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新闻|2024年度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

2025-07-07

为弘扬刑事辩护职业精神,表彰炜衡优秀辩护成果,炜衡刑辩学院于2025年4月启动每年一度的“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炜衡总分所律师提交了多起无罪案件,经学院秘书处初审筛选,20件案例入围,“炜衡刑辩”公众号开启入围案件网络投票环节。一个月后,炜衡刑辩学院特邀炜衡创始人、党委书记、全国管委会主任张小炜,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等11位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评议与无记名投票,终评定“2024年度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2024)

一、吕梁吴某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薛建民、黑鹏伟(炜衡延安)

二、呼伦贝尔指居死亡案/邢某等开设赌场案,辩护律师:徐昕、王任飞等(炜衡北京)

三、云南刘某等15人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袁诚惠、赵立之(炜衡北京)

四、北京某公司高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律师:蔡曦蕾(炜衡北京)

五、南通某国企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案,辩护律师:郑飞云(炜衡上海虹桥)

六、内蒙古张某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彭逸轩、百茹峰(炜衡北京)

七、云南HB公司逃避商检案,辩护律师:武广轶、侯里易(炜衡昆明)

八、上海C某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辩护律师:张柯柯、戴思雅(炜衡上海)

九、上海张某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赵栩可(炜衡上海)

十、南通A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律师:余雷(炜衡南通)


案例简介


一、吕梁吴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薛建民、黑鹏伟(炜衡延安)


案例简介:

吴某系在陕西省子长市经营煤炭买卖生意,2020年与商某发生煤炭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总额1800万元。双方结算后,商某认为吴某挪用了其支付的1937782元购煤款,遂向其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

律师了解到,吴某与商某是结算后产生的1937782元差额,吴某只认可其中的70万元购煤款没有发货,针对该部分吴某始终愿意返还,剩余部分吴某坚持认为已经给商某发货了,商某如果没有收到,肯定是商某的业务员挪用了。

律师经与侦查机关沟通后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侦查机关未能采纳,将案件移送至兴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律师仍然坚持无罪。公诉人仍未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将案件起诉至兴县人民法院。

一审期间,律师申请调取吴某无罪的证据,并整理了吴某与商某的所有交易流水,申请当时的业务员出庭作证。律师坚持认为双方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吴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一审法院判处吴某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吴某上诉后,吕梁市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经兴县人民法院重审,终认定吴某不构成犯罪。


典型意义:

薛建民律师70有余,与黑鹏伟律师往返陕西延安与山西兴县十几次,每趟往返500多公里。宣告无罪后,吴某及家人赠送“辩冤白谤行事讼法,尽心尽责律师典范”的锦旗。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将民事纠纷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的案例,法院判决明确了两者的界限。


二、呼伦贝尔指居死亡案/邢某等开设赌场案

辩护律师:

徐昕、王任飞(炜衡北京)等


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8日,优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14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公安局拘留。该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游戏开发服务业务,当事人邢某为总经理,其他人为公司小股东和日常管理人员。公安指控其竞技联盟德州扑克APP涉嫌开设赌场。

2024年4月,徐昕律师团队接受邢某家属委托,担任邢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的辩护律师,以及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控告代理人。律师团队包括徐昕、王任飞、卫旖雪、李耀辉、刘章景、朱虹宇、赵普等。4月19日团队介入,4月21日即前往内蒙古提交手续、勘查现场、调查核实、提起控告。此后8个月,律师团队11次奔赴新左旗、呼伦贝尔市、内蒙古自治区,与多个办案机关沟通、反映,提交多份书面法律意见,力主邢某等14人无罪,彻查死因,严格追责。

团队引入法医专家胡志强参与尸检监督,并针对尸检报告提出专业意见。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一度被拒绝阅卷,后经强烈反映,于7月31日成功复制案卷,后提出全案撤销案件的意见。10月19日,涉案其他13人被决定不起诉后,律师继续开展全方位辩护,要求撤销案件,并对邢某非正常死亡事件严厉追责。

