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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浪潮下小游戏UGC生态之法律风险与合规治理体系建构思考 | 网络与数据合规

2026-08-04





摘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游戏产业的底层研发与玩家体验端的深度渗透,游戏开发模式正经历从专业内容生产向AI赋能的用户生成内容跃进。特别是对于小游戏行业的平台和用户而言,AI的赋能降低了游戏开发的门槛,引发了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在模糊传统的法律责任边界。内置的AI辅助工具极大地降低了用户创作门槛,也催生了海量UGC(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以下简称“UGC”)资产,平台作为规则制定者与技术提供方正面临着侵权困境、资产反噬、行政监管甚至刑事责任等多重风险。本文旨在立足法律实务与商业合规的双重视角,深度剖析人工智能赋能用户生成内容(以下简称“AI+UGC”)生态下平台和用户涉及的民事侵权、行政监管、刑事违法及商业风险等问题,为当下小游戏行业UGC生态的野蛮生长现状提出系统性的规制建议。



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浪潮下,游戏平台通过内嵌大语言模型、图像生成模型以及自动化地图编辑器的功能,赋予了玩家极高的创作自由度,玩家可以在UGC生态下进行各种自由创作,但在这种自由的表象下往往滋生诸多违法违规现象及商业风险。



一、民事侵权:玩家版权侵权的连带责任风险


(一)对“避风港原则”的实务理解


在传统的Web2.0时代,游戏平台或社区通常依据“避风港原则”[1](即:通知-必要措施)来判断玩家是否在游戏中涉嫌侵权其他游戏产品,只要平台证明自己对侵权内容不明知且不应知,仅起到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作用,且在发生侵害后立即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可免责。比较知名的案例是2024年蛋仔派对UGC作者仟中酒起诉腾讯元梦之星游戏的侵权纠纷,原告仟中酒称其在蛋仔中原创的UGC地图“因蓝”在腾讯的游戏里被其他玩家一比一像素级抄袭。腾讯知晓后即采用了避风港原则来应对,快速下架且平台前置屏蔽“因蓝”相关侵权内容,证明自己并未对这些涉嫌抄袭的地图进行过官方置顶推荐,平台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恶意。在腾讯正面且积极应对的情况下,原告与腾讯促成了庭外和解、撤诉。该案是实务中平台积极主张‘避风港原则’以规避诉讼风险的典型缩影,长期以来一直作为游戏平台或社区规避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的模范操作来参考执行,避风港原则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金标准也一直被沿用。然而在当下的AI+UGC生态背景下,AI创作的兴起和泛滥、平台功能的偏移等问题导致了该标准所涉及的司法抗辩逻辑似乎发生了变化。


(二)AI产出物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是国内首例明确AI生成图是否构成作品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原告李某使用某开源AI绘图软件,通过不断输入、调整数百个提示词设置了迭代步数等参数并最终生成了一幅精美的人像图片,刘某未经许可截去了原告的水印,将该图作为自己诗歌文章的配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侵权配图属于利用AI软件生产的产物,但原告在生成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智力投入和实质性独创编排(即设计提示词和调整参数),这种特定的人类深度介入使得最终生成的图片具备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并非纯靠AI一键生成的成果,因此应当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案确立了“人类智力投入=独创性”这一共识,即如果人类只是输入了几个简单的关键词而剩下的全靠AI一键生成,则视为人类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后期美术修改、编排和二次创作,那么这种纯AI图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后续多起涉及AI画图平台生成“奥特曼”等知名IP的诉讼如(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案等,法院也采用了相似的裁判逻辑来认定是否侵权。因此,AI产出物是否享有知识产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当下AI+UGC生态的背景激发了用户自由创作的意愿和热情,堆砌的大量AI产出物是否已侵权或存在潜在侵权的可能性,平台是否可能受到连带责任,如果提前规避这类侵权风险等问题已成为平台应首要考虑并解决的难题。


(三)平台定位变化对“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新挑战


通常情况下,游戏平台仅承担游戏发布渠道供给与存储服务职能,当平台用户发生侵权行为时,平台可依据避风港原则来免责,降低被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律风险。然而在AI+UGC的生态背景下,用户可以随意依托AI工具来开展大规模自主创作活动,平台能否按照原来的方式来解释并运用避风港原则免责有了新的争议。


