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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刑民交叉委首次重大事件专题研讨会 —“法先生”罪与非罪问题 在炜衡深圳所成功举行

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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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行了“法先生”小程序所涉刑民交叉问题研讨会。

 

深圳律协刑民交叉委首次重大事件专题研讨会 —“法先生”罪与非罪问题 在炜衡深圳所成功举行

 


“法先生小程序”违规收集全国律师信息并对外承揽法律业务被曝光后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刑民交叉委立即邀请深圳律协数据合规委李兰兰主任、深圳律协职辩委谭仲萱主任、深圳律协商辩委董玉琴副主任及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部分委员共同举办研讨会。研讨会由深圳刑民交叉委顾问徐永申律师主持,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


研讨会上,首先由刑民交叉委刘平凡主任开头,对“法先生”小程序事件进行了简要叙述,并介绍了此次研究会的意义,期望参会者认真思考、踊跃发言,充分展现刑民交叉委的专业形象和水平。


然后,在徐永申律师的主持下,谭仲萱、刘晓安、安健、梁佳丽、凌征虎、董玉琴、黄翔、黄泳怡、林志平、郭环宇、马钊雄、李兰兰等律师都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对于“法先生”小程序事件,大家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持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一是,认为“法先生”小程序虽然利用了全国多地市律师的执业信息,但是并没有给律师造成实际损失,甚至对于一些年轻律师或者没有案源的律师来说,还带来了业务。二是,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并不清楚,不宜定性为犯罪行为。三是,认为“法先生”小程序未经许可违规收集全国多地市律师的执业信息,并用于从事经营牟利活动,构成民事侵权。四是,认为律师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属于特许行业,“法先生”小程序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当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主要理由: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认为“法先生”小程序虚构、编造了与全国多地市律师的合作关系,私自给全国多地市律师设置收费起点,随意编造全国多地市律师的案件成功率等等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罪状描述,应当认定“法先生”小程序实施了虚假广告的行为。二是,认为“法先生”小程序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的规定,即属于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三是,认为“法先生”小程序将上述手段作为其吸引和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既而牟取非法利益,且违法所得应不低于10万元或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参照[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第(二)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之规定,应当符合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主要理由是:一是,“法先生”小程序在获取全国多地市律师信息时,可能采取“爬虫”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了抓取。二是,各大网站上全国律师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该罪的保护对象。


第四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理由是:一是,认为全国律师的姓名、联系电话、执业机构以及办理的案件情况,应当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对此,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7)10号]《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二是,虽然全国律师信息在律协等各大网站上可能属于公开信息,但是未经全国律师的许可,被其不合理使用并进行牟利活动的,也属于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也有类似规定。


第五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法先生”小程序并没有与全国律师形成合作关系而谎称能够帮助客户对接全国律师,其网站上关于全国律师的不同收费起点亦是不真实的,也没有资质和依据对全国律师设置成功率。“法先生”小程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客户错误地相信“法先生”小程序能够对接并让全国律师为其提供优质服务,故而与“法先生”小程序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而支付了钱财。“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六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未经许可违规收集律师执业信息,用于经营牟利活动,构成民事侵权。


第七种意见认为:“律师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属于特许行业,“法先生”小程序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七种意见,大家又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归纳总结,多数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网络信息不全,和涉及到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问题,不能完全最终具体确定以某个罪名对其予以追究刑责。最终,大家倾向性意见认为,可对“法先生”小程序以虚假广告罪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存在采取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或者诈骗客户钱财的情况下,也可以增加相应罪名。特别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合同诈骗罪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数罪并罚。


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大家也提到了类似“法先生”小程序这样的“法律+”科技公司的罪与非罪的临界点问题,即这样的法律科技公司应当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底线呢?有与会者认为,只要这类法律科技公司只是把全国律师公开的个人信息和其执业的案件信息单纯地进行收集归笼整理,并没有加入评价、评分、考评等因素,也没有虚构与这些全国律师之间有深度合作关系而借此非法牟利甚至诈骗他人钱财的,就不应当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即使在收集归笼整理全国律师信息并提供给他人查阅而收取一定费用(如会员费)的,并不一定需要用刑法来予以规制,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当然,如果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先生”小程序运营主体予以处理。


会后,大家觉得此次研讨会,形式很好、效果颇佳,对大家的思维力、辨析力、表达力都能有很好的提升,希望以后多多开展类似的活动,充分展现刑民交叉委的责任感和专业性。此次研讨会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线上线下参会人员两百多人,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此次研讨会成功举办,对炜衡深圳所律师在刑民交叉业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提升作用。炜衡深圳所律师将会进一步加强刑事交叉业务方面的学习,不断夯实自身的专业能力,提升业务素质。

 



供稿 | 炜衡深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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