2024年12月6日,“竞技联盟德州扑克APP涉嫌开设赌场案”终被撤销案件,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

虽然无罪,但本案追责仍未完成,案件仍未终结,徐昕、王任飞转入炜衡后,继续办理本案。


典型意义:

为“亡者”辩护,澄清了“亡者”没有辩护权的误解。人命关天,办案艰难,律师通过“团队辩护+控告”的组合,终还当事人和公司清白。

该案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致人死亡而引发全国性关注,也因此被有关机构评为“2024年度十大影响力刑事案件”。很多人基于此案对“指居”制度进行彻底反思,进而呼吁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或者进行重大修改,该案或有可能个案推动法治,促进立法完善。


三、云南刘某等15人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袁诚惠、赵立之(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刘某为云南某市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销售保健品,销售方式包括实体店及网络平台销售。因其在当地同行业中经营业绩最好,导致同行嫉恨,冒充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以虚假宣传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刘某等15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将该公司近几个月的所有销售金额定为诈骗所得,要求家属退赃2千余万。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刘某,在对案情细节充分了解后,迅速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之后,律师又说服嫌疑人,纠正了其因被骗供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在与嫌疑人在辩护方向上达成一致后,辩护人随即开始主动出击,多次前往侦查机关约见办案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向相关监督机关实名反映和控告。两位律师采用以打促谈的策略,一方面给办案人员施加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又始终保留谈判空间。经过不懈的坚持及有力的交涉,终该案15名嫌疑人全部无罪获释。

本案立案之初,因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侦查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声势浩大,势在必得。此种情况下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涉尤为艰难。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顶着巨大压力(办案过程中被多次威胁),终促成15名嫌疑人全部无罪获释。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把合同纠纷当成合同诈骗处理的情况,有的甚至是人为把合同诈骗罪作为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工具,上述做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极大,也是对嫌疑人人权的肆意践踏。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一定程度厘清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初当地公安机关准备把此案做成当地所谓打击诈骗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此案的处理结果,客观上也给当地运动式的办案做法降了温,避免或减少了类似冤案的发生。


四、北京某公司高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辩护律师:

蔡曦蕾(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信息化建设领域的领先企业。2021年至2023年期间,该公司在与上游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认证抵扣,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及副总经理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蔡曦蕾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提出了辩护意见,海淀区检察院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基于涉案单位及个人所取得的各项认证、资质及荣誉、服务于八大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信息化业绩、国家战略性重点项目业绩及过去5年的完税情况等,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并就企业合规政策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交流,检察官也同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检察机关终对涉案单位及赵某某、李某某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从国家信息化建设领域领先企业的角度入手,律师在充分提出证据疑点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的合规整改,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


五、南通某国企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辩护律师:

郑飞云(炜衡上海虹桥)


案例简介:

南通某国企主营石墨制品及石墨设备的生产、销售,并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是国内石墨电极行业的重要企业。上海海关缉私局在稽查中发现,南通某国企在出口炉用碳电极时,提供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载明的终目的国与实际出口地不符,因涉嫌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高达3.37亿元。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被刑事拘留,企业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律师介入并深入研究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递交了不捕意见,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先行对部门主管进行取保候审。虽然同类情况已有被判处刑罚先例,但律师介入后全面摸排公司经营风险,协助公司合规运营。帮助公司实现了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此后又根据出口货物性质、公司取得出口许可证等情况,邀请来自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高校及业界专家出具《军民两用敏感物项涉及石墨电极等炭素材料的论证意见》,同时研究了欧盟和东南亚对于石墨电极的出口政策以及国际石墨电极的生产贸易格局,并与中国炭素协会进行了深度的请教和交流,终由中国炭素协会牵头推动商务部《关于石墨类相关制品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并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时时书面向检察机关汇报调整情况。最后,商务部采纳专家及行业相关意见确定,除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石墨制品外,其他石墨材料及制品,如炉用碳电极取消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公司、公司多名高管和员工,以及同批处理的相关行业数家公司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的、迫切性的客观原因,即我国石墨电极出口长期面临国际贸易壁垒的困境,因此,案涉石墨电极所涉及的出口问题是整个行业性的问题,案涉行为也是行业普遍行为。律师团队未局限于个案辩护,而是通过行业调研、专家论证、政策游说,终促成商务部调整出口管制清单,不仅帮助为委托人化解刑事风险,更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政策优化。