一方面,在竞争激烈市场环境下,平台为了留住用户、留住流量,也在主动为用户AI创作赋能。当一个游戏公司不仅提供发布渠道,还直接向玩家提供AI生成工具时,平台在法律上的定性便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或共同创作者偏移。根据当下的司法实践情况,在判定平台责任过程中需要区分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若平台被判定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则会因其为直接侵权内容提供了实施或帮助行为而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不得适用避风港原则。若平台还是被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只提供了自动接入、传输、信息储存等服务,并未对侵权行为提供实施或帮助,故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是否侵权。因此,如果玩家在游戏中输入包含第三方知名游戏IP的提示词并利用AI生成与该提示词相关的素材时,该素材则可能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导致侵权,此时平台因允许AI创作功能的存在,导致其已不再是单纯的游戏发布渠道和存储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认定为与玩家共同侵权的风险极大。


另一方面,平台的高度注意义务也面临着极大挑战。避风港原则要求平台需要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要承担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的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举证责任。目前的司法实务倾向于认为,平台作为AI工具的训练者和提供者应具备对底层算法和违禁词库的控制力,若因平台未在系统底层建立完善的版权防火墙(如屏蔽知名IP关键词)机制导致侵权UGC在游戏内大肆传播,则可能推定平台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判令平台与玩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时平台将为玩家的侵权行为买单。


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小游戏行业发展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小游戏行业在用AI做研发或投放广告时,因控制成本、高效省事或蹭热度等原因,用AI工具几秒钟就能拉出多张游戏背景和道具图后直接上线投入游戏中使用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洗大厂爆款IP的做法很容易触及大厂侵权的雷区,一旦被大厂发现,出于维权难度和高效的考虑,他们大多不会专门去告某个匿名玩家用户,而是会直接起诉提供编辑器的游戏公司也就是平台本身,要求下架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平台采用了尽快下架、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因其向用户提供了AI生成工具,在身份认定上已不再纯粹,可能被认定与玩家用户有共同故意侵权的意图,避风港原则的“免死金牌”作用则可能失效。



二、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风险


相较于民事争议,UGC内容违法违规引发的行政监管与刑事风险是直接威胁游戏平台生死存亡的红线,更应当引起平台的高度关注。AI生成内容的不可预测性与UGC发布的海量即时性造成的双重叠加,构成了游戏平台最为致命的合规雷区。UGC编辑器一旦开放,可能存在不法分子或未成年人利用地图、关卡、弹幕、评论区等功能,通过方块、道具拼出、写出涉黄、涉赌、敏感政治或暴力恐袭的内容的情形。一旦遭网络文化执法部门和网信办抽查发现,游戏平台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若未能建立有效的内容审核与拦截机制,将面临网信、公安、文化执法等多部门的联合打击,轻则遭遇巨额行政罚款、全面停服整改,重则可能被直接吊销相关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一)涉黄、涉未成年人保护风险


沙盒类游戏或自由度较高的小型游戏普遍开放方块拼图、自定义画布与聊天室等功能,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此类高自由度创作场景拼接、发布色情低俗内容,或诱导未成年人创建私密房间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我国在网络色情治理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实行严格的穿透式监管与一票否决制,若游戏运营企业或开发者提供了此类创作与展示空间却未落实有效的内容风险防控机制,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即构成未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主张以第三方行为或自身不知情为由免除管理者责任。


(二)涉政、恐暴等危害国家安全信息风险


部分融合战棋、策略、沙盒或互动直播等玩法的小型游戏中,用户可自主设定敏感政治标语、非法宗教标识,或利用游戏内基础单元在虚拟地图中拼构包含网络博彩广告及境外违法网站链接的二维码;此类内容一旦被网信部门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并经电子取证予以固定,相关运营主体(即平台)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情节较轻者将被责令永久下架并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3]等罪名而被刑事追责。


(三)黑灰产利用UGC机制实施反向洗钱、诈骗或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风险


部分游戏为激励用户创作生态、开放玩家创作权限,允许玩家将自主创作的道具、皮肤、自定义关卡等内容上传至游戏内置交易平台,通过向其他玩家出售获取游戏代币并提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该交易机制已成为黑灰产实施违法犯罪的利用对象,不法分子借助用户创作自由度较高的UGC类游戏开展洗钱、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例如,不法分子利用游戏内置的UGC交易平台发布价值极低的虚假道具交易信息,通过自我对倒的方式高价收购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的无效创作内容以洗白赃款,本质上完成了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也有不法分子在玩家自定义地图中搭建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场景,以此实施洗钱、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若游戏运营平台仅以收取交易佣金为目的,未在后台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数据留痕与动态巡查机制,一旦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处,游戏平台极有可能因主观上对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放任态度,被依法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责任。



