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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2025)

2026-04-07

为弘扬刑事辩护职业精神,鼓励炜衡优秀辩护成果,炜衡刑辩学院于2026年2月启动了每年一度的“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全国各地炜衡律师提交了一批无罪案件,经学院秘书处初审筛选,27件入围。“炜衡刑辩”公众号针对入围案件举行网络投票。3月底,炜衡刑辩学院组成21人专家评审组,由炜衡创始人、党委书记、全国管委会主任张小炜领衔,经评议和无记名投票,最终评选出“2025年度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5年)

1、前法官、现律师玩忽职守案

辩护律师:徐昕(炜衡北京)

2、阮某非法经营案

辩护律师:姚建伟(炜衡北京)

3、修某、汪某、谢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辩护律师:李东红、卢佳俊、龚曼迪(炜衡北京)

4、林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吴剑婷(炜衡北京)

5、周某行贿、诈骗案

辩护律师:袁诚惠(炜衡北京)

6、韩某盗窃案

辩护律师:任鹏、刘堃雨(炜衡北京)

7、某某德州扑克俱乐部开设赌场/赌博案

辩护律师:郑陶威(炜衡宁波)

8、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某松串通投标案

辩护律师:何声颖、张玉玲(炜衡合肥)

9、史某诈骗案——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王春雪(炜衡榆林)

10、鄂伦春耕地保护系列案件

辩护律师:王瑞、孟凡娟、王清正等(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01  

前法官、现律师玩忽职守案

辩护律师:徐昕(炜衡北京)等

案例简介:

周某原系某中级法院刑庭审判员,后辞职做了律师。检察院指控他在2015年担任助理审判员时违规为被告人孙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指控其滥用职权,一审判决其玩忽职守,刑期一年六个月,他也被羁押一年半。

孙某因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取保。周某2015年还是助理审判员,作为孙某案的承办法官,他亲自和孙某到医院进行检查,医院通过正规程序出具的诊断报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要依据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报告明确了孙某存在严重疾病,运动功能丧失,属于暂监外中规定的情形。而且,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经过合议庭集体讨论,并汇报法院领导,由领导决定。周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且已尽到一个助理审判员的职责,不能因其没有尽到医生的职责就认定其玩忽职守。

在激烈的开庭后,又经过漫长的等待,最终,2025年2月7日,二审法院采纳了徐昕等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宣告周某无罪。

典型意义:

大案刑辩团队优先挑选法律人同行的案件,为律师辩护,为法院院长辩护,为公安局长辩护,为检察官辩护,为省政法委副书记辩护……这起为前法官、现律师的辩护,是继云南胡某佳律师无罪案件之后,第二起为同行辩护成功的无罪案件。

据悉,该案是新疆第一起二审直接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曾是一名法官,如今成为一名律师。他的经历,从法官到律师,到囚徒,被迫注销律师证,再到重新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充满了波折与挑战。他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诠释了对法律的信仰与执着,也展现了法律人在面对绝境时的坚韧与勇气。


02 

阮某非法经营案

辩护律师:姚建伟(炜衡北京)等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14日,天水市麦积区烟草局和区公安局联合执法,将涉嫌无证倒卖烟草的犯罪嫌疑人阮某抓获。

2023年12月15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称“烟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倒卖烟草,扰乱烟草市场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4年3月5日,麦积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阮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本人和另一位辩护人二审阶段介入。我们阅卷后发现,麦积区烟草局依法本应当“收回”阮某的烟证,却错误地以登报公告的方式“注销”了阮某的烟证,并且阮某在案发期间仍持有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证原件,而阮某对其烟证已于2021年被错误注销一事不知情。麦积区烟草局注销烟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能否无罪辩护的关键。

2024年5月,在二审已开庭审理、但最终裁判尚未作出之前,我们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麦积区烟草局注销烟证的违法行政行为。麦积区烟草局成为被告后,竟然于5月29日、31日清晨6时许、6月2日凌晨1时许,多次指派内部工作人员将2021年不曾送达给阮某的注销烟证决定书伪造成已送达,将2021年作出的注销烟证的决定伪造成收回后注销烟证的决定。这些“起早贪黑”式伪造证据的过程被监控录像全程摄录下来,并由我们委托公证机关公证后作为证据提交给行政法庭。出庭应诉时,麦积区烟草局长当庭向阮某和法庭表达了歉意,并承认“后补”送达的行为欠妥。

2024年6月14日以来,本案经红星新闻、财新网、澎湃新闻等60余家媒体公开报道、转载,引起了关注。该事件曾登上微博热搜榜第4、百度热搜榜第1、知乎热榜第1等,全网阅读、转发、点赞、讨论量超过2亿。“5·29天水烟草工作人员被指伪造证据事件”被百度百科收录为专项词条。

2024年7月23日,经辩护人多次与二审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区公安局等多部门的沟通,二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阮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阮某被羁押375天后获自由。

2025年12月15日,天水市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2月30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阮某的起诉;2025年12月30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对阮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未告知听证权利等程序瑕疵,并非“轻微违法”,而是导致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严重违法。行政程序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无效将直接否定对行政犯案件进行刑事追诉的合法性。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边界,避免将行政违法过度犯罪化,强调对轻微违规行为优先适用行政处罚,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干预,防止“刑事手段解决行政问题”。