六、内蒙古张某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

彭逸轩、百茹峰(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2009年3月,有牧民在内蒙古某旗县一处羊粪堆中发现一具尸体,因人迹罕至、线索较少,办案机关未能找到凶手。15年之后的2024年,警方因其他案件抓获了本案实施杀人行为的嫌疑人。侦查中又有多人涉案,张某是其中之一。

彭逸轩、百茹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公安机关积极进行沟通,并通过申请检察监督,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向其充分了解案情。经过分析,辩护人一致认为本案与张某不存在直接联系,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指使他人故意杀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充分表达了前述观点,检察机关随后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针对公安机关在不批捕决定后仍对张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辩护人据理力争,多次提交相关申请,成功争取将张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认真反复研读案卷,辩护人更坚定了观点,认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且现有证据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于是提交了翔实的证据与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阐明观点,还原案件事实,即当事人张某不存在指使他人杀人的行为,与涉嫌故意杀人的指控完全无关。

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对张某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在案发15年后抓获真凶,是对公众朴素正义观的最佳回应,而张某无辜牵涉其中,办案机关又在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的工作下,剥离张某责任,做到不枉不纵,树立了司法威信。


七、云南HB公司逃避商检案

辩护律师:

武广轶、侯里易(炜衡昆明)


案例简介:

HB公司系在监管下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生产、出口贸易的企业。HB公司一开始以编码2907299090(需商检)申报出口。2019年3月起,改为以编码2938909090(无监管条件)申报出口。2020年6月后,HB公司又恢复又以编码2907299090(需商检)申报出口。

2022年初,某海关在稽查工作中发现HB公司同样的商品归类出现反复,于2022年3月20日行政受案初查。2022年7月26日,海关作出《HB公司涉嫌逃避国家出境检验检疫管制案调查终结报告》,认定HB公司涉嫌逃避商检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万元,并认为H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庞某涉嫌刑事犯罪,移送缉私局立为逃避商检案侦查。

在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合规整改制度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推行,本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考虑对全省首例逃避商检案做合规不起诉。并认为可行性较高,所以不太关注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在抓合规不起诉作为保底(次优选项)的同时,坚定以实定法立场主张做出法定不起诉更为准确。同时针对当时合规不起诉的审批程序特别繁琐、要求特别高的情况,指出即便没有合规不起诉制度,本案也应当依据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基于此一贯立场,即便在后期合规不起诉制度被叫停之后,本案依然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


典型意义:

该案罪名冷僻,无相关司法解释,辩护律师从空白罪状适用、客观行为界定、主观目的推定、法秩序统一方面系统性主张本案无罪。同时积极进行合规治理,为争取酌定不起诉打好基础,并为类案辩护提供了参考。

合规不起诉等刑事政策好比风口,把握好风口确实是事半功倍的法门。但事关生命、自由的刑事辩护任何时候都应当扎根于实定法,才能不断争取理想的结果而不受风起风停的影响,才能经受住时间检验。


八、上海C某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辩护律师:

张柯柯、戴思雅(炜衡上海)


案例简介:

C某,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认定XX公司与某公司联合体投标某广场永久用电工程,XX公司通过虚增工程项目报价中标,但未对其中的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后申请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收取了全部合同价款,骗取了对方公司1000余万工程款项。公安机关认为C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C某于2023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某刑事拘留。张柯柯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C某于6月16日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又认定C某为获取某广场永久用电工程,向某公司总经理虞某及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周某行贿共计245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后公安机关以上述两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检察院移送。

