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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明

高级合伙人
  • 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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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经历及业绩
  • 社会任职及荣誉
  • 个人著述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工作经历及业绩

曾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现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具有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律师资格,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的商标代理人资格。执业三十多年来,主要处理股东、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各类重大民商事诉讼,从事商事仲裁以及并购重组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和各类投融资纠纷。

赵继明律师的客户涉及上市公司、央企、地方国企、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企业及民营企业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法院系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成功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曾经或正在为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3040)、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159)、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09)、北京创四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8834)、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关村医疗器械园有限公司、中电建振冲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贸易报社、中国文化馆协会、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现代威亚汽车发动机(山东)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1、代理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涉案标的额1.64亿元,系中国期货行业第一例股东代表诉讼案。二十多年前的中国资本市场大股东占款现象乱象频发,但当时并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无一例小股东维权胜诉的案例,该案宣判后在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直接推动了中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2005年《公司法》颁布后“小股东维权胜诉的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中国证券报》《法制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贸易报》等多家媒体先后对该案进行了广泛报道。赵继明律师结合办案实操经验撰写的《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股东代表诉讼》一书于2007年6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江平教授担任丛书总主编)。

2、代理河南新美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襄城金达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富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该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赵继明律师的代理观点,以(2019)最高法民申5599号民事裁定书直接提审本案,后以(2021)最高法民再23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改判,并在再审判决中明确了公司控股权的重要价值、一人公司股权被冻结后增资扩股的法律效力、原案是否属于恶意诉讼等关键问题,为类似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该案例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总第54期《商事审判指导》。

3、代理A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A基金”)与H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二审及再审审查案。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采纳了赵继明律师团队关于本案是一起因私募基金以“名股实债”形式投资商业地产项目引发的纠纷,而非真实股权投资的代理观点,认定A基金通过股权转让、增资及回购条款等安排,实质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实现债权投资目的,其收取的回购选择权维持费属于固定收益,未超出投资本金,不构成抽逃出资。终驳回债权人H有限责任公司追加A基金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该案关于对“名股实债”性质的认定标准,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即通过穿透式审查,综合考量投资目的、收益模式、参与经营管理程度等因素,判断交易实质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

4、代理张某与内蒙古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原告某泰公司以张某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未尽忠实勤勉义务为由,主张9000 余万元损失赔偿。赵继明律师团队作为张某的代理人紧扣举证责任规则抗辩,认为原告无法证实张某存在违规履职行为及对应实际损失,理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该代理意见,于2021年8月判决驳回了某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明确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的举证标准,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5、代理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826号民事判决书均采纳了赵继明律师团队的代理观点,明确在股东长期冲突、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穷尽内部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仅持股16%的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全力护航弱势小股东合法权益。该案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示范庭审名单。

6、代理五名退出股东与珠海某有限合伙、北京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对赌协议股份回购纠纷仲裁案。赵继明律师团队锚定股东已完全退出的核心事实,搭建责任边界拆分、对赌条款实质解读双重抗辩逻辑,精准切割已退股东与存量股东、目标公司的法定权责。北京仲裁委员会全盘采信抗辩观点,裁决五名当事人无需承担对赌回购责任,成功维护了客户重大财产权益,对类似对赌协议纠纷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该案成功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标杆案例。

7、赵继明律师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21年3月29日应邀以听证员身份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胡某某等六人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监督案的听证会,并发表了专业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作为主办检察官亲自主持了听证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的民事监督案件。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25年1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胡某某等三人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抗诉改判,系我国公司法上的里程碑式案例,对后续董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社会任职及荣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九、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实验班联合导师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客座教授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7年1月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组织的全国优秀法律文书评选中荣获律师系统一等奖

2018年12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

2025年4月荣登2025年度Legal One实务精英100强(争议解决)榜单

2025年7月荣登2025年度Legal One实务精英100强(公司商事)榜单

2025年10月荣登名律堂2025年度争议解决大律师(诉讼)榜单

2025年11月荣登The Legal 500 2026年度亚太地区(北京)受推荐律师榜单

2025年12月荣登《精品法律品牌服务指南(2025):企业商事领域》领先律师榜单

2026年1月荣登《商法》The A-List 法律精英2025-26:中国业务律界精锐榜单



个人著述

《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博弈》(专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1月出版)

《股东代表诉讼原理与律师实务》(专著,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公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参编,法律出版社,2024年7月出版)

《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赵旭东教授主编,本人参编,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出版)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出版)

《股东权利瑕疵时公司决议效力研究》(载2023年第1期《中国律师》)

《房地产项目公司终止后股东责任制度研究》(载2014年第5期《中国律师》)

《〈公司法〉修改的冒失》(载2014年第16期《财经》杂志)

《关于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的法律思考》(载法律出版社《视野·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论文集》,2009年3月)

《关联企业破产立法规制之思考》(载法律出版社《公司法合同法律师实务(第3辑)》,2008年11月)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诉讼管辖》(载2006年第5期《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