03 

修某、汪某、谢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辩护律师:李东红、卢佳俊、龚曼迪(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四川省xx县公安局2024年4月立案侦查,从销售假烟方案发,到上游的制造假烟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方、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方这一整个“产业链”以及相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毁灭证据的涉案人员共计24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东红、卢佳俊、龚曼迪律师分别为商标销售方——浙江某市一家包装贸易公司的老板、采购人员及销售人员进行辩护。该公司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两百余万元。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额达到15万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名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就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形成了无罪辩护意见。除已被抓获的曹某某外,侦查机关未向其他商标购买者取证,无法确定其他商标购买者是否取得了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进而无法认定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侦查机关也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大量书证、物证及电子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用于定性的关键证据《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意见书》也存在检材来源不明、鉴定人不具有商标鉴定资质且未签字的问题。

经过有效沟通,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大幅降低犯罪金额至5万元,并对三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因核心辩护观点被采纳,犯罪金额大幅降低,不仅三位嫌疑人获得了不起诉处理,商标制造方其余近十名嫌疑人也未被起诉。本案的处理结果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的关系,既避免了过度追诉对涉案人员及其家庭造成的不可逆影响,也引导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规范自身行为,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04 

林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吴剑婷(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本案系北方某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体管理层人员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险些被打成黑社会的案件。案件源于地方政府征收部门多名工作人员落马的职务犯罪查办背景,涉案企业因与当地政府存在三千余万元款项未结清的债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拟将企业整体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件侦查初期,律师的会见权遭到百般阻拦。涉案人员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并进行交涉,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仍向当事人发出威胁,声称“两个月后再将你们抓进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以涉案人员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起诉,指控涉案人员参与制作虚假《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骗取国家专项补贴743万余元。

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经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意见,检察机关恪守司法正义,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审查。经审计发现,当地政府尚有共计三千多万的土地出让金和房款未支付给涉案企业,另有有争议房产共价值1800万元未评估且未能说明原因,截至案发政府与企业未完成涉案地块开发费用的最终结算。

该案历时两年,检察院组织听证会,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人员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且因政府与企业未完成结算,无法认定国家财产损失具体数额,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项目合作款项结算纠纷,侦查机关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不当刑事化。本案的不起诉决定,明确了民营企业与政府合作中因未完成结算产生的款项争议不能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本案也有效防范了涉黑罪名的滥用。


05  

周某行贿、诈骗案

辩护律师:袁诚惠(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周某为山西某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周某等10人被吉林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6.5亿为由跨省抓捕至吉林并刑事拘留。后又被当地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350万为由留置。

袁诚惠律师在接受周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嫌疑人,和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并实名向上级多部门反映该案办理过程中的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给办案人员施加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又始终保留沟通协调空间。经过8个多月的不懈坚持,最终10名嫌疑人全部无罪获释。

本案立案之初,因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并且因当地党政机关领导干预、定调,侦查机关摆出势在必得的架势,明确告诉嫌疑人及家属,该案为政治性案件,没有无罪的机会。在此艰难、复杂的工作背景下,律师坚持专业操守,不畏风险,顶着巨大压力,最终促成全案无罪。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远洋捕捞”案件,办案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操作,和不屈不挠的斗争,最终无罪,也为当地改善营商环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06 

韩某盗窃案

辩护律师:任鹏、刘堃雨(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韩某系北京地区二手车买卖从业者,同时兼顾小客车指标相关中介服务。在北京实施小客车限号政策背景下,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此种情况很多。本案中,涉案车辆登记于宋某某名下,对应小客车指标归其所有,为转卖该指标获利,宋某某想腾退指标,但指标使用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拒绝配合腾退,宋某某遂委托韩某办理腾指标事宜。

接受委托后,韩某协助宋某某寻找涉案车辆停放位置,找到车辆后,韩某联系拖车人员拖走车辆并留下字条告知车主联系方式。后续因与车主协商腾指标未果,为保障该车辆可在北京继续上牌使用,韩某联系到有周转指标的二手车商于某,计划将车辆暂过户至于某公司名下的周转指标,之后再将车辆归还车主。

车辆过户后暂存在二手车商于某处,在韩某索要取车信息发送给车主时,于某提供虚假位置及已停机的号码,导致车主无法获得车辆位置,于某还擅自联系车主,谎称车辆为自己购买,拒绝归还并企图索要巨额钱款,引发车主不满并报警。为掩盖自身行为,于某编造“韩某向其购买帕萨特轿车、低价处理涉案车辆”的虚假情节,并以完善表面手续欺骗韩某配合录制相关音频,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信了韩某等人存在变卖、非法占有车辆的意图。

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韩某、宋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因涉案车辆价值40万元以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庭审过程中,除韩某外另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做罪轻辩护,而韩某辩护人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在韩某被羁押一年五个月后,最终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韩某实现实质无罪。

典型意义:

在北上广深等限号城市,小客车指标纠纷引发的车辆处置类事件频发,此类案件因涉及政策衔接、行业惯例、权利归属等多重复杂因素,极易出现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为该类特殊场景案件的法律定性提供了一定的裁判逻辑:犯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两大要件,即便行为在形式上与某类犯罪的客观要件相符,但若缺乏刑法要求的主观罪过(如本案中的非法占有故意),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具有合理依据或合法初衷,就应坚决排除犯罪的成立。本案有助于明确“指标纠纷处置”与“刑事盗窃犯罪”的界限,既不纵容借指标纠纷实施的真正违法犯罪,也不将民事层面的权益争议或合规处置行为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因限号政策、历史权利归属引发的财产处置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裁判参照。