辩护人先后和检察院沟通七次。律师认为,C某既没有欺骗的行为,对方公司对于整体情况也是知情,XX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也在民事判决中已受法院认可,终检察院认为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就非公行贿而言,辩护人提出系单位犯罪,相应行为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终检察院作出了绝对不诉的决定。2024年5月31日,检察院做出了全案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处理合同诈骗指控时,须深入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避免将正常的商业行为误判为犯罪。对于行贿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司法机关亦有必要进行细致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践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九、上海张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赵栩可(炜衡上海)


案例简介:

公安机关认定2013年时,A公司与B公司联合体投标某大型集团广场永久用电工程,张某作为该大型集团公司招标负责人,串通A、B公司,故意纵容虚增工程,使该联合体高于成本核定价中标,损害某大型集团利益,案涉金额高达1700万元。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5月对其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辩护难度巨大。首先此事发生于10年前,张某早已离职该大型企业,对于核标工作的底稿全部保存于该大型企业。由于案发年代久远,当事人对案件细节无法全部还原。赵栩可律师通过寻找案涉工程的规划设计、咨询造价部门,通过专业人员核定工程标段金额,核实当年中标价是否明显高于核定内部成本价,找到相反证据。同时,律师从审价、评标工作职责等客观角度厘清了恶意纵容和工作失误的边界。

经努力辩护,该案改变管辖,由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变更为嘉定区检察院。律师多次约见检察官,通过一定的工程专业知识与检察官沟通证据存疑点。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后,两次退查。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辩护律师将合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作为本案辩护的着力点,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免受诉累,也使司法机关节省了司法资源。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既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刑事审判结果对民事案件产生预决效力,也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本案也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南通A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辩护律师:

余雷(炜衡南通)


案例简介:

A在某公司任职采购经理期间,多次收受贿赂,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公司发现后找A谈话,A承认收受贿赂的事实,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受贿金额31万余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阅卷后,认为涉案金额中有借款、人情往来等情形不能认定为受贿,权钱交易特征不明显,应当剔除部分金额。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公司内控部门谈话中承认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律师引用了《刑事审判参考》第137辑第1543号案例,案例将民营企业员工在本单位内控部门谈话期间交代受贿事实的行为认定构成自首,为本案的认定提供了实务参考。

检察机关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受贿金额为20万余元,并且有自首情节,认为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典型意义:

律师通过“法律+技术”双维度辩护,将招投标专业问题转化为法律争议焦点,为同类案件提供“技术事实法律化”的办案范本,体现了专业知识的法律客观运用,寻找了专业证据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同时,入围的另十起案件及其辩护律师,同样值得学习和致敬,在此一并表彰。名单如下:

一、安徽宣城陈某串通投标案,辩护律师:琚艳(炜衡上海)

二、山东广饶董某等盗窃案,辩护律师:顾小兵(炜衡上海虹桥)

三、山西刘某帮信、掩隐案,辩护律师:吴剑婷(炜衡北京)

四、福建宁德周某1、周某2故意伤害案,辩护律师:王明文(炜衡福州)

五、广东深圳金某危险驾驶案,辩护律师:余文景(炜衡深圳)

六、贵州Y某织金诈骗案,辩护律师:李玉明、罗俨(炜衡贵阳)

七、河北尊某帮信案,辩护律师:耿云曌(炜衡北京)

八、重庆余某某盗窃案,辩护律师:彭祖权、余超(炜衡重庆)

九、北京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辩护律师:卓别峰、陈玲(炜衡北京)

十、福州郑某某强奸案,辩护律师:王明文(炜衡福州)


这些无罪案例充分体现了炜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辩护智慧与责任担当。现对以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入围案例及其辩护律师予以表彰,希望全所律师以他们为榜样,坚定信念、锤炼技艺,力争为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中国刑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炜衡新闻|2024年度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

