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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赋能拯救破产企业

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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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法制日报》 2020年6月9日 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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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赋能拯救破产企业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影响,出现了一批因流动性短缺、产业链受冲击等无法正常经营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面对此次疫情带来的冲击,政府已经从财政、金融、税收等多个方面推出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惠及了广大企业。对于部分因流动性严重短缺而深陷债务泥潭,特别是那些陷入严重困境的中小微企业,仍然需要借助破产制度的直接拯救功能,并通过互联网的赋能,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快速恢复其营运价值,稳定和恢复就业。

从全社会和市场的维度来看,破产拯救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将企业的壳也就是企业的主体资格和企业所做的有价值的业务一起拯救,一般是采用重整、和解等方式;二是企业的壳无法拯救,或者拯救成本过高、代价太大,此时以拯救有价值的业务为目标进行拯救,表现为清算式重整或者整体出售;三是企业的壳不值得拯救,企业也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业务,此时应通过破产清算对企业及时止损,将企业占有的有限而宝贵的要素资源拯救和释放出来,再借助市场机制将其重新配置到能够产生有效供给的状态之中,激活蛰伏的发展潜能,因此从拯救要素资源、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破产清算本身也是拯救。

随着对商自然人破产的不断探索,我国的破产拯救将升级为拯救企业家、拯救企业的主体资格、拯救企业有价值的业务、拯救企业占有的有限而宝贵的要素资源的“四位一体”拯救模式。

从破产拯救实务角度,要想高效地对困境企业实施成功拯救,必须以诚信破产为基础、以协同推进为方式、以利益平衡为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价值拯救的终极目标,而互联网恰恰在诚信破产、协同推进、利益平衡三个方面能够有效赋能。



一、互联网赋能夯实诚信破产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破产法亦不例外。互联网促进诚信破产主要体现在:

1、运用互联网落实诚信破产

我国现行破产法秉持破产法的反欺诈功能,规定了债务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以及财产追回、处罚和赔偿责任等一系列追责、追回制度,通过这些具体的破产反欺诈制度倒逼企业践行诚信破产的原则,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实践中,不排除有极少数企业与第三方(实质上可能为关联方)串通采取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等形式虚构债务、转移或“保护”资产,试图规避破产反欺诈制度的约束。这就需要对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进行高效而低成本的识别、查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赋能,可以显著增加识别效率与准确度。例如,2018年,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牵头构建了地方“僵尸企业”数据库,覆盖当地符合认定特征的全部规模以上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抽样案例剖析及访谈调查等方法,精准识别出部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方式“掏空”债务企业,形成资不抵债假象,甚至伪装成僵尸企业实施破产的情况。

2、破产拯救对象的识别

破产程序中,选择拯救企业及企业家,还是选择拯救企业有价值的业务等,应基于对“价值”的判断。管理人不仅要着眼于基础工作,还要借助于互联网收集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品牌、市场、行业情况等。

目前我国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数据汇聚于互联网,这就为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处理提供了可能。比如金税三期工程,实现了全国税务信息联网,并与多部门信息连通,能够及时全面呈现企业经营情况。再比如,全国法院的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平台、裁判文书信息平台、执行信息平台等,能全面反映企业的涉诉案件数量、涉诉金额、案件类型、所处阶段等。通过大量数据的对比分析、交叉印证,管理人能够发现价值之所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拯救。

3、互联网助力破产程序的诚信推进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推进工作中,也要注意相关方的诚信问题,互联网技术在债权申报、财产状况调查等程序中的应用,能够防止不诚信行为出现。

互联网在调取数据库信息及信息匹配性方面的优势为识别债权申报人身份提供了便利。例如,在疫情期间通过网上申报债权,互联网债权申报平台通过对申报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多要素的大数据比对及验证,即能够高效稳妥地解决申报人身份真实性确认问题。