07 

某某德州扑克俱乐部开设赌场/赌博案

辩护律师:郑陶威(炜衡宁波)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张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某市某区开设德州扑克俱乐部,俱乐部采取现金充值购买通用券方式报名,以德州扑克形式举办日赛、周赛、月赛等各类MTT、SNG赛事,赛事奖励为通用券,通用券可以用来参加俱乐部举办赛事,也可兑换为线下大赛门票。2024年1月20日,张某某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认为俱乐部存在黄牛倒卖参赛券,故此存在开设赌场行为。

2024年1月,郑陶威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所谓黄牛倒卖实际情况是选手之间自行交易,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30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4年8月,公安机关以黄牛自行倒卖参赛券构成赌博罪,张某某等俱乐部经营者明知黄牛存在而未制止,构成赌博罪共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提交本案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指出因本案俱乐部有相关制度,对倒卖参赛券的人员,员工有义务制止并驱赶,并对员工设置相关奖励。辩护人将相关奖励台账作为附件提交检察院。二次退补后,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本案构成犯罪,2025年1月27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全案做无罪不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德州扑克俱乐部中罕见的无罪案例。2024年底至2025年,公安机关对全国德州扑克俱乐部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打击,德州扑克俱乐部从全国超过500家到2025年底已不到30家。本案的无罪结果,意味着德州扑克俱乐部本身并无原罪,重要的是俱乐部经营模式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8

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某松串通投标案

辩护律师:何声颖、张玉玲(炜衡合肥)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19日,在甲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招标过程中,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某市政院院长及常务副院、A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陶某某等人商谈项目合作事宜,后三方约定以某市政院、A建设集团公司以及某城建组成联合体,以某市政院联合体名义共同参与甲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投标。

因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设置的条件较为苛刻,并且业主方安排的付款进度对总包单位的资金实力要求很高,李某某担心可能愿意前来投标的单位极少,为防止流标,李某某遂提议联系两家公司陪标。三方共同商议决定,由某市政院负责联系公司参与陪标。期间,陶某某安排两名职工参与陪标标书制作。

经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某市政联合体中标甲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中标金额约人民币4.3亿元。

典型意义: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与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过去以评标委员会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改革为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本案两家陪标公司因报价错误问题被直接否决,没有进入第一环节评标委员会的实质评审阶段,故剩余五家投标人实际上就处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中,本案的串标行为没有实质上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的有效辩护为“评定分离”招标模式中的串标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估提供了借鉴意义。


09  

史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王春雪(炜衡榆林)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史某从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副总处获悉人居环境提升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后,经人介绍与报案人相识。同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史某负责促成报案人一方与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报案人支付居间费100万元。

史某收款后,将50万元转账给建工集团副总用于项目请托,但因该副总未完成请托项目将款项退回后史某又通过其他人介绍找到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沟通协调,最终由报案人控制的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入场施工。后因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变更,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于2022年7月被建设方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期间,报案人指定的某电力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及劳务分包方式,在该项目中承接了部分工程,但报案人认为史某未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促成大额劳务合同签订义务,且拖欠款项未退还,遂报案。

某县法院一审认定史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退赔受害人50万元。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史某在签订居间协议后,实际实施了联系项目负责人、协调施工对接等居间行为,案涉项目真实存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故改判史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居间合同纠纷,二者的关键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二审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审查案涉项目的真实性、史某是否实际履行居间义务、款项用途等关键事实,认定史某在签订协议后,积极联系项目相关人员、协调施工对接,所收款项部分用于居间请托及协调事宜,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将款项非法占有的故意,最终否定了刑事犯罪的成立。这一裁判思路明确了刑事处罚的谦抑性原则,避免将民事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或违约行为不当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10  

鄂伦春耕地保护系列案件

辩护律师:王瑞、孟凡娟、王清正(炜衡北京)等

案例简介:

2025年6月以来,经郝毅律师推荐,徐昕律师陆续接到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几十位农民的求助信。信中称农民耕种国土空间规划为耕地的土地,反而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鄂伦春不是个别现象,涉案农民上百户,土地10万余亩。如今,大片国家基本农田撂荒弃耕。

涉案农民耕种的基本都是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耕地”,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被划入“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其中还有一大部分高标准基本农田。农民每年都按照鄂伦春旗政府的要求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旗政府对土地编辑地籍台账,统一管理。农民耕种这些土地完全合法,且是国家鼓励的,最多只是土地权属纠纷,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24年,鄂伦春旗政府发布多份红头文件,鼓励农民将红线范围内弃耕、休耕及撂荒地进行复耕。鄂伦春旗法院、检察院,以及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及下属分局,在红线范围内耕种涉案地块处理结果,至少有50起左右案子作出了无罪、不起诉以及撤销案件的决定。农民在这些政策和文件的指导下开始复垦复耕红线内耕地。

但2025年3月以来,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办案规则,开展毁林毁草的专项整治行动。这些办案规则“以权属证书”为认定地类依据,违背了《刑法》《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中规定的“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但规则已发,基层办案单位只能按照“从快从严从重”的指导思想办理,不管是否在耕地红线,不管之前的是否做出过不起诉决定,对所有涉及森工集团土地的案件重新立案,并抓了一部分农民。