三、商业违规风险:创作者搬运与生态资产反噬


长期以来,高粘性创作社群与规模化优质原创内容始终是游戏平台UGC生态的核心商业护城河,然而当前AI辅助创作的泛滥对该体系形成显著冲击,平台此前构建的竞争优势已不再稳固,可能面临生态资产流失与价值反噬的高风险。具体而言,平台投入大量资源完成创作编辑器的市场推广与生态培育后,若孵化出的优质创作者与爆款内容(例如依托游戏编辑器开发的“极限跑酷”“剧情解密”类自定义场景内容)遭遇内部泄露或外部同业的抄袭搬运,此时通常会引发两类负面结果:其一,核心创作者连同其原创内容被头部竞品企业整体挖走,导致平台流失核心用户群体;其二,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抓包等技术手段,窃取玩家依托编辑器开发的爆款关卡内容并制作成切片内容,在短视频平台开展引流、售卖课程等营利活动,使得平台的核心生态资产沦为其他主体免费获取流量的工具。


为何会产生此类严峻的商业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UGC平台内部生态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AI工具的高效性大幅降低了游戏内容像素级抄袭的成本,使其趋近于零,平台内头部创作者耗费数周完成构思的爆款UGC玩法、数值平衡方案或核心地图,极易被其他用户借助AI工具快速抓取特征、微调参数后重新发布。由于单纯的玩法规则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这类内部洗稿行为会快速消解头部创作者的创作动力,最终导致UGC社区异化为同质化低质内容的滋生场。


除前述风险外,UGC资产的外部流失则是更为严峻的问题。若平台未在底层《用户服务协议》中对UGC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清晰界定,当某一UGC玩法实现全网爆火后,原创作者极有可能将该玩法整体转移,通过直接跳槽至竞争对手,或向其授予使用权的方式脱离原有平台。此外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诸多高价值UGC资产(例如特色地图、定制化角色等)已具备数字资产属性,当此类游戏相关内容进行出海布局,尤其是进入欧洲市场时,UGC资产存在被第三方交易平台炒作甚至代币化的风险。由于初始权属界定模糊,一旦发生跨国交易,平台不仅无法从该类数字资产的流转过程中获取商业收益分成,还极易违反当地(如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等最新合规监管要求,最终导致整个出海项目因涉嫌违规发行数字资产而失败。


以《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侵权案为例,该案为UGC生态中资产抄袭类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裁判逻辑可作为参考。网易公司开发的《我的世界》是一款典型的沙盒游戏,2019年网易公司起诉深圳某公司开发的《迷你世界》游戏侵犯了网易公司《我的世界》游戏的著作权,指控《迷你世界》不仅在核心游戏规则上抄袭了《我的世界》,更是对其多年来投入巨资运营、由玩家共创形成的UGC生态优势和商业资源进行了整体性的掠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两款游戏均属于沙盒游戏,两者在游戏元素设计上高度相似,但并非游戏画面高度重合,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但因两款游戏在玩法及规则上高度相似,游戏元素及细节也存在很多重合且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合理参考的范围,故认定《迷你世界》的开发公司通过抄袭直接攫取了《我的世界》开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打造的UGC生态、玩家社区规则以及由此产生的系统性游戏资产这一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重大商业利益,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其赔偿网易公司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


该案向行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UGC生态是游戏公司的核心资产,游戏公司必须具备防范竞品搬运和换皮的法律意识,如果在自身平台内部未能通过协议和技术保护好原创UGC资产,一旦被外部竞品洗稿甚至挖角,将直接导致核心竞争力的丧失,进而造成巨大的商业风险及损失。



四、解决建议


当面临民商事、行政、刑事及商业等多维度交叉复合风险时,游戏平台仅依托技术团队开展违规行为封堵是很难实现风险有效防控的,若要以最低成本实现风险的事前干预和可控,必须构建“技术风控+法律隔离+商业协议”三轮驱动的系统性合规治理方案来尽量规避风险,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应对建议供参考。


