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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之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

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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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离婚率也是逐年上升,如今,80后、90后已经成为离婚的主力军。与父辈们相比,他们已经形成属于他们这一代独有的婚姻观。他们对爱情具有更多的向往,对自由也有更多的追求。但在爱情和自由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喋喋不休的争吵和嗷嗷待哺的孩子。通常,80后的婚龄还较短,子女大多还处在青春期,90后往往才步入婚姻殿堂不久,子女一般在10周岁以下,由父母帮忙照顾。对于80后、90后离婚案件的处理,应该更加重视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问题。如何帮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是我们面临的时代主题。

目前,我国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个途径,一是双方自主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相比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往往矛盾较大,争议更大。如何在矛盾重重的父母中间为未成年人寻求稳定的成长环境,保障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从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文明发展角度来说,也已经是我们每一个人所面临的社会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幸福生活的一种存在,其稳定性在很大程度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中,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该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更应注重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引导双方协调沟通,尽可能兴平气和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引导离婚诉讼的父母认识到自己在孩子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将孩子当作婚姻的附属品,甚至当作对婚姻不满而发泄仇恨的牺牲品,或者作为要挟对方的工具。

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护权的归属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性意思。这是我国《民法典》婚姻篇对子女监护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也仅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因离婚由父母何方抚养的原则,而对监护权的归属未作明确规定。这是由于现行《婚姻法》没有监护制度的规定,以及由于现行立法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只用“抚养”而未使用“监护”一词造成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上述法条可以推知,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未成年人造成侵权行为后,多一个赔偿责任主体,一定程度上保障第三人的权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

监护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无法进行具体的实时的哺育、教育、监管,无法很好地行使监护权。这在一方面使得立法的初衷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也使离异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晰,不公平。在此规定下往往会出现孩子有了问题就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结果。另外,即使未能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愿意并积极履行监护权,已经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也往往容易出现意见分歧,进而发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这也是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形。

二、抚养权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只规定,“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对于10周岁以下子女的意见则不作参考依据。绝大部分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官不会与这些幼儿见面,就作了判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认抚养人的原则是有利于被抚养人,显然机械地从父母双方的角度来作出抚养权判决是不合理的。

三、探望权的设定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含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及其内容,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我国法律于探望权的规定偏重于父母利益的保护,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是欠缺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没有在法律中充分体现。由于忽略未成年子女对探望的意见,结果往往无法切实保护被探望子女的权益。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长期以来都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愿望,使得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成为任他人摆布的客体。

四、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散乱分布于诸多法律之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如何体现保护子女利益于法无据,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困难。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及缺陷,致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尤其在父母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常常忽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或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混入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配,从而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

离婚案件是一个复合诉讼,在解决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上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客观的讲,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过错,离婚案件无胜诉方,但未成年的子女是必然的“败诉”方。因此,我们更要加强在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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