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以及春节期间人员流动的密集程度,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要求:“……及早做好春节假期后疫情防控安排,采取适当延长春节假期、调整学校开学时间、支持网上办公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该通知发布后,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下陆续发布相应的延期复工的通知,北京、四川、吉林等地发文执行上述规定。另外,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西安、福建、云南、安徽、湖北、山东等地又陆续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由于春节假期的延长,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期限在此期间到期,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在回答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在分析一下延长期间的法律性质问题。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不属于法定假日。
鉴于疫情的严重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市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注意:2月3日以后的开庭有可能会正常进行,还需积极与主办法官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
(2)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
截止至1月30日中午12点,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地高院、中院均分别下发相关文件及通知,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之下对于当事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出了安排部署,鼓励当事人以互联网网上形式参与诉讼活动。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在上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中均并未对春节期间上诉期届满案件的上诉期计算问题作出明确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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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陆续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并不影响上诉期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2020年1月2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
……
大家看到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以及其他地区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发布的通知中并未提及节假日延期,延期“复工”在文义解释上也不能等同于“假期延期”。因此,“延期复工”不能视为节假日延期。
同时,在通知中均强调的是“各类企业复工”,通知的对象仅针对企业单位,并未包括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仲裁部门在内的等公职机关。也就是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的内容来看,自2020年2月3日起,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仲裁部门在内的等公职机关将开始正式上班。所以,无论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期,还是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自2020年2月3日起不应停止计算。
因疫情防控的需要,致使春节假期延期,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上诉期计算出现疑问。为了消除大家的疑惑,笔者在此给出明确的答复,供大家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关于“节假日”一词,经百度检索,百度百科的解释是,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9年7月29日,人社部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明确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其中,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包括春节。
在法律上,“节假日”一词,《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用法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
虽然三大诉讼法所述的“节假日”与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在称呼上不尽相同,但从其内涵上理解,三大诉讼法所述的“节假日”的涵义应当比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涵义更宽广一些。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节假日”是指法定节日和假期,这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期间就显得至关重要。所以,三大诉讼法所述的“节假日”只能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国务院统一公布的法定节日假期。
由于2020年春节暴发疫情的严峻性,国务院发布通知将春节延长至2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在上文中已经明确延长期间属于休息日,故国务院此次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即属于“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情形,应当解释为法定节假日的日期变化。相应的,上诉期应当延长至变化后的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那么,如果案件上诉期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则上诉期相应延长至2月3日。如果案件起诉期限或上诉期限是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则其可顺延至2月3日到法院起诉或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