2025-07-07

为弘扬刑事辩护职业精神,表彰炜衡优秀辩护成果,炜衡刑辩学院于2025年4月启动每年一度的“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炜衡总分所律师提交了多起无罪案件,经学院秘书处初审筛选,20件案例入围,“炜衡刑辩”公众号开启入围案件网络投票环节。一个月后,炜衡刑辩学院特邀炜衡创始人、党委书记、全国管委会主任张小炜,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等11位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评议与无记名投票,终评定“2024年度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炜衡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2024)

一、吕梁吴某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薛建民、黑鹏伟(炜衡延安)

二、呼伦贝尔指居死亡案/邢某等开设赌场案,辩护律师:徐昕、王任飞等(炜衡北京)

三、云南刘某等15人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袁诚惠、赵立之(炜衡北京)

四、北京某公司高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律师:蔡曦蕾(炜衡北京)

五、南通某国企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案,辩护律师:郑飞云(炜衡上海虹桥)

六、内蒙古张某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彭逸轩、百茹峰(炜衡北京)

七、云南HB公司逃避商检案,辩护律师:武广轶、侯里易(炜衡昆明)

八、上海C某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辩护律师:张柯柯、戴思雅(炜衡上海)

九、上海张某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赵栩可(炜衡上海)

十、南通A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律师:余雷(炜衡南通)


案例简介


一、吕梁吴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薛建民、黑鹏伟(炜衡延安)


案例简介:

吴某系在陕西省子长市经营煤炭买卖生意,2020年与商某发生煤炭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总额1800万元。双方结算后,商某认为吴某挪用了其支付的1937782元购煤款,遂向其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

律师了解到,吴某与商某是结算后产生的1937782元差额,吴某只认可其中的70万元购煤款没有发货,针对该部分吴某始终愿意返还,剩余部分吴某坚持认为已经给商某发货了,商某如果没有收到,肯定是商某的业务员挪用了。

律师经与侦查机关沟通后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侦查机关未能采纳,将案件移送至兴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律师仍然坚持无罪。公诉人仍未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将案件起诉至兴县人民法院。

一审期间,律师申请调取吴某无罪的证据,并整理了吴某与商某的所有交易流水,申请当时的业务员出庭作证。律师坚持认为双方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吴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一审法院判处吴某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吴某上诉后,吕梁市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经兴县人民法院重审,终认定吴某不构成犯罪。


典型意义:

薛建民律师70有余,与黑鹏伟律师往返陕西延安与山西兴县十几次,每趟往返500多公里。宣告无罪后,吴某及家人赠送“辩冤白谤行事讼法,尽心尽责律师典范”的锦旗。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将民事纠纷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的案例,法院判决明确了两者的界限。


二、呼伦贝尔指居死亡案/邢某等开设赌场案

辩护律师:

徐昕、王任飞(炜衡北京)等


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8日,优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14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公安局拘留。该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游戏开发服务业务,当事人邢某为总经理,其他人为公司小股东和日常管理人员。公安指控其竞技联盟德州扑克APP涉嫌开设赌场。

2024年4月,徐昕律师团队接受邢某家属委托,担任邢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的辩护律师,以及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控告代理人。律师团队包括徐昕、王任飞、卫旖雪、李耀辉、刘章景、朱虹宇、赵普等。4月19日团队介入,4月21日即前往内蒙古提交手续、勘查现场、调查核实、提起控告。此后8个月,律师团队11次奔赴新左旗、呼伦贝尔市、内蒙古自治区,与多个办案机关沟通、反映,提交多份书面法律意见,力主邢某等14人无罪,彻查死因,严格追责。

团队引入法医专家胡志强参与尸检监督,并针对尸检报告提出专业意见。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一度被拒绝阅卷,后经强烈反映,于7月31日成功复制案卷,后提出全案撤销案件的意见。10月19日,涉案其他13人被决定不起诉后,律师继续开展全方位辩护,要求撤销案件,并对邢某非正常死亡事件严厉追责。