互联网在信息获取便捷性、传递广泛性方面的优势为识别不实债权创造了便利。通过互联网,债权人除了关注自己的债权认定情况,还可方便查询其他债权,并通过信息和数据比对判断其他债权是否真实,为债权人之间相互监督提供了便捷途径。



二、互联网赋能助力各方协同

企业破产拯救过程中,有法院、政府、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多方主体参与,各主体职责分工、权利义务不同,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繁重的拯救任务,各主体间的协同尤为重要,结合破产程序不可逆的特点,协同的情况决定了企业破产拯救的成败,及拯救的成本、效率等。

互联网具有快捷、高效、经济以及交互性强的优势,通过互联网赋能,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具有更大可能。例如,在疫情期间现场交流沟通无法实现,但是,法官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灵活运用“云法庭”等方式,组织开庭谈话,管理人向承办法官汇报工作进展,法官对管理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等。

管理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同也至关重要。实践证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越高,管理人受到债权人的监督越多,越容易获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实现成功拯救。但是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债权人,碍于对破产程序的不了解或畏难心理、成本考量等,其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不高。即时通讯、破产案件公众号、网络电话会议等互联网工具为提高债权人参与度、实现多方及时充分沟通、各方平等获取信息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提升债权人对破产拯救程序的参与度而建立理解与信任,避免误解和冲突,实现各利益主体间的高效协同。

管理人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互联网平台与相关方进行协同,可实现处处留痕,法院可以全程监督,促进各方专业、诚信、负责任地沟通,从而进一步提升协同效果。



三、互联网赋能实现利益平衡

破产本身就存在着各种权利的矛盾与冲突,在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破产法特有的顺位原则的情形下,唯有以利益平衡为保障,才有可能实现价值拯救和价值最大化。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有助于各利益主体在获取足够多信息的基础上,厘清企业真实情况,参与程序开展讨论并表达观点,从而找到各方虽然不够满意,但仍能勉强接受的平衡点。

在信息获取方面,互联网有其天然优势,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效率高、成本低、实时性强,可以实现一对一或一对多信息发送,还可以就某一信息进行实时互动交流,以便各方能做出最佳决策。

在程序参与方面,以往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由于时间所限等原因,难以做到各方畅所欲言;通过互联网召开债权人会议,开会成本低,会期可以更长,可以保障各方都能充分表达自己观点,并与其他相关方展开讨论。

此外,互联网大数据功能还能更加准确评估和发掘困境企业各项资产、业务的真实价值,通过对更大范围的市场信息整合、汇总,得出对各方更有说服力的价值结论。当前,北京高院、浙江高院等多家法院已经出台了关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规定,困境企业资产处置优先通过网络拍卖已日渐常态化和规范化,这种方式能够让更广泛的主体参与到资产处置中来,形成充分而高效的资产处置市场,快速找到各方能够接受的价格,最终达到各方利益平衡。对于重整案件,通过互联网匹配潜在投资人,并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投资金额,实现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各方利益平衡,这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例如,在笔者负责办理的北京华都肉鸡公司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固定资产价值约为3.5亿元,而负债金额高达10亿多元,严重资不抵债,涉及职工、供应商、养殖户,以及原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利益。为实现各方利益平衡,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推介项目,公开招募并通过网络竞价选择投资人。借助互联网平台信息披露与交互的强大优势,管理人将债权人、债务人、原股东的真实诉求充分展现在竞价条件中,引导意向投资人发现和认同企业价值,并最终以9.6亿元成交,实现了多方利益平衡。

 

互联网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有助于我们以诚信破产为基础、以协同推进为方式、以利益平衡为保障,真正实现对价值的有效拯救、实现价值最大化,并能够稳定和恢复就业,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 原文链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00609/Articel10002GN.htm




作者介绍

尹正友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组业务部主任。同时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尹律师一直专注于破产重组业务领域,自2003年以来,已经负责承办了近百起企业破产重组案件,其中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破产清算案、北京理工中兴破产重整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尹律师多次被Chambers、ALB、LEGALBAND等评为“年度重组破产领域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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