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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其实更重“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一种想当然

日期: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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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法律思维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一是合法性优于客观性;二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三是形式合理性优于实体合理性;四是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五是理由优先于结论;六是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法律思维逻辑线索。

曾经参与过一起煤矿股权交易,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股权交易不缴纳营业税”,而当地政府官员讲:“你买煤矿股权不就是为了获取煤炭资源吗?煤炭资源交易要缴纳营业税,所以你买煤矿股权也得交营业税!”此种行为乃典型的乱作为,受到股权受让企业的坚决抵制。

有的当事人没有保留好证据,发生纠纷根本无法举证,但和代理律师讲:“法律是公正的,黑的还能说成白的,事实就是这样的啊!”这种情形下,自己的利益根本无法保证,法律只认证据支撑下的事实,无证据支持的事实,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说的那个“事实”。


法律其实更重“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一种想当然


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改制等享受税收优惠,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完全体现,如果想当然地以为“实质重于形式”,不完全履行程序,哪怕缺失一个步骤就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有时还会导致被处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税法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特性相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囿于社会传统的“实质重于形式”惯性思维,想当然地盲目决策,缺乏法律思维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事件,可以说屡见不鲜。法治思维与日常辩理式思维大相径庭,企业家务必要转换思维,不可自以为是,切实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法律其实更重“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一种想当然


本文作者:郝永明律师,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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