徐昕律师决定介入此案,组织郝毅、王任飞等20余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分别为不同的当事人辩护,并亲自为难度最大的案件辩护,对全部案件的辩护进行指导和统筹。

律师辩护过程中,与自治区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行良好沟通。同时,律师向中央和自治区相关部门邮寄了几百份法律意见,并多次走访自治区人大、政法委、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局等部门单位,诚恳地表达了农民无罪,保护耕地,尽快耕种,避免撂荒,希望依法妥善解决案件的愿望,引起了各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

经过全方位辩护,律师团队目前共取得无罪5起,并促成检察院对其他十多起甚至更多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1、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5年6月10日,吉文森林公安立案侦查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6月20日移送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核心依据为2023年张某某的丈夫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68亩被判刑,2024年其丈夫去世,张某接替丈夫耕种,因此涉嫌犯罪。

王瑞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了解到张某一家早在2008年开始耕种撂荒地,2019年开始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开始享有种地补贴,至今享有政府种地补贴6年多。她老公因种地入狱,之后地就又被撂荒,断断续续,不敢种。今年5月11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确保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耕地有效耕种的通知》(政办字【2024】25号)文件,号召大家复垦复耕,政府通知下达后,其他农民都开始复耕,张某随大流在2024年5月中旬左右也一块复耕土地,随后被抓。

为何响应政府号召的种地行为反被指控为犯罪?主要是林业集团与政府争利益而引发,两者都想向农民收租。据当地农民说,他们曾经需要缴纳两份租金,且林业集团还涨价,造成农民不堪重负,拒绝再向林业集团交租。于是,林业集团以刑事手段追求利益。

王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检察院调取卷宗,通过研读卷宗发现指控极为牵强,证据极为无力。一张92年没有四至的林权证就指控农民种地犯罪。不仅地类性质需要参照国土规划和三调数据等因素判断,而且2024年张某种地是在2023年她丈夫种地之后的复耕,地上哪来的林木?接政府通知种地,主观上也不存在犯罪故意。

2025年12月11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5年7月19日,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将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移送到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意见书认定:2024年5月至6月,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驾驶自家四轮车携带三锉犁、播种机将报称的3块地块翻耕种黄豆,案涉3地块面积共计88.82亩,其中在土地台账中的面积为53.11亩。3地块经吉文森工公司森林调查设计大队现场勘验认定,均位于吉文森工公司红花尔基林场内,其中70.17亩地类为乔木林、宜林两荒,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权属为国有,均在林权证范围内。18.65亩地类为乔木林、林业耕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其他公益林,权属为国有,均在林权证范围内。地块已改变林地用途,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海拉尔铁路检察院2025年9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

孟凡娟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辩护人观点,认为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清,涉案地块的地类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5年12月2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3、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5年7月18日,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以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辛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至2023年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擅自在大杨树林业公司欧肯河林场施业区、四平山林场施业区、勃音那林场施业区内逐年违法开垦林地八块,总计442.67亩,改变了原有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植被、生态环境大面积严重毁坏。

该案早于2024年已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行动后,公安机关再次立案。

郝毅、王清正律师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陈述无罪理由,并提交法律意见。2025年12月9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以涉案地类的认定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第二次决定对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还有王旭律师辩护的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周荣律师辩护的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不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规模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是炜衡所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此案涉及鄂伦春十多万亩黑土地,农民被抓,高标农田撂荒,严重损害当地农民对政策的信心,已经给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律师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旨在让农民免于恐惧地种地,让十多万亩耕地不再撂荒,坚决保护18亿耕地红线。


入围的另17起案件及其辩护律师,同样值得学习和致敬,在此一并表彰。名单如下:

1、天津职务侵占抗诉案

辩护律师:徐昕(炜衡北京)

2、内黄王某包庇案

辩护律师:徐昕、王清正(炜衡北京)

3、A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余雷(炜衡南通)

4、龚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辩护律师:王明文(炜衡福州)

5、刘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辩护律师:吕镁(炜衡北京)

6、张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王任飞(炜衡北京)

7、范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辩护律师:吴国庆(炜衡重庆)

8、曾某某骗取贷款案

辩护律师:景泉(炜衡长春)

9、北京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辩护律师:李晓南(炜衡北京)

10、赵某“请托办事型”诈骗案

辩护律师:李晓南(炜衡北京)

11、赵某职务侵占、非公行贿案

辩护律师:李晓南(炜衡北京)

12、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非法经营案

辩护律师:李晓南(炜衡北京)

13、孙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林岚青(炜衡大连)

14、吴某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辩护律师:郑飞云、张柯柯、戴思雅、周欣鏐(炜衡上海)

15、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辩护律师:陈涵杰、张柯柯(炜衡上海)

16、栾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案

辩护律师:张彦明、马博(炜衡兰州)

17、赵某、柳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胡璨瑀(炜衡重庆)、王云峰(炜衡合肥)



结语

这些无罪案例充分体现了炜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辩护智慧与责任担当,不仅帮助当事人挽回了自由与声誉,更为刑事辩护事业做了表率。现对以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入围案例及其辩护律师予以隆重表彰,希望全所律师以他们为榜样,坚定信念,锤炼技艺,力争为更多当事人争取正义,为中国刑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2025)