2024年12月6日,“竞技联盟德州扑克APP涉嫌开设赌场案”终被撤销案件,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

虽然无罪,但本案追责仍未完成,案件仍未终结,徐昕、王任飞转入炜衡后,继续办理本案。


典型意义:

为“亡者”辩护,澄清了“亡者”没有辩护权的误解。人命关天,办案艰难,律师通过“团队辩护+控告”的组合,终还当事人和公司清白。

该案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致人死亡而引发全国性关注,也因此被有关机构评为“2024年度十大影响力刑事案件”。很多人基于此案对“指居”制度进行彻底反思,进而呼吁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或者进行重大修改,该案或有可能个案推动法治,促进立法完善。


三、云南刘某等15人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袁诚惠、赵立之(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刘某为云南某市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销售保健品,销售方式包括实体店及网络平台销售。因其在当地同行业中经营业绩最好,导致同行嫉恨,冒充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以虚假宣传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刘某等15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将该公司近几个月的所有销售金额定为诈骗所得,要求家属退赃2千余万。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刘某,在对案情细节充分了解后,迅速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之后,律师又说服嫌疑人,纠正了其因被骗供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在与嫌疑人在辩护方向上达成一致后,辩护人随即开始主动出击,多次前往侦查机关约见办案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向相关监督机关实名反映和控告。两位律师采用以打促谈的策略,一方面给办案人员施加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又始终保留谈判空间。经过不懈的坚持及有力的交涉,终该案15名嫌疑人全部无罪获释。

本案立案之初,因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侦查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声势浩大,势在必得。此种情况下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涉尤为艰难。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顶着巨大压力(办案过程中被多次威胁),终促成15名嫌疑人全部无罪获释。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把合同纠纷当成合同诈骗处理的情况,有的甚至是人为把合同诈骗罪作为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工具,上述做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极大,也是对嫌疑人人权的肆意践踏。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一定程度厘清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初当地公安机关准备把此案做成当地所谓打击诈骗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此案的处理结果,客观上也给当地运动式的办案做法降了温,避免或减少了类似冤案的发生。


四、北京某公司高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辩护律师:

蔡曦蕾(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信息化建设领域的领先企业。2021年至2023年期间,该公司在与上游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认证抵扣,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及副总经理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蔡曦蕾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提出了辩护意见,海淀区检察院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基于涉案单位及个人所取得的各项认证、资质及荣誉、服务于八大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信息化业绩、国家战略性重点项目业绩及过去5年的完税情况等,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并就企业合规政策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交流,检察官也同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检察机关终对涉案单位及赵某某、李某某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从国家信息化建设领域领先企业的角度入手,律师在充分提出证据疑点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的合规整改,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


五、南通某国企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辩护律师:

郑飞云(炜衡上海虹桥)


案例简介:

南通某国企主营石墨制品及石墨设备的生产、销售,并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是国内石墨电极行业的重要企业。上海海关缉私局在稽查中发现,南通某国企在出口炉用碳电极时,提供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载明的终目的国与实际出口地不符,因涉嫌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高达3.37亿元。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被刑事拘留,企业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律师介入并深入研究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递交了不捕意见,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先行对部门主管进行取保候审。虽然同类情况已有被判处刑罚先例,但律师介入后全面摸排公司经营风险,协助公司合规运营。帮助公司实现了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此后又根据出口货物性质、公司取得出口许可证等情况,邀请来自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高校及业界专家出具《军民两用敏感物项涉及石墨电极等炭素材料的论证意见》,同时研究了欧盟和东南亚对于石墨电极的出口政策以及国际石墨电极的生产贸易格局,并与中国炭素协会进行了深度的请教和交流,终由中国炭素协会牵头推动商务部《关于石墨类相关制品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并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时时书面向检察机关汇报调整情况。最后,商务部采纳专家及行业相关意见确定,除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石墨制品外,其他石墨材料及制品,如炉用碳电极取消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公司、公司多名高管和员工,以及同批处理的相关行业数家公司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的、迫切性的客观原因,即我国石墨电极出口长期面临国际贸易壁垒的困境,因此,案涉石墨电极所涉及的出口问题是整个行业性的问题,案涉行为也是行业普遍行为。律师团队未局限于个案辩护,而是通过行业调研、专家论证、政策游说,终促成商务部调整出口管制清单,不仅帮助为委托人化解刑事风险,更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政策优化。