(一)前置固化审核链条证据,筑牢合规防线


建议平台应进行前置合规行动,提前将冰冷的代码与运营日志转化为符合法院证据采信规则的法定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第一,建立研发与AI生成过程的全量法律留痕机制。针对内置AI工具,后台必须建立强制记录并加密存储的日志系统,该系统需捕获玩家的原始提示词生成时间戳及操作IP,一旦遭遇第三方大厂的IP侵权控诉,平台能够调取该日志向法院证明该侵权行为完全系涉案玩家个人行为,系其恶意输入违规提示词、绕过系统规则所致,而非平台算法模型默认的输出倾向,以此来切断平台的连带侵权因果关系。


第二,建立核心UGC资产的区块链确权与时间戳防篡改存证机制。对于平台内高热度、高流水贡献的头部UGC资产(如排名前100的玩家自制地图或皮肤),应当对接权威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或国家级版权区块链(如权利卫士时间戳),在玩家点击发布、内容生成的瞬间自动提取文件的哈希值进行前置固化。这不仅能为后续打击跨平台搬运、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提供创作完成时间推定的证据,也能作为平台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有力抗辩。 


(二)定制《UGC内容版权让渡与创作者激励协议》


商业生态的护城河必须通过严密的商事合同来提前构筑,目前大多数中小游戏平台直接套用市面上格式化的《用户服务协议》,这在复杂的AI+UGC生态背景下如同废纸,必须针对该场景进行深度的专项合同升级,根据需求来制定专属《UGC内容版权让渡与创作者激励协议》,杜绝搬运及白嫖盈利,守护好专属UGC生态资产。笔者建议平台在制定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明确版权归属与非独家到独家的让渡机制。在UGC地图编辑器或AI创作工具的准入界面,采取弹窗强提醒的方式单独设立《UGC创作者版权授权与服务协议》。在条款设计上,建议摒弃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所有权全部归属平台”条款,转而采用著作权归属创作者但可向平台进行全球、免费、永久、独家、可转授权及可分许可的商业许可模式(如在协议中明文约定类似条款:平台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任何在站内外进行非法搬运、洗稿的侵权主体发起维权诉讼)。这类条款在法律上赋予了平台直接的诉权,从根源上锁定了UGC资产的商业控制权,阻断了竞争对手挖角的后路。


第二,要求创作者明确权利瑕疵担保条款与反洗钱承诺。在资金结算协议中要求创作者承诺其提交的UGC内容未侵犯第三方版权,未使用违规AI模型且未涉及非法资金流转,一旦查实创作者系搬运洗稿、恶意套取平台补贴或利用UGC交易进行洗钱,平台有权不经通知直接冻结其收益账户,并要求其承担全额的侵权赔偿及商誉损失责任,从而在法律上杜绝白嫖盈利的行为。


(三)搭建行政、刑事责任免责证据链条


面对随时可能降临的行政重罚与刑事责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平台应当建立免责证据链条,尽量依法阻断主观上具有放任、故意的责任推定可能性。


第一,建立内容审核的双轨拦截机制。可以采用AI算法初筛+人工复核的双管齐下的UGC内容审核机制,在玩家提交自定义文本、图片或代码时,需要借助AI算法来自动识别可能存在违禁词、图像涉黄涉政、暴恐的信息,并立即记录留痕。若通过AI算法未识别出违规信息,则采用人工方式对高风险标签分类、涉及敏感互动内容进行复核后方可全网可见。


第二,建立违法信息应急响应与阻断SOP。平台内部需正式下发并执行《违法违规信息2小时应急处置预案》。在游戏UI界面的显著位置常设一键举报通道,一旦触发红线预警(无论是玩家举报还是系统自查),要求运营、技术与法务部门在限定的2小时内完成一套标准闭环操作,包括断开链接/隐藏内容——封禁发布账号——固化后台IP及设备MAC地址、提取电子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证明平台不存在故意或放任的意图,而是已经尽到了当前技术水平下最高的网络安全管理与审查义务,以此依法切断平台与违规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避免其卷入行政、刑事责任中。