2026-04-07

为弘扬刑事辩护职业精神,鼓励炜衡优秀辩护成果,炜衡刑辩学院于2026年2月启动了每年一度的“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全国各地炜衡律师提交了一批无罪案件,经学院秘书处初审筛选,27件入围。“炜衡刑辩”公众号针对入围案件举行网络投票。3月底,炜衡刑辩学院组成21人专家评审组,由炜衡创始人、党委书记、全国管委会主任张小炜领衔,经评议和无记名投票,最终评选出“2025年度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5年)

1、前法官、现律师玩忽职守案

辩护律师:徐昕(炜衡北京)

2、阮某非法经营案

辩护律师:姚建伟(炜衡北京)

3、修某、汪某、谢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辩护律师:李东红、卢佳俊、龚曼迪(炜衡北京)

4、林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吴剑婷(炜衡北京)

5、周某行贿、诈骗案

辩护律师:袁诚惠(炜衡北京)

6、韩某盗窃案

辩护律师:任鹏、刘堃雨(炜衡北京)

7、某某德州扑克俱乐部开设赌场/赌博案

辩护律师:郑陶威(炜衡宁波)

8、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某松串通投标案

辩护律师:何声颖、张玉玲(炜衡合肥)

9、史某诈骗案——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王春雪(炜衡榆林)

10、鄂伦春耕地保护系列案件

辩护律师:王瑞、孟凡娟、王清正等(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01  

前法官、现律师玩忽职守案

辩护律师:徐昕(炜衡北京)等

案例简介:

周某原系某中级法院刑庭审判员,后辞职做了律师。检察院指控他在2015年担任助理审判员时违规为被告人孙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指控其滥用职权,一审判决其玩忽职守,刑期一年六个月,他也被羁押一年半。

孙某因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取保。周某2015年还是助理审判员,作为孙某案的承办法官,他亲自和孙某到医院进行检查,医院通过正规程序出具的诊断报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要依据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报告明确了孙某存在严重疾病,运动功能丧失,属于暂监外中规定的情形。而且,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经过合议庭集体讨论,并汇报法院领导,由领导决定。周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且已尽到一个助理审判员的职责,不能因其没有尽到医生的职责就认定其玩忽职守。

在激烈的开庭后,又经过漫长的等待,最终,2025年2月7日,二审法院采纳了徐昕等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宣告周某无罪。

典型意义:

大案刑辩团队优先挑选法律人同行的案件,为律师辩护,为法院院长辩护,为公安局长辩护,为检察官辩护,为省政法委副书记辩护……这起为前法官、现律师的辩护,是继云南胡某佳律师无罪案件之后,第二起为同行辩护成功的无罪案件。

据悉,该案是新疆第一起二审直接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曾是一名法官,如今成为一名律师。他的经历,从法官到律师,到囚徒,被迫注销律师证,再到重新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充满了波折与挑战。他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诠释了对法律的信仰与执着,也展现了法律人在面对绝境时的坚韧与勇气。


02 

阮某非法经营案

辩护律师:姚建伟(炜衡北京)等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14日,天水市麦积区烟草局和区公安局联合执法,将涉嫌无证倒卖烟草的犯罪嫌疑人阮某抓获。

2023年12月15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称“烟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倒卖烟草,扰乱烟草市场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4年3月5日,麦积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阮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本人和另一位辩护人二审阶段介入。我们阅卷后发现,麦积区烟草局依法本应当“收回”阮某的烟证,却错误地以登报公告的方式“注销”了阮某的烟证,并且阮某在案发期间仍持有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证原件,而阮某对其烟证已于2021年被错误注销一事不知情。麦积区烟草局注销烟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能否无罪辩护的关键。

2024年5月,在二审已开庭审理、但最终裁判尚未作出之前,我们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麦积区烟草局注销烟证的违法行政行为。麦积区烟草局成为被告后,竟然于5月29日、31日清晨6时许、6月2日凌晨1时许,多次指派内部工作人员将2021年不曾送达给阮某的注销烟证决定书伪造成已送达,将2021年作出的注销烟证的决定伪造成收回后注销烟证的决定。这些“起早贪黑”式伪造证据的过程被监控录像全程摄录下来,并由我们委托公证机关公证后作为证据提交给行政法庭。出庭应诉时,麦积区烟草局长当庭向阮某和法庭表达了歉意,并承认“后补”送达的行为欠妥。

2024年6月14日以来,本案经红星新闻、财新网、澎湃新闻等60余家媒体公开报道、转载,引起了关注。该事件曾登上微博热搜榜第4、百度热搜榜第1、知乎热榜第1等,全网阅读、转发、点赞、讨论量超过2亿。“5·29天水烟草工作人员被指伪造证据事件”被百度百科收录为专项词条。

2024年7月23日,经辩护人多次与二审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区公安局等多部门的沟通,二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阮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阮某被羁押375天后获自由。

2025年12月15日,天水市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2月30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阮某的起诉;2025年12月30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对阮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未告知听证权利等程序瑕疵,并非“轻微违法”,而是导致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严重违法。行政程序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无效将直接否定对行政犯案件进行刑事追诉的合法性。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边界,避免将行政违法过度犯罪化,强调对轻微违规行为优先适用行政处罚,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干预,防止“刑事手段解决行政问题”。