六、内蒙古张某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

彭逸轩、百茹峰(炜衡北京)


案例简介:

2009年3月,有牧民在内蒙古某旗县一处羊粪堆中发现一具尸体,因人迹罕至、线索较少,办案机关未能找到凶手。15年之后的2024年,警方因其他案件抓获了本案实施杀人行为的嫌疑人。侦查中又有多人涉案,张某是其中之一。

彭逸轩、百茹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公安机关积极进行沟通,并通过申请检察监督,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向其充分了解案情。经过分析,辩护人一致认为本案与张某不存在直接联系,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指使他人故意杀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充分表达了前述观点,检察机关随后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针对公安机关在不批捕决定后仍对张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辩护人据理力争,多次提交相关申请,成功争取将张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认真反复研读案卷,辩护人更坚定了观点,认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且现有证据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于是提交了翔实的证据与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阐明观点,还原案件事实,即当事人张某不存在指使他人杀人的行为,与涉嫌故意杀人的指控完全无关。

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对张某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在案发15年后抓获真凶,是对公众朴素正义观的最佳回应,而张某无辜牵涉其中,办案机关又在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的工作下,剥离张某责任,做到不枉不纵,树立了司法威信。


七、云南HB公司逃避商检案

辩护律师:

武广轶、侯里易(炜衡昆明)


案例简介:

HB公司系在监管下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生产、出口贸易的企业。HB公司一开始以编码2907299090(需商检)申报出口。2019年3月起,改为以编码2938909090(无监管条件)申报出口。2020年6月后,HB公司又恢复又以编码2907299090(需商检)申报出口。

2022年初,某海关在稽查工作中发现HB公司同样的商品归类出现反复,于2022年3月20日行政受案初查。2022年7月26日,海关作出《HB公司涉嫌逃避国家出境检验检疫管制案调查终结报告》,认定HB公司涉嫌逃避商检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万元,并认为H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庞某涉嫌刑事犯罪,移送缉私局立为逃避商检案侦查。

在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合规整改制度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推行,本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考虑对全省首例逃避商检案做合规不起诉。并认为可行性较高,所以不太关注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在抓合规不起诉作为保底(次优选项)的同时,坚定以实定法立场主张做出法定不起诉更为准确。同时针对当时合规不起诉的审批程序特别繁琐、要求特别高的情况,指出即便没有合规不起诉制度,本案也应当依据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基于此一贯立场,即便在后期合规不起诉制度被叫停之后,本案依然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


典型意义:

该案罪名冷僻,无相关司法解释,辩护律师从空白罪状适用、客观行为界定、主观目的推定、法秩序统一方面系统性主张本案无罪。同时积极进行合规治理,为争取酌定不起诉打好基础,并为类案辩护提供了参考。

合规不起诉等刑事政策好比风口,把握好风口确实是事半功倍的法门。但事关生命、自由的刑事辩护任何时候都应当扎根于实定法,才能不断争取理想的结果而不受风起风停的影响,才能经受住时间检验。


八、上海C某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辩护律师:

张柯柯、戴思雅(炜衡上海)


案例简介:

C某,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认定XX公司与某公司联合体投标某广场永久用电工程,XX公司通过虚增工程项目报价中标,但未对其中的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后申请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收取了全部合同价款,骗取了对方公司1000余万工程款项。公安机关认为C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C某于2023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某刑事拘留。张柯柯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C某于6月16日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又认定C某为获取某广场永久用电工程,向某公司总经理虞某及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周某行贿共计245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后公安机关以上述两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检察院移送。

