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第四届两岸信托法制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本次活动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承办,旨在促进法律共同体建设,搭建两岸法学人才交流平台,助力国家法治事业发展。
PART 01论坛开幕
上午九时许,论坛正式开始。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信托法研究中心轮值主任葛伟军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乐,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杜怡静、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郭俊分别致辞。
葛伟军副院长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希望本届研讨会在以往会议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为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贡献力量。
杨乐书记对在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希望专家学者们畅所欲言,为信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建言献策,对接法律共同体的理论思考和社会需求,促进我国信托行业良性发展。
杜怡静院长首先对活动主办方表示感谢。杜院长表示,大陆对信托法的深耕不仅形成了众多信托法议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也越来越多。在台湾地区修法、老龄化社会到来的背景下,信托的发展更应被重视,两岸更当相互学习交流。
郭俊主任代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对第四届两岸信托法制学术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对论坛的筹办团队和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
随后,郭俊主任介绍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及炜衡上海的概况和近年来的发展,回顾了炜衡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连续举办三届信托法制论坛的友好合作。炜衡律师通过参与论坛,有幸聆听了两岸学者在各自领域前沿、独到的学术观点,感受到前辈们专业敬业的研究态度和深厚的法学功底。
接着,郭俊主任介绍了炜衡与国内多个高校以及社会机构的合作。郭主任表示,作为全国一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炜衡不仅积极拓展法律服务市场,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也始终重视履行社会责任,为法学学子提供社会实践机会,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沟通交流搭建平台。
新年的脚步愈来愈近,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等待我们,对于炜衡,对于律师行业,对于法律共同体,对于中国与世界,莫不如是。明年初,炜衡上海将迁址BFC外滩金融中心,我们诚邀大家光临指导,共谋合作,共商发展。
最后,郭俊主任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愿两岸法学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携手推动中国法治事业建设,为实现法治中国梦而努力。
PART 02主旨报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教授发表题为《区分信托合同与信托:昆山纯高案的另一种说理路径》的主旨报告。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杜怡静教授发表题为《民法委任与信托之相关问题》的主旨报告,与谈人分别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董庶法官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
楼建波 杜怡静
杜怡静教授的报告以台湾地区的规定为前提,提出基于委任之基础去了解信托。两者不同点在于,信托契约包含两个行为,一个是债权行为,一个是物权行为,这两个行为都完成,信托契约才会成立。而委任契约为债权行为,为诺成性合同。杜教授指出,信托制度与意定监护制度之适用,可以贯彻意思自治和财产保护。
楼建波教授的报告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昆山纯高案的情况。第二部分是现有文献对昆山纯高案的评析和概述。第三部分采用区分信托和信托合同另一视角,一个完全的信托成立会产生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仅存在信托合同还没有根据合同转移信托财产,此时产生信义义务,可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放入信托考虑。第四部分提出不仅要关注英美法系,同时也应该关注大陆法系对此的相关研究。
董庶 李宇
针对杜怡静教授的观点,董庶法官认为,委托理财的定性存在委托与信托两种选择,如果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符合两者的话,大陆地区最好认定为委托关系,因为我们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代理制度。另外,其认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合同,信托最重要的两个特征,一是临时权利的主体,二是独立财产。
针对楼建波教授的观点,董庶法官认为与昆山纯高案类似的案件,可能更好的解决路径为优先级受益人起诉,基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追究当时信托受益权出让方,也就是委托方的瑕疵担保责任,比照买卖合同的处理。
针对杜怡静教授观点,李宇副教授认为信托具有自我的程序性。只有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托人才可以任意地终止信托,否则信托原则上自有其存续期限,即便委托人想提前抽资也不可能,这就为财产的长期管理奠定了基础。
对楼建波教授的发言,李宇副教授对区分信托与信托合同予以认同,但提出合同财产的确定与信托财产的确定不同,合同中主给付义务已确定,如果不区分两者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的最重要效果。
PART 03三大议题
论坛持续一天时间,两岸学者围绕民事信托的基础理论与现代运用、民事信托的发展障碍及其克服、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三大议题热烈讨论。
东吴大学法律学院王煦棋教授评析了台湾不动产信托实施成效之法制,复旦大学法学院高凌云教授从域外视角评述了信托的可撤销性及其后果,上海市高院人民法院金融庭史伟东法官阐述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界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俞巍副院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朱川副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宋向今副庭长分别担任三大议题的主持,并从实务视角对发言进行评议......与会学者专家互通有无,受益颇多。
会上,炜衡上海所高级合伙人章晓科律师、邓学敏律师、向福斌律师分别发言。
章晓科
论坛的第二议题“民事信托的基础理论与现代运用”中,炜衡上海所高级合伙人章晓科律师参与与谈,章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海内外学习和工作经历,强调了法律研究和实务中,具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二元思维的重要性。中国近代化历程中有仁人志士倡导“中体西用”,抛开时代的局限,如此思想是否能够在今日信托法研究领域得到借鉴,即“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
邓学敏
在议题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中,炜衡上海所高级合伙人邓学敏律师以题为“新监管背景下资管法律关系性质的实证分析”做发言,邓律师主要通过梳理监管层将资管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后,司法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以进一步探究新监管背景下资管法律关系的本质。邓律师指出,通过检索分析与此相关的案例发现,法院对资管法律关系的性质多采取回避的态度,涉及定性的少数案例中,尽管最高院认定定向资管构成信托,但总体来看,认定为委托关系的裁判观点实质上仍占多数,这反映了司法与监管在这一问题上仍存在一定分歧。最后,邓律师主张,大资管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回归信托法律关系,为大资管的统一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向福斌
该议题中,炜衡上海所高级合伙人向福斌律师参与与谈,向律师分享了四点内容,首先是信托与委托的定性争议体现了信托泛化解释的冲动。其次在实务上,避免信托与委托争议的关键,仍然在于进一步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再者,九民纪要下,司法实践对资产管理业务中信托关系的定性倾向,体现了司法实务界对信托理论界思考的回应。最后,针对在我国面临空前养老压力,公益信托之外的特殊目的信托,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
PART 04 来年再会
本次会议是历届信托法制研讨会中规模最大、参会人员最多的一次,来自学界、法院、律师行业等各个行业的研究成果分享何其难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思想观点碰撞何其精彩。未来,民事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将继续受到广泛而持续的关注,炜衡也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举办更多的交流活动,助力法律共同体建设!
部分文字及图片来自上海财经法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