五、后记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呈现出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典型特征,在技术赋能产业发展的进程中,也导致了传统法律边界趋于模糊、监管压力显著提升的问题。高度开放的产业创新自由需要完善的合规体系加以规范与保障,唯有如此方能保障平台与相关企业在动态变化的UGC发展浪潮中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通知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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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摘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游戏产业的底层研发与玩家体验端的深度渗透,游戏开发模式正经历从专业内容生产向AI赋能的用户生成内容跃进。特别是对于小游戏行业的平台和用户而言,AI的赋能降低了游戏开发的门槛,引发了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在模糊传统的法律责任边界。内置的AI辅助工具极大地降低了用户创作门槛,也催生了海量UGC(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以下简称“UGC”)资产,平台作为规则制定者与技术提供方正面临着侵权困境、资产反噬、行政监管甚至刑事责任等多重风险。本文旨在立足法律实务与商业合规的双重视角,深度剖析人工智能赋能用户生成内容(以下简称“AI+UGC”)生态下平台和用户涉及的民事侵权、行政监管、刑事违法及商业风险等问题,为当下小游戏行业UGC生态的野蛮生长现状提出系统性的规制建议。



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浪潮下,游戏平台通过内嵌大语言模型、图像生成模型以及自动化地图编辑器的功能,赋予了玩家极高的创作自由度,玩家可以在UGC生态下进行各种自由创作,但在这种自由的表象下往往滋生诸多违法违规现象及商业风险。



一、民事侵权:玩家版权侵权的连带责任风险


(一)对“避风港原则”的实务理解


在传统的Web2.0时代,游戏平台或社区通常依据“避风港原则”[1](即:通知-必要措施)来判断玩家是否在游戏中涉嫌侵权其他游戏产品,只要平台证明自己对侵权内容不明知且不应知,仅起到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作用,且在发生侵害后立即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可免责。比较知名的案例是2024年蛋仔派对UGC作者仟中酒起诉腾讯元梦之星游戏的侵权纠纷,原告仟中酒称其在蛋仔中原创的UGC地图“因蓝”在腾讯的游戏里被其他玩家一比一像素级抄袭。腾讯知晓后即采用了避风港原则来应对,快速下架且平台前置屏蔽“因蓝”相关侵权内容,证明自己并未对这些涉嫌抄袭的地图进行过官方置顶推荐,平台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恶意。在腾讯正面且积极应对的情况下,原告与腾讯促成了庭外和解、撤诉。该案是实务中平台积极主张‘避风港原则’以规避诉讼风险的典型缩影,长期以来一直作为游戏平台或社区规避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的模范操作来参考执行,避风港原则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金标准也一直被沿用。然而在当下的AI+UGC生态背景下,AI创作的兴起和泛滥、平台功能的偏移等问题导致了该标准所涉及的司法抗辩逻辑似乎发生了变化。


(二)AI产出物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是国内首例明确AI生成图是否构成作品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原告李某使用某开源AI绘图软件,通过不断输入、调整数百个提示词设置了迭代步数等参数并最终生成了一幅精美的人像图片,刘某未经许可截去了原告的水印,将该图作为自己诗歌文章的配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侵权配图属于利用AI软件生产的产物,但原告在生成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智力投入和实质性独创编排(即设计提示词和调整参数),这种特定的人类深度介入使得最终生成的图片具备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并非纯靠AI一键生成的成果,因此应当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案确立了“人类智力投入=独创性”这一共识,即如果人类只是输入了几个简单的关键词而剩下的全靠AI一键生成,则视为人类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后期美术修改、编排和二次创作,那么这种纯AI图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后续多起涉及AI画图平台生成“奥特曼”等知名IP的诉讼如(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案等,法院也采用了相似的裁判逻辑来认定是否侵权。因此,AI产出物是否享有知识产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当下AI+UGC生态的背景激发了用户自由创作的意愿和热情,堆砌的大量AI产出物是否已侵权或存在潜在侵权的可能性,平台是否可能受到连带责任,如果提前规避这类侵权风险等问题已成为平台应首要考虑并解决的难题。


(三)平台定位变化对“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新挑战


通常情况下,游戏平台仅承担游戏发布渠道供给与存储服务职能,当平台用户发生侵权行为时,平台可依据避风港原则来免责,降低被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律风险。然而在AI+UGC的生态背景下,用户可以随意依托AI工具来开展大规模自主创作活动,平台能否按照原来的方式来解释并运用避风港原则免责有了新的争议。