辩护人先后和检察院沟通七次。律师认为,C某既没有欺骗的行为,对方公司对于整体情况也是知情,XX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也在民事判决中已受法院认可,终检察院认为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就非公行贿而言,辩护人提出系单位犯罪,相应行为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终检察院作出了绝对不诉的决定。2024年5月31日,检察院做出了全案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处理合同诈骗指控时,须深入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避免将正常的商业行为误判为犯罪。对于行贿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司法机关亦有必要进行细致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践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九、上海张某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赵栩可(炜衡上海)


案例简介:

公安机关认定2013年时,A公司与B公司联合体投标某大型集团广场永久用电工程,张某作为该大型集团公司招标负责人,串通A、B公司,故意纵容虚增工程,使该联合体高于成本核定价中标,损害某大型集团利益,案涉金额高达1700万元。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5月对其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辩护难度巨大。首先此事发生于10年前,张某早已离职该大型企业,对于核标工作的底稿全部保存于该大型企业。由于案发年代久远,当事人对案件细节无法全部还原。赵栩可律师通过寻找案涉工程的规划设计、咨询造价部门,通过专业人员核定工程标段金额,核实当年中标价是否明显高于核定内部成本价,找到相反证据。同时,律师从审价、评标工作职责等客观角度厘清了恶意纵容和工作失误的边界。

经努力辩护,该案改变管辖,由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变更为嘉定区检察院。律师多次约见检察官,通过一定的工程专业知识与检察官沟通证据存疑点。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后,两次退查。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辩护律师将合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作为本案辩护的着力点,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免受诉累,也使司法机关节省了司法资源。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既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刑事审判结果对民事案件产生预决效力,也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本案也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南通A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辩护律师:

余雷(炜衡南通)


案例简介:

A在某公司任职采购经理期间,多次收受贿赂,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公司发现后找A谈话,A承认收受贿赂的事实,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受贿金额31万余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阅卷后,认为涉案金额中有借款、人情往来等情形不能认定为受贿,权钱交易特征不明显,应当剔除部分金额。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公司内控部门谈话中承认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律师引用了《刑事审判参考》第137辑第1543号案例,案例将民营企业员工在本单位内控部门谈话期间交代受贿事实的行为认定构成自首,为本案的认定提供了实务参考。

检察机关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受贿金额为20万余元,并且有自首情节,认为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典型意义:

律师通过“法律+技术”双维度辩护,将招投标专业问题转化为法律争议焦点,为同类案件提供“技术事实法律化”的办案范本,体现了专业知识的法律客观运用,寻找了专业证据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同时,入围的另十起案件及其辩护律师,同样值得学习和致敬,在此一并表彰。名单如下:

一、安徽宣城陈某串通投标案,辩护律师:琚艳(炜衡上海)

二、山东广饶董某等盗窃案,辩护律师:顾小兵(炜衡上海虹桥)

三、山西刘某帮信、掩隐案,辩护律师:吴剑婷(炜衡北京)

四、福建宁德周某1、周某2故意伤害案,辩护律师:王明文(炜衡福州)

五、广东深圳金某危险驾驶案,辩护律师:余文景(炜衡深圳)

六、贵州Y某织金诈骗案,辩护律师:李玉明、罗俨(炜衡贵阳)

七、河北尊某帮信案,辩护律师:耿云曌(炜衡北京)

八、重庆余某某盗窃案,辩护律师:彭祖权、余超(炜衡重庆)

九、北京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辩护律师:卓别峰、陈玲(炜衡北京)

十、福州郑某某强奸案,辩护律师:王明文(炜衡福州)


这些无罪案例充分体现了炜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辩护智慧与责任担当。现对以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入围案例及其辩护律师予以表彰,希望全所律师以他们为榜样,坚定信念、锤炼技艺,力争为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中国刑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