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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分析

日期: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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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分析

 近期,多起身份证丢失后被他人冒用注册成为公司股东,背负巨额债务的新闻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我国二代身份证的芯片里储存了个人信息,一旦丢失,一般情况下只能挂失,不能注销,而已挂失的旧身份证是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的,这样的情况就给了一些捡拾身份证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那么,如果万一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登记成为了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我们能够通过什么合法途径进行救济呢?

1.行政诉讼

 行为人利用捡拾、盗窃、骗取、借用等方式取得受害人身份证件,并冒充受害人、以受害人名义认缴出资、将受害人登记为了公司股东,甚至是法定代表人。现实中,一些地区工商行政部门为了方便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简化公司办照手续,形式审查、宽进严出,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登记的可乘之机。而受害人在发现身份被冒用后,因工商行政部门无法确认股东信息是否真的被冒用、又缺乏直接进行可供操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故需要向法院主张因身份被冒用、主张撤销该工商登记的行政诉讼,以此维护受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2. 确认之诉

     除上述将工商行政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被冒用身份的受害人还可以以涉案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自己并非该公司股东的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虛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

3. 侵权之诉

     被冒用身份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其身份被冒用的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主张侵权人侵犯了其姓名权等权利,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赔礼道歉并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4. 在具体诉讼中直接主张免责

 很多身份被冒名使用的受害者都是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后才知道自己被侵权人冒名使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为了公司股东,此时涉诉案件往往是由公司的债权人将公司及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承担债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可以不主动去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而是在应诉中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当然,许多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总结和指导,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中指出:“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该救济途径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方法。但是这种方法的也存在着较高的诉讼风险,不但要证明自己是被冒名成为公司的股东,自己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还需要证明在事后并未追认、未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未接受该公司分红等,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法院有可能判决被冒名者先承担连带责任,再由被冒名者向冒名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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