03 

修某、汪某、谢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辩护律师:李东红、卢佳俊、龚曼迪(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四川省xx县公安局2024年4月立案侦查,从销售假烟方案发,到上游的制造假烟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方、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方这一整个“产业链”以及相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毁灭证据的涉案人员共计24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东红、卢佳俊、龚曼迪律师分别为商标销售方——浙江某市一家包装贸易公司的老板、采购人员及销售人员进行辩护。该公司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两百余万元。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额达到15万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名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就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形成了无罪辩护意见。除已被抓获的曹某某外,侦查机关未向其他商标购买者取证,无法确定其他商标购买者是否取得了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进而无法认定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侦查机关也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大量书证、物证及电子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用于定性的关键证据《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意见书》也存在检材来源不明、鉴定人不具有商标鉴定资质且未签字的问题。

经过有效沟通,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大幅降低犯罪金额至5万元,并对三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因核心辩护观点被采纳,犯罪金额大幅降低,不仅三位嫌疑人获得了不起诉处理,商标制造方其余近十名嫌疑人也未被起诉。本案的处理结果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的关系,既避免了过度追诉对涉案人员及其家庭造成的不可逆影响,也引导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规范自身行为,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04 

林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吴剑婷(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本案系北方某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体管理层人员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险些被打成黑社会的案件。案件源于地方政府征收部门多名工作人员落马的职务犯罪查办背景,涉案企业因与当地政府存在三千余万元款项未结清的债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拟将企业整体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件侦查初期,律师的会见权遭到百般阻拦。涉案人员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并进行交涉,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仍向当事人发出威胁,声称“两个月后再将你们抓进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以涉案人员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起诉,指控涉案人员参与制作虚假《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骗取国家专项补贴743万余元。

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经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意见,检察机关恪守司法正义,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审查。经审计发现,当地政府尚有共计三千多万的土地出让金和房款未支付给涉案企业,另有有争议房产共价值1800万元未评估且未能说明原因,截至案发政府与企业未完成涉案地块开发费用的最终结算。

该案历时两年,检察院组织听证会,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人员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且因政府与企业未完成结算,无法认定国家财产损失具体数额,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项目合作款项结算纠纷,侦查机关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不当刑事化。本案的不起诉决定,明确了民营企业与政府合作中因未完成结算产生的款项争议不能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本案也有效防范了涉黑罪名的滥用。


05  

周某行贿、诈骗案

辩护律师:袁诚惠(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周某为山西某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周某等10人被吉林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6.5亿为由跨省抓捕至吉林并刑事拘留。后又被当地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350万为由留置。

袁诚惠律师在接受周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嫌疑人,和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并实名向上级多部门反映该案办理过程中的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给办案人员施加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又始终保留沟通协调空间。经过8个多月的不懈坚持,最终10名嫌疑人全部无罪获释。

本案立案之初,因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并且因当地党政机关领导干预、定调,侦查机关摆出势在必得的架势,明确告诉嫌疑人及家属,该案为政治性案件,没有无罪的机会。在此艰难、复杂的工作背景下,律师坚持专业操守,不畏风险,顶着巨大压力,最终促成全案无罪。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远洋捕捞”案件,办案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操作,和不屈不挠的斗争,最终无罪,也为当地改善营商环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06 

韩某盗窃案

辩护律师:任鹏、刘堃雨(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韩某系北京地区二手车买卖从业者,同时兼顾小客车指标相关中介服务。在北京实施小客车限号政策背景下,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此种情况很多。本案中,涉案车辆登记于宋某某名下,对应小客车指标归其所有,为转卖该指标获利,宋某某想腾退指标,但指标使用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拒绝配合腾退,宋某某遂委托韩某办理腾指标事宜。

接受委托后,韩某协助宋某某寻找涉案车辆停放位置,找到车辆后,韩某联系拖车人员拖走车辆并留下字条告知车主联系方式。后续因与车主协商腾指标未果,为保障该车辆可在北京继续上牌使用,韩某联系到有周转指标的二手车商于某,计划将车辆暂过户至于某公司名下的周转指标,之后再将车辆归还车主。

车辆过户后暂存在二手车商于某处,在韩某索要取车信息发送给车主时,于某提供虚假位置及已停机的号码,导致车主无法获得车辆位置,于某还擅自联系车主,谎称车辆为自己购买,拒绝归还并企图索要巨额钱款,引发车主不满并报警。为掩盖自身行为,于某编造“韩某向其购买帕萨特轿车、低价处理涉案车辆”的虚假情节,并以完善表面手续欺骗韩某配合录制相关音频,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信了韩某等人存在变卖、非法占有车辆的意图。

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韩某、宋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因涉案车辆价值40万元以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庭审过程中,除韩某外另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做罪轻辩护,而韩某辩护人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在韩某被羁押一年五个月后,最终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韩某实现实质无罪。

典型意义:

在北上广深等限号城市,小客车指标纠纷引发的车辆处置类事件频发,此类案件因涉及政策衔接、行业惯例、权利归属等多重复杂因素,极易出现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为该类特殊场景案件的法律定性提供了一定的裁判逻辑:犯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两大要件,即便行为在形式上与某类犯罪的客观要件相符,但若缺乏刑法要求的主观罪过(如本案中的非法占有故意),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具有合理依据或合法初衷,就应坚决排除犯罪的成立。本案有助于明确“指标纠纷处置”与“刑事盗窃犯罪”的界限,既不纵容借指标纠纷实施的真正违法犯罪,也不将民事层面的权益争议或合规处置行为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因限号政策、历史权利归属引发的财产处置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裁判参照。


