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个人合伙其实质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就是对合伙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保障合伙各方的利益以维持合伙的相关业务能够正常开展,个人合伙所指向的事项本质就是合伙合同的履行,是有别于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的。
(二)法律特征
1.主体特定性: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区别于合伙企业可接纳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
2.协议形式灵活: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但书面协议在纠纷解决中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3.财产共有制度: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包括出资财产和执行合伙事务积累财产,合伙人退伙时有权要求退还财产份额。
4.无限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
5.经营自主性:合伙人可推举负责人,负责人执行事务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内部可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其过错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个人合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款。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补充关系。
与个人合伙不同,合伙企业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和持续性的主体。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其设立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合伙关系认定
1.无书面合伙合同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合伙约定,一方全额出资、且未向其他方主张分担亏损或分配收益,不应认定存在合伙合同关系。
【(2021)鄂01民终18089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王某宏与黄某涛之间并无书面的合伙合同。对于黄某涛抗辩主张的第一次合伙,由其自己全额出资,且在其称合伙亏损之后至本案起诉之前未向王某宏主张分担亏损,不符合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基本特征,加之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二人存在口头合伙约定,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第一次的合伙合同关系。
2.合伙人实际不参与合伙事务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受固定利益,不符合合伙关系的基本特征,实为借贷关系。
【(2025)云0111民初27483号】
裁判观点: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原告付某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量子水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每个合伙人入金50000元即可成为合伙人,成为某甲公司永久分红权,前5年公司给每个合伙人保底分红1000元/月,第6年开始根据实际经营收益进行分红,公司每月再赠送3张价值298元的桑拿票、及价值1000元(19张)的量子水票,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尽管该合同名为合伙协议,但原告付某(乙方)实际不参与合伙事务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受固定利益,不符合合伙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原、被告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二)请求退还投资款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投资款如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要求返还。即在合同终止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包括返还投资款)才有法律、事实依据。
如合伙人之间就投资款的返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首先起诉返还投资款的合伙人应当能够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次,如合伙各方已达成合法有效的退伙、撤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如未能达成上述协议,合伙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投资款视为其同时意图终止合伙合同,法院可以在查明合伙合同约定、合伙资产负债以及清算情况等的基础上,经清偿债务以及相关费用后有剩余合伙财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分配、分割,判决退回相应投资款。
案例1、合伙人请求返还投资款应证明其已退伙以及合伙事项盈亏情况。
【(2021)赣0734民初34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项目产生的利润分配和亏损进行分担,现双方投资项目仍在继续经营中未进行过结算,根据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经退伙也无法证明合伙项目的盈利和亏损情况,且原告庭审中自认合伙项目没有盈利,故对原告提出退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实际控制合伙财产的合伙人拒不配合清算,且无法证明投资款使用情况以及盈亏情况, 应返还对方全部出资款。
【(2022)桂10民终2374号】
裁判观点:关于返还出资款,一审法院认为属于合伙财产分配问题,要进行合伙财产分配,必须明确合伙财产是否有剩余。因合伙过程中,罗某与黄某均有支出,而罗某未能举证证明黄某是否也有支出,无法判断合伙财产是否有剩余,故驳回了罗某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罗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合伙财务的管理者和合伙财产的实际持有人,无法举证证明罗某的投资是否用于合伙经营及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依法判决黄某返还罗某全部出资款。
(三)退伙
退伙应当贯彻自愿原则,但是退伙涉及其他合伙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自愿退伙也有一定的限制。
退伙条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且未对退伙作限制性约定的,合伙人可随时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
2.合伙合同事先约定退伙限制、条件、手续, 合伙人依照合同已履行完毕退伙手续;
3.合伙人之间达成退伙协议;
4.合伙合同已终止。
若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或者对退伙作出限制,合伙人擅自退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退伙造成的损失等。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合伙人退伙时应清算合伙财产及债务。
合伙人退伙后,无论合伙人内部之间对原合伙债务如何约定,这种约定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没有对外对抗债权人的效力,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不同约定,否则,合伙人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一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1、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已达成退伙协议就合伙财产结算与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后其他合伙人主张应共同承担亏损缺乏依据。
【(2022)辽11民终485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沐清泉客栈合伙经营协议书》《退伙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原、被告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后对于合伙财产处理达成《退伙协议书》,原、被告应按此协议履行。叶巍辩称合伙有亏损,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因各方对原告退伙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写出《退伙协议书》认可退还原告合伙款20万元,故对此辩论意见一审不予采纳。
(四)清算
个人合伙清算是合伙关系终止后的必经程序,清算目的是厘清合伙债务、分割合伙财产、分配合伙利润,相应地,清算程序先后为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利润。个人合伙终止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在清偿费用及债务之后依据第九百七十二条进行分配。但第九百七十八条“清算”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法定的清算程序,其本质上是一种会计审计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书面会计报表即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经过了清算。
关于清算的方式:
1.合意清算。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达成清算协议,或合意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清算。如果合伙人在合伙解除协议中约定了合伙债务、利润分配内容,可以视为已经经过合伙清算。
2.司法清算。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对合伙事项的盈亏清算进行认定。
实践中常出现即使诉至法院请求司法清算,也面临账目不全导致清算不能障碍,此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判对合伙财产进行查明并分割。
案例1、账目不全无法清算,扣除必要费用,以现有财产进行分配。
【(2019)最⾼法民申3369号】
裁判观点:合伙财务账册缺失,各方对彼此提供的账目凭据不予认可,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因财务资料不全致无法审计,无法进行合伙清算。负责财务工作的合伙人,未能妥善保管财务资料,且长期占有合伙财产,其以合伙财产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为由阻止对合伙财产的分割,不能成立。基于公平原则,在扣除相应费用支出后,对合伙现有财产进行分配。
(一)订立条款完备的书面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除了要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出资期限、盈亏负担等以外,还应该对入伙、退伙、解散等事宜进行约定。对于盈亏负担,可以根据出资份额确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比例,各合伙人也可以不以出资份额比例另行约定盈亏分担比例。
(二)重视财务记账
在个人合伙中,当事人往往记账随意,白条入账等凭据不规范的情况随处可见,也提供不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规范的财务报表。一旦纠纷发生,对于真实财务状况便难以查清,且若经司法审计的,还会增加审计成本。平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定期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会计机构记账。
(三)及时清算
合伙终止时,要及时清算。在各合伙人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方签订书面的结算协议明确盈余分配或债务分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债务中,为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排除其适用,与该规定相抵触的约定无效。


专业领域:
银行与金融/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投资并购
邮箱:
liujiao@weihenglaw.com
代表项目:
1.代理建设银行诉宁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代理农商行诉西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集团案件;
3.代理多起实际施工人诉铁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代理绿霖合伙企业诉绿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行业认可:
四川省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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