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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人人责无旁贷 | 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②

日期: 2020-01-29
浏览: 37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司法部、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党委、市律协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维稳阻击战,强化律师职能作用发挥,发挥好公共法律服务作用,不断提升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在疫情阻击战中的法律服务保障作用,炜衡律师主动向社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炜衡律师希望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依法依规为党委政府、有关单位和群众释疑解惑;通过开展法治宣传,依法依规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让群众依法思考、依法反映诉求、依法处理问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余菲菲律师应《法制日报》邀请,就几个在疫情中比较重要、突出的法律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来源 | 法制日报

作者 | 刘欣

 

 抗击疫情,人人责无旁贷 | 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②

 

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还在继续,疫情面前照出来众生百态。在疫情面前,任何与“湖北”“武汉”相关的人和物都成了焦点,但抗疫不是“谈鄂色变”,更不是利用疫情谋财。

此前法报君和大家分享了“封城”后逃离、拒绝隔离、隐报瞒报、造谣传谣、哄抬物价中的法律点。今天,法报君采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余菲菲律师,继续跟大家分享几个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泄露武汉返乡人员隐私、侮辱谩骂武汉返乡人员、因疫情影响被开除、防护口罩名不副实……这些行为都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


最近多名网友称,他们因有武汉旅居史,返乡后配合登记、调查后个人信息遭到严重泄露。有的地方甚至将他们的个人信息制成表单在老乡群、同学群之间传播,里面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这种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相关人员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披露,则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进行。比例原则的功能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由于公权力的过度侵害造成对私人领域的侵犯,谨守必要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泄露个人信息严重者,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一些从武汉返乡的人员不断收到骚扰电话、侮辱谩骂的信息,其家人也受到波及。那么,侮辱谩骂从武汉返乡人员及其家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侮辱漫骂行为可能会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这里面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即针对特定的人员(能确定具体的相对人)进行侮辱谩骂,与对不特定的人员(比如泛泛地辱骂武汉人这一群体)进行侮辱谩骂。

对于前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第8条等规定,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名誉,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也有可能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严重者,可能涉嫌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条定罪处罚。

对于后者,由于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且破坏社会秩序,还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定罪处罚。

 

 

3

 

有人担心受疫情影响,年后可能会拿不到工资甚至被开除,那么单位可以开除受疫情影响上班的员工吗?如果开除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仍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进行维权。

与此同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

 

如今的口罩“一罩难求”,许多卖家宣称所卖的产品是“医用外科口罩”,买家收到后却发现只是普通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甚至只是普通的一次性无纺口罩,这些口罩的防护效果和“医用外科口罩”有一定的差别。商家的这种行为法律上如何定性?会有哪些责任呢?

这里也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传统民法上的欺诈,买家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149条行使撤销权,要求商家退货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根据广告法第28条、55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将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145、22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5条的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5


受疫情影响,多家航空公司、旅行平台都推出了最新相关退改保障。然而却有骗子利用疫情设计新骗局,通过向旅客发送“航班取消”短信,所谓的“客服”以“退改签”的名义一步步套出银行卡密码、验证码,骗取钱财。利用疫情诈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这里面主要涉及两方主体,分别是骗子与航空公司/中介平台,需要区分对待。

一方面,骗子通过设计骗局骗取旅客的钱财,可能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或中介平台有可能因泄露个人信息而被要求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0、41、42、43、74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相关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骗子诈骗过程中,航空公司或中介平台不能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妥善保管旅客个人信息,则可能被旅客要求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

这几天,好消息频频传来,中国疾控中心开始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武汉协和医院7名同一科室的医护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转阴,还有4名医护人员经过治疗后,临床症状得到控制……

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人民战争,胜利终将属于我们。在这之前,不能自乱阵脚,更不能害人害己。还是那句话,疫情面前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无论哪个省份的人,无论员工还是老板,无论消费者还是商家,我们都是中国人。疫情面前,我们一起扛、不添乱,安心为社会做贡献。

 


受访律师简介:

余菲菲律师,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公司法业务。

现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炜衡“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曾撰写20多篇专业法律文章发表于《上海法治报》等知名媒体,多次接受《法制日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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