07 

某某德州扑克俱乐部开设赌场/赌博案

辩护律师:郑陶威(炜衡宁波)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张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某市某区开设德州扑克俱乐部,俱乐部采取现金充值购买通用券方式报名,以德州扑克形式举办日赛、周赛、月赛等各类MTT、SNG赛事,赛事奖励为通用券,通用券可以用来参加俱乐部举办赛事,也可兑换为线下大赛门票。2024年1月20日,张某某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认为俱乐部存在黄牛倒卖参赛券,故此存在开设赌场行为。

2024年1月,郑陶威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所谓黄牛倒卖实际情况是选手之间自行交易,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30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4年8月,公安机关以黄牛自行倒卖参赛券构成赌博罪,张某某等俱乐部经营者明知黄牛存在而未制止,构成赌博罪共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提交本案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指出因本案俱乐部有相关制度,对倒卖参赛券的人员,员工有义务制止并驱赶,并对员工设置相关奖励。辩护人将相关奖励台账作为附件提交检察院。二次退补后,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本案构成犯罪,2025年1月27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全案做无罪不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德州扑克俱乐部中罕见的无罪案例。2024年底至2025年,公安机关对全国德州扑克俱乐部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打击,德州扑克俱乐部从全国超过500家到2025年底已不到30家。本案的无罪结果,意味着德州扑克俱乐部本身并无原罪,重要的是俱乐部经营模式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8

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某松串通投标案

辩护律师:何声颖、张玉玲(炜衡合肥)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19日,在甲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招标过程中,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某市政院院长及常务副院、A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陶某某等人商谈项目合作事宜,后三方约定以某市政院、A建设集团公司以及某城建组成联合体,以某市政院联合体名义共同参与甲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投标。

因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设置的条件较为苛刻,并且业主方安排的付款进度对总包单位的资金实力要求很高,李某某担心可能愿意前来投标的单位极少,为防止流标,李某某遂提议联系两家公司陪标。三方共同商议决定,由某市政院负责联系公司参与陪标。期间,陶某某安排两名职工参与陪标标书制作。

经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某市政联合体中标甲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中标金额约人民币4.3亿元。

典型意义: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与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过去以评标委员会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改革为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本案两家陪标公司因报价错误问题被直接否决,没有进入第一环节评标委员会的实质评审阶段,故剩余五家投标人实际上就处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中,本案的串标行为没有实质上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的有效辩护为“评定分离”招标模式中的串标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估提供了借鉴意义。


09  

史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王春雪(炜衡榆林)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史某从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副总处获悉人居环境提升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后,经人介绍与报案人相识。同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史某负责促成报案人一方与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报案人支付居间费100万元。

史某收款后,将50万元转账给建工集团副总用于项目请托,但因该副总未完成请托项目将款项退回后史某又通过其他人介绍找到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沟通协调,最终由报案人控制的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入场施工。后因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变更,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于2022年7月被建设方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期间,报案人指定的某电力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及劳务分包方式,在该项目中承接了部分工程,但报案人认为史某未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促成大额劳务合同签订义务,且拖欠款项未退还,遂报案。

某县法院一审认定史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退赔受害人50万元。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史某在签订居间协议后,实际实施了联系项目负责人、协调施工对接等居间行为,案涉项目真实存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故改判史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居间合同纠纷,二者的关键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二审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审查案涉项目的真实性、史某是否实际履行居间义务、款项用途等关键事实,认定史某在签订协议后,积极联系项目相关人员、协调施工对接,所收款项部分用于居间请托及协调事宜,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将款项非法占有的故意,最终否定了刑事犯罪的成立。这一裁判思路明确了刑事处罚的谦抑性原则,避免将民事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或违约行为不当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10  

鄂伦春耕地保护系列案件

辩护律师:王瑞、孟凡娟、王清正(炜衡北京)等

案例简介:

2025年6月以来,经郝毅律师推荐,徐昕律师陆续接到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几十位农民的求助信。信中称农民耕种国土空间规划为耕地的土地,反而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鄂伦春不是个别现象,涉案农民上百户,土地10万余亩。如今,大片国家基本农田撂荒弃耕。

涉案农民耕种的基本都是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耕地”,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被划入“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其中还有一大部分高标准基本农田。农民每年都按照鄂伦春旗政府的要求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旗政府对土地编辑地籍台账,统一管理。农民耕种这些土地完全合法,且是国家鼓励的,最多只是土地权属纠纷,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24年,鄂伦春旗政府发布多份红头文件,鼓励农民将红线范围内弃耕、休耕及撂荒地进行复耕。鄂伦春旗法院、检察院,以及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及下属分局,在红线范围内耕种涉案地块处理结果,至少有50起左右案子作出了无罪、不起诉以及撤销案件的决定。农民在这些政策和文件的指导下开始复垦复耕红线内耕地。

但2025年3月以来,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办案规则,开展毁林毁草的专项整治行动。这些办案规则“以权属证书”为认定地类依据,违背了《刑法》《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中规定的“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但规则已发,基层办案单位只能按照“从快从严从重”的指导思想办理,不管是否在耕地红线,不管之前的是否做出过不起诉决定,对所有涉及森工集团土地的案件重新立案,并抓了一部分农民。

