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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广轶

高级合伙人
  • 执业领域
  • 教育背景
  • 工作经历及业绩
  • 社会任职及荣誉
  • 个人著述

教育背景

云南大学法学本科,中级经济师

工作经历及业绩

999-2018年在检察机关工作19年,在两个基层检察院工作10年,在云南省检察院工作9年。先后获得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第五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最美青年检察官、云南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三次。在检察机关工作的19年中从事公诉工作13年,具有直接办理一审、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及指导督办疑难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湄公河10.5大案一审公诉人之一,指导过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海关总署督办的12510D特大汽车走私案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主办过云南省原楚雄州州长杨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云南省住建厅原副厅长陈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诸多厅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从省检察院辞去公职转岗律师,创办了云南省第一家只办刑事案件的浙江靖霖(昆明)律师事务所,经过四年发展,该所被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律协授予“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称号。2023年调整职业规划“做减法”,辞去律所主任职务,转至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全身心专注于刑事辩护研究与案件办理。
执业以来主要代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长期致力于刑事检察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尤其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研究,一批案件取得有效辩护效果。
【职务犯罪案件】
熊某某受贿无罪案。受贿金额67万元,已被拍成警示教育片播放。坚持无罪辩护,先争取到取保候审,后在调查机关重新做司法会计鉴定减少受贿金额、表示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的情况下,继续坚持无罪辩护,最终经两次退回补充调查,监察机关撤销案件,熊某某被恢复党籍。
袁某(正厅级)受贿案,涉嫌受贿3000余万元。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同时坚持对部分事实无罪辩护以及对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辩护,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决袁某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李某某(正处级)涉嫌受贿、贪污案。经辩护,实现受贿数额比起诉减少260万元,未认定贪污罪。
民营企业家刘某某行贿罪、洗钱罪案。经辩护人,采纳不构成洗钱罪的辩护意见,仅起诉行贿罪。
杨某某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挪用公款、销毁会计凭证、逃税案。经辩护,采纳不构成逃税罪的辩护意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涉案金额减少2815万,为企业避免被追缴非法所得2815万及逃税罪若被认定为犯罪的并处罚金。
赵某某受贿、洗钱案。经辩护,采纳辩护意见,受贿金额减少292万,洗钱罪指控金额1000万最终仅认定10万。
另有民营企业家刘某某单位行贿案、王某某单位行贿案、施某某行贿案等案件实现相对不起诉,多位民营企业家行贿、单位行贿2000余万、3000余万、4000余万获缓刑。多个职务犯罪案件采纳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量刑情节辩护,得以在原有量刑档次基础上减轻处罚。
【经济犯罪案件】
民营企业家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张某某涉嫌诈骗南方电网某公司6000余万元,经辩护实现不批捕、撤案。
民营企业家邹某某非法吸收值存款、合同诈骗案不起诉案。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资金2.4亿元、涉嫌合同诈骗1.22亿元,经辩护,采纳辩护意见,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对不起诉、合同诈骗存疑不起诉。
民营企业家潘某某涉嫌逃避商检案不起诉案。云南省首例逃避商检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辩护,检察机关采纳护意见,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民营企业家舒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经辩护,实现虚开数额减为256万,适用缓刑。
江西某银行职员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涉案金额3919万,坚持无罪辩护,最终获得免予刑事处罚。
民营企业家唐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唐某某的W公司被指控购进转基因菜籽油、大豆油,经精炼调色后加工为成品,在成品外包装上标注“非转基因食用油”、“绿色食品”认证标志,涉案金额涉案金额1.1亿元。若指控成立,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经辩护,采纳该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意见,不认定为犯罪,仅起诉了唐某某的其他犯罪行为。
【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抽逃出资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诉案。陈某涉嫌三罪可能面临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经辩护,实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存疑不起诉、抽逃出资罪法定不起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存疑不起诉的全案不起诉效果。
代理云南省乔某1、乔某2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云南省唐某1、唐某2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涉黑案件。未采纳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的辩护意见,但代理过程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信任及好评。
 【业务研究及公益讲座】
长期致力于检察实务、职务犯罪的研究,发表《原始股权股交易行为以受贿罪论处的限制成立条件》《利用职权获得商业机会后转售获利不构成受贿罪》《原始股受贿.薛定谔的罪》《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反言抗诉问题探析》《现行法律框架下职务犯罪调查权定性带来的疏漏及补漏建议》《律师制作审查报告的要点》等十余篇业务文章。参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法条文解读与司法适用》《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
2015—2023 年连续8年为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讲授刑事司法实务课。
为北京市、贵州省、福建省、海南省、河南省等省市检察院、云南省多个地州检察院讲授出庭公诉技巧、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要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等。 
为云南省监察委案审干部培训班、玉溪市、昭通市、曲靖市、昆明市、临沧市、西山区等各地监察委讲授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审查及疑难案件分析。 
为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普洱市边境管理局、红河州税务局、广西凌云县人大等机关讲授《监察法》实施下的职务犯罪预防。 
为北京大学刑辩班、浙江省绍兴市、江苏省常州市、山西省太原市、云南省普洱市、红河州、德宏州、临沧市、开远市、文山州等地律协、云南省实习律师培训、昆明市实习律师培训及多个青年律师培训班、训练营讲授刑辩技能。 
为多家国企、民企讲授行稳致远、合规经营、刑事风险防控。

社会任职及荣誉

昆明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玉溪市纪委监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红河州税务局法律顾问
西山区监察委特邀监察员

个人著述

参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法条文解读与司法适用》《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长期致力于检察实务、职务犯罪的研究,发表《原始股权股交易行为以受贿罪论处的限制成立条件》《利用职权获得商业机会后转售获利不构成受贿罪》《原始股受贿.薛定谔的罪》《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反言抗诉问题探析》《现行法律框架下职务犯罪调查权定性带来的疏漏及补漏建议》《律师制作审查报告的要点》等十余篇业务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