建议企业与员工充分协商,相互理解,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所以不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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