一方面,在竞争激烈市场环境下,平台为了留住用户、留住流量,也在主动为用户AI创作赋能。当一个游戏公司不仅提供发布渠道,还直接向玩家提供AI生成工具时,平台在法律上的定性便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或共同创作者偏移。根据当下的司法实践情况,在判定平台责任过程中需要区分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若平台被判定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则会因其为直接侵权内容提供了实施或帮助行为而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不得适用避风港原则。若平台还是被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只提供了自动接入、传输、信息储存等服务,并未对侵权行为提供实施或帮助,故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是否侵权。因此,如果玩家在游戏中输入包含第三方知名游戏IP的提示词并利用AI生成与该提示词相关的素材时,该素材则可能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导致侵权,此时平台因允许AI创作功能的存在,导致其已不再是单纯的游戏发布渠道和存储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认定为与玩家共同侵权的风险极大。


另一方面,平台的高度注意义务也面临着极大挑战。避风港原则要求平台需要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要承担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的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举证责任。目前的司法实务倾向于认为,平台作为AI工具的训练者和提供者应具备对底层算法和违禁词库的控制力,若因平台未在系统底层建立完善的版权防火墙(如屏蔽知名IP关键词)机制导致侵权UGC在游戏内大肆传播,则可能推定平台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判令平台与玩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时平台将为玩家的侵权行为买单。


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小游戏行业发展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小游戏行业在用AI做研发或投放广告时,因控制成本、高效省事或蹭热度等原因,用AI工具几秒钟就能拉出多张游戏背景和道具图后直接上线投入游戏中使用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洗大厂爆款IP的做法很容易触及大厂侵权的雷区,一旦被大厂发现,出于维权难度和高效的考虑,他们大多不会专门去告某个匿名玩家用户,而是会直接起诉提供编辑器的游戏公司也就是平台本身,要求下架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平台采用了尽快下架、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因其向用户提供了AI生成工具,在身份认定上已不再纯粹,可能被认定与玩家用户有共同故意侵权的意图,避风港原则的“免死金牌”作用则可能失效。



二、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风险


相较于民事争议,UGC内容违法违规引发的行政监管与刑事风险是直接威胁游戏平台生死存亡的红线,更应当引起平台的高度关注。AI生成内容的不可预测性与UGC发布的海量即时性造成的双重叠加,构成了游戏平台最为致命的合规雷区。UGC编辑器一旦开放,可能存在不法分子或未成年人利用地图、关卡、弹幕、评论区等功能,通过方块、道具拼出、写出涉黄、涉赌、敏感政治或暴力恐袭的内容的情形。一旦遭网络文化执法部门和网信办抽查发现,游戏平台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若未能建立有效的内容审核与拦截机制,将面临网信、公安、文化执法等多部门的联合打击,轻则遭遇巨额行政罚款、全面停服整改,重则可能被直接吊销相关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一)涉黄、涉未成年人保护风险


沙盒类游戏或自由度较高的小型游戏普遍开放方块拼图、自定义画布与聊天室等功能,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此类高自由度创作场景拼接、发布色情低俗内容,或诱导未成年人创建私密房间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我国在网络色情治理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实行严格的穿透式监管与一票否决制,若游戏运营企业或开发者提供了此类创作与展示空间却未落实有效的内容风险防控机制,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即构成未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主张以第三方行为或自身不知情为由免除管理者责任。


(二)涉政、恐暴等危害国家安全信息风险


部分融合战棋、策略、沙盒或互动直播等玩法的小型游戏中,用户可自主设定敏感政治标语、非法宗教标识,或利用游戏内基础单元在虚拟地图中拼构包含网络博彩广告及境外违法网站链接的二维码;此类内容一旦被网信部门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并经电子取证予以固定,相关运营主体(即平台)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情节较轻者将被责令永久下架并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3]等罪名而被刑事追责。


(三)黑灰产利用UGC机制实施反向洗钱、诈骗或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风险


部分游戏为激励用户创作生态、开放玩家创作权限,允许玩家将自主创作的道具、皮肤、自定义关卡等内容上传至游戏内置交易平台,通过向其他玩家出售获取游戏代币并提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该交易机制已成为黑灰产实施违法犯罪的利用对象,不法分子借助用户创作自由度较高的UGC类游戏开展洗钱、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例如,不法分子利用游戏内置的UGC交易平台发布价值极低的虚假道具交易信息,通过自我对倒的方式高价收购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的无效创作内容以洗白赃款,本质上完成了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也有不法分子在玩家自定义地图中搭建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场景,以此实施洗钱、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若游戏运营平台仅以收取交易佣金为目的,未在后台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数据留痕与动态巡查机制,一旦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处,游戏平台极有可能因主观上对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放任态度,被依法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责任。



