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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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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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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任职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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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任职及荣誉
教育背景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社会任职及荣誉
执业19年,曾任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先后担任过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布淑(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土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正宸影业有限公司、鑫美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上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钰翔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昭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顺泽投资管理公司、北京泰来华顿有限公司、敬业科技公司等内资、外资公司法律顾问。
代理的部分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
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柴庭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股票纠纷执行案再审、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渝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再审和抗诉、瑞安市瑞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再审、张某与于某等再审案件,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博大会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陈某某、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某(演员)等仲裁案件,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拓普英创科技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梨树湾液化气站的系列诉讼案件、首投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南慧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吉利学院与北京新学道学校、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大环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安波特基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与曲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北京硕佳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雏菊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甜子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某房产开发公司与珠海某建筑公司、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企、山西定襄县荣泰锻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傲伟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杭州智汇医疗器械公司与北京天昭博贸易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杨家掌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亳州市某村委会与亳州某房屋开发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茂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力拓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茂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博之名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依博瑞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蒙特空气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乐顿空气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市川锐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成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吉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某(演员)经纪合同纠纷案;北京红钱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导演)等一审或二审案件,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兴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大会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田某某执行异议复议复核、东方晴辉(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熙盛大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案件。
代理的部分刑事辩护案件:
郭某某爆炸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改判死缓);郝某某故意杀人(死亡)罪(一审无期,检察院未抗诉);张某某故意伤害(死亡)罪(高院二审死缓改无期);罗某某等人故意杀人(二审判决9年);张某等抢劫(致死)罪(二审判决8年);官某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辩护人;江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辩护人;卢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辩护人;陈某某重大重任事故罪(总书记、总理批示);李某某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辩护人(李某某涉嫌黑恶势力主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敲黑恶势力从犯、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两年六个月刑期);蒋某某黑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法院认定不构成黑恶势力犯罪、故意伤害罪,构成寻衅滋事罪从犯,判缓刑);张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变管辖法院重审数罪并罚由原15年改为5年);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不予起诉);董某某诈骗罪(检察院不予起诉);王某某盗窃案(检察院不予起诉);上海交大昂立集团总裁兰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二审(上海高院判决职务侵占无罪,减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刑期,20年改为11年);山东省农科院院长黄某贪污、滥用职权、虚报注册资本二审(中院判决贪污无罪,减少滥用职权罪、虚报注册资本刑期,刑期20年改为11年);临汾市公安局长庞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私藏枪支侦查、审查、一审(检察院未起诉滥用职权、私藏枪支,一审判决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刑期16年)、陈某合同诈骗1500万元一审(一审法院判决缓刑);杨某运输持有毒品罪辩护人(判决8年);刘某某等人绑架罪(一审罪名改为敲诈勒索罪判2年8个月);侯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改为有期13年);高某组织领导传销一审(法院判决高爱军缓刑);郑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唐某某非法经营一审;牟某某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案二审;杨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包某某光交通肇事一审;武某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一审;刘某某绑架一审;石某某寻衅滋事一审;胡某某电信诈骗案;张某某强奸案;周某某滥用职权案;王志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单某某诈骗案;苏某某挪用资金案;王某某妨害公务罪;温某某职务侵占罪等案件。
社会任职及荣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诉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民事审判监督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部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