徐昕律师决定介入此案,组织郝毅、王任飞等20余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分别为不同的当事人辩护,并亲自为难度最大的案件辩护,对全部案件的辩护进行指导和统筹。

律师辩护过程中,与自治区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行良好沟通。同时,律师向中央和自治区相关部门邮寄了几百份法律意见,并多次走访自治区人大、政法委、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局等部门单位,诚恳地表达了农民无罪,保护耕地,尽快耕种,避免撂荒,希望依法妥善解决案件的愿望,引起了各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

经过全方位辩护,律师团队目前共取得无罪5起,并促成检察院对其他十多起甚至更多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1、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5年6月10日,吉文森林公安立案侦查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6月20日移送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核心依据为2023年张某某的丈夫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68亩被判刑,2024年其丈夫去世,张某接替丈夫耕种,因此涉嫌犯罪。

王瑞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了解到张某一家早在2008年开始耕种撂荒地,2019年开始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开始享有种地补贴,至今享有政府种地补贴6年多。她老公因种地入狱,之后地就又被撂荒,断断续续,不敢种。今年5月11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确保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耕地有效耕种的通知》(政办字【2024】25号)文件,号召大家复垦复耕,政府通知下达后,其他农民都开始复耕,张某随大流在2024年5月中旬左右也一块复耕土地,随后被抓。

为何响应政府号召的种地行为反被指控为犯罪?主要是林业集团与政府争利益而引发,两者都想向农民收租。据当地农民说,他们曾经需要缴纳两份租金,且林业集团还涨价,造成农民不堪重负,拒绝再向林业集团交租。于是,林业集团以刑事手段追求利益。

王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检察院调取卷宗,通过研读卷宗发现指控极为牵强,证据极为无力。一张92年没有四至的林权证就指控农民种地犯罪。不仅地类性质需要参照国土规划和三调数据等因素判断,而且2024年张某种地是在2023年她丈夫种地之后的复耕,地上哪来的林木?接政府通知种地,主观上也不存在犯罪故意。

2025年12月11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5年7月19日,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将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移送到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意见书认定:2024年5月至6月,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驾驶自家四轮车携带三锉犁、播种机将报称的3块地块翻耕种黄豆,案涉3地块面积共计88.82亩,其中在土地台账中的面积为53.11亩。3地块经吉文森工公司森林调查设计大队现场勘验认定,均位于吉文森工公司红花尔基林场内,其中70.17亩地类为乔木林、宜林两荒,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权属为国有,均在林权证范围内。18.65亩地类为乔木林、林业耕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其他公益林,权属为国有,均在林权证范围内。地块已改变林地用途,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海拉尔铁路检察院2025年9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

孟凡娟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辩护人观点,认为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清,涉案地块的地类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5年12月2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3、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5年7月18日,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以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辛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至2023年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擅自在大杨树林业公司欧肯河林场施业区、四平山林场施业区、勃音那林场施业区内逐年违法开垦林地八块,总计442.67亩,改变了原有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植被、生态环境大面积严重毁坏。

该案早于2024年已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行动后,公安机关再次立案。

郝毅、王清正律师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陈述无罪理由,并提交法律意见。2025年12月9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以涉案地类的认定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第二次决定对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还有王旭律师辩护的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周荣律师辩护的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不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规模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是炜衡所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此案涉及鄂伦春十多万亩黑土地,农民被抓,高标农田撂荒,严重损害当地农民对政策的信心,已经给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律师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旨在让农民免于恐惧地种地,让十多万亩耕地不再撂荒,坚决保护18亿耕地红线。


入围的另17起案件及其辩护律师,同样值得学习和致敬,在此一并表彰。名单如下:

1、天津职务侵占抗诉案

辩护律师:徐昕(炜衡北京)

2、内黄王某包庇案

辩护律师:徐昕、王清正(炜衡北京)

3、A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余雷(炜衡南通)

4、龚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辩护律师:王明文(炜衡福州)

5、刘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辩护律师:吕镁(炜衡北京)

6、张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王任飞(炜衡北京)

7、范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辩护律师:吴国庆(炜衡重庆)

8、曾某某骗取贷款案

辩护律师:景泉(炜衡长春)

9、北京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辩护律师:李晓南(炜衡北京)

10、赵某“请托办事型”诈骗案

辩护律师:李晓南(炜衡北京)

11、赵某职务侵占、非公行贿案

辩护律师:李晓南(炜衡北京)

12、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非法经营案

辩护律师:李晓南(炜衡北京)

13、孙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林岚青(炜衡大连)

14、吴某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辩护律师:郑飞云、张柯柯、戴思雅、周欣鏐(炜衡上海)

15、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辩护律师:陈涵杰、张柯柯(炜衡上海)

16、栾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案

辩护律师:张彦明、马博(炜衡兰州)

17、赵某、柳某诈骗案

辩护律师:胡璨瑀(炜衡重庆)、王云峰(炜衡合肥)



结语

这些无罪案例充分体现了炜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辩护智慧与责任担当,不仅帮助当事人挽回了自由与声誉,更为刑事辩护事业做了表率。现对以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入围案例及其辩护律师予以隆重表彰,希望全所律师以他们为榜样,坚定信念,锤炼技艺,力争为更多当事人争取正义,为中国刑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