三、商业违规风险:创作者搬运与生态资产反噬


长期以来,高粘性创作社群与规模化优质原创内容始终是游戏平台UGC生态的核心商业护城河,然而当前AI辅助创作的泛滥对该体系形成显著冲击,平台此前构建的竞争优势已不再稳固,可能面临生态资产流失与价值反噬的高风险。具体而言,平台投入大量资源完成创作编辑器的市场推广与生态培育后,若孵化出的优质创作者与爆款内容(例如依托游戏编辑器开发的“极限跑酷”“剧情解密”类自定义场景内容)遭遇内部泄露或外部同业的抄袭搬运,此时通常会引发两类负面结果:其一,核心创作者连同其原创内容被头部竞品企业整体挖走,导致平台流失核心用户群体;其二,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抓包等技术手段,窃取玩家依托编辑器开发的爆款关卡内容并制作成切片内容,在短视频平台开展引流、售卖课程等营利活动,使得平台的核心生态资产沦为其他主体免费获取流量的工具。


为何会产生此类严峻的商业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UGC平台内部生态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AI工具的高效性大幅降低了游戏内容像素级抄袭的成本,使其趋近于零,平台内头部创作者耗费数周完成构思的爆款UGC玩法、数值平衡方案或核心地图,极易被其他用户借助AI工具快速抓取特征、微调参数后重新发布。由于单纯的玩法规则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这类内部洗稿行为会快速消解头部创作者的创作动力,最终导致UGC社区异化为同质化低质内容的滋生场。


除前述风险外,UGC资产的外部流失则是更为严峻的问题。若平台未在底层《用户服务协议》中对UGC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清晰界定,当某一UGC玩法实现全网爆火后,原创作者极有可能将该玩法整体转移,通过直接跳槽至竞争对手,或向其授予使用权的方式脱离原有平台。此外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诸多高价值UGC资产(例如特色地图、定制化角色等)已具备数字资产属性,当此类游戏相关内容进行出海布局,尤其是进入欧洲市场时,UGC资产存在被第三方交易平台炒作甚至代币化的风险。由于初始权属界定模糊,一旦发生跨国交易,平台不仅无法从该类数字资产的流转过程中获取商业收益分成,还极易违反当地(如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等最新合规监管要求,最终导致整个出海项目因涉嫌违规发行数字资产而失败。


以《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侵权案为例,该案为UGC生态中资产抄袭类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裁判逻辑可作为参考。网易公司开发的《我的世界》是一款典型的沙盒游戏,2019年网易公司起诉深圳某公司开发的《迷你世界》游戏侵犯了网易公司《我的世界》游戏的著作权,指控《迷你世界》不仅在核心游戏规则上抄袭了《我的世界》,更是对其多年来投入巨资运营、由玩家共创形成的UGC生态优势和商业资源进行了整体性的掠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两款游戏均属于沙盒游戏,两者在游戏元素设计上高度相似,但并非游戏画面高度重合,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但因两款游戏在玩法及规则上高度相似,游戏元素及细节也存在很多重合且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合理参考的范围,故认定《迷你世界》的开发公司通过抄袭直接攫取了《我的世界》开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打造的UGC生态、玩家社区规则以及由此产生的系统性游戏资产这一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重大商业利益,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其赔偿网易公司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


该案向行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UGC生态是游戏公司的核心资产,游戏公司必须具备防范竞品搬运和换皮的法律意识,如果在自身平台内部未能通过协议和技术保护好原创UGC资产,一旦被外部竞品洗稿甚至挖角,将直接导致核心竞争力的丧失,进而造成巨大的商业风险及损失。



四、解决建议


当面临民商事、行政、刑事及商业等多维度交叉复合风险时,游戏平台仅依托技术团队开展违规行为封堵是很难实现风险有效防控的,若要以最低成本实现风险的事前干预和可控,必须构建“技术风控+法律隔离+商业协议”三轮驱动的系统性合规治理方案来尽量规避风险,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应对建议供参考。


(一)前置固化审核链条证据,筑牢合规防线


建议平台应进行前置合规行动,提前将冰冷的代码与运营日志转化为符合法院证据采信规则的法定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第一,建立研发与AI生成过程的全量法律留痕机制。针对内置AI工具,后台必须建立强制记录并加密存储的日志系统,该系统需捕获玩家的原始提示词生成时间戳及操作IP,一旦遭遇第三方大厂的IP侵权控诉,平台能够调取该日志向法院证明该侵权行为完全系涉案玩家个人行为,系其恶意输入违规提示词、绕过系统规则所致,而非平台算法模型默认的输出倾向,以此来切断平台的连带侵权因果关系。


第二,建立核心UGC资产的区块链确权与时间戳防篡改存证机制。对于平台内高热度、高流水贡献的头部UGC资产(如排名前100的玩家自制地图或皮肤),应当对接权威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或国家级版权区块链(如权利卫士时间戳),在玩家点击发布、内容生成的瞬间自动提取文件的哈希值进行前置固化。这不仅能为后续打击跨平台搬运、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提供创作完成时间推定的证据,也能作为平台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有力抗辩。 


(二)定制《UGC内容版权让渡与创作者激励协议》


商业生态的护城河必须通过严密的商事合同来提前构筑,目前大多数中小游戏平台直接套用市面上格式化的《用户服务协议》,这在复杂的AI+UGC生态背景下如同废纸,必须针对该场景进行深度的专项合同升级,根据需求来制定专属《UGC内容版权让渡与创作者激励协议》,杜绝搬运及白嫖盈利,守护好专属UGC生态资产。笔者建议平台在制定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明确版权归属与非独家到独家的让渡机制。在UGC地图编辑器或AI创作工具的准入界面,采取弹窗强提醒的方式单独设立《UGC创作者版权授权与服务协议》。在条款设计上,建议摒弃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所有权全部归属平台”条款,转而采用著作权归属创作者但可向平台进行全球、免费、永久、独家、可转授权及可分许可的商业许可模式(如在协议中明文约定类似条款:平台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任何在站内外进行非法搬运、洗稿的侵权主体发起维权诉讼)。这类条款在法律上赋予了平台直接的诉权,从根源上锁定了UGC资产的商业控制权,阻断了竞争对手挖角的后路。


第二,要求创作者明确权利瑕疵担保条款与反洗钱承诺。在资金结算协议中要求创作者承诺其提交的UGC内容未侵犯第三方版权,未使用违规AI模型且未涉及非法资金流转,一旦查实创作者系搬运洗稿、恶意套取平台补贴或利用UGC交易进行洗钱,平台有权不经通知直接冻结其收益账户,并要求其承担全额的侵权赔偿及商誉损失责任,从而在法律上杜绝白嫖盈利的行为。


(三)搭建行政、刑事责任免责证据链条


面对随时可能降临的行政重罚与刑事责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平台应当建立免责证据链条,尽量依法阻断主观上具有放任、故意的责任推定可能性。


第一,建立内容审核的双轨拦截机制。可以采用AI算法初筛+人工复核的双管齐下的UGC内容审核机制,在玩家提交自定义文本、图片或代码时,需要借助AI算法来自动识别可能存在违禁词、图像涉黄涉政、暴恐的信息,并立即记录留痕。若通过AI算法未识别出违规信息,则采用人工方式对高风险标签分类、涉及敏感互动内容进行复核后方可全网可见。


第二,建立违法信息应急响应与阻断SOP。平台内部需正式下发并执行《违法违规信息2小时应急处置预案》。在游戏UI界面的显著位置常设一键举报通道,一旦触发红线预警(无论是玩家举报还是系统自查),要求运营、技术与法务部门在限定的2小时内完成一套标准闭环操作,包括断开链接/隐藏内容——封禁发布账号——固化后台IP及设备MAC地址、提取电子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证明平台不存在故意或放任的意图,而是已经尽到了当前技术水平下最高的网络安全管理与审查义务,以此依法切断平台与违规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避免其卷入行政、刑事责任中。



五、后记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呈现出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典型特征,在技术赋能产业发展的进程中,也导致了传统法律边界趋于模糊、监管压力显著提升的问题。高度开放的产业创新自由需要完善的合规体系加以规范与保障,唯有如此方能保障平台与相关企业在动态变化的UGC发展浪潮中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通知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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