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菜单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涉违法犯罪行为的解析(上)

日期: 2020-02-29
浏览: 294

作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王可可、赵航、李碧霄


2020年年初,湖北武汉突然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该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打破了春节本该有的祥和与宁静。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举国上下,万众一心,积极防控。那些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干部……他们都是最美的逆行者。

但是,在防控疫情期间,也有一部分人,他们或是利用疫情从事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活动,或是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与社会危害。这些行为均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妨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面对疫情,党中央高度重视,并积极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5日紧急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准确理解《意见》,并积极进行普法宣传,我们对于该意见作如下简要解析,以期为疫情防控贡献微薄之力。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目的与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因此,我们以更高的角度,审视《意见》制定的目的与意义:

(一)每逢大疫情,似乎总面临着大乱。疫情爆发以来,迅速蔓延至全国乃至于海外其他国家。面对当前异常严峻的疫情形势,社会的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中央强调,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也属理在其中。该《意见》的出台,将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总会面临很多新问题与新情况。为了做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协同一致,尺度统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是当务之急。“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该《意见》针对九大类犯罪行为提出了精准的法律适用意见。

(三)疫情当前,要保障办案的效果与安全。疫情形势瞬息万变,防控工作一刻不可松懈。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要重视普法的意义,做到以儆效尤,令行禁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此次新冠肺炎病毒异常凶险,传染力极强,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办案人员当然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增强在履行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当然,任何时候,都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该《意见》与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解析

为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该意见针对九大类犯罪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适用意见。我们现结合《意见》所涉违法犯罪行为,逐一作简要分析:


《意见》所涉违法犯罪行为一览表

(相关法律条文详见附件)


序号

类别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1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公务罪

2

暴力伤医犯罪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非法拘禁罪

3

制假售假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4

哄抬物价犯罪

非法经营罪

5

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诈骗罪

虚假广告罪

聚众哄抢罪

6

造谣传谣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7

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8

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9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4条、115条第1

主要针对行为人不配合隔离治疗措施的行为。

1)新冠肺炎确诊患者

已确诊患新冠肺炎的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交通场所或交通工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应当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规定已确诊新冠肺炎的患者,无论其是否造成病毒传播的后果,只要有上述不配合隔离治疗措施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2)新冠肺炎疑似患者

对于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其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交通场所或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330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3.妨害公务罪—《刑法》277条第1款、第3

主要针对疫情期间,妨碍疫情防控人员疾控工作和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结合当前疫情形势,此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类疾控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上述三类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的,将构成此罪。

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暴力伤医犯罪

1.故意伤害罪—《刑法》234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

2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2.寻衅滋事罪—《刑法》293

主要针对殴打、辱骂、恐吓医护人员和编造、传播、散步虚假信息的行为。

1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2)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3.非法拘禁罪—《刑法》238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制假售假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140141142

主要针对生产、销售劣质防护物资(口罩、防护服、防护手套等)、防治新冠肺炎假药、劣药的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145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

2)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哄抬物价犯罪

1.非法经营罪—《刑法》225条第4

主要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发国难财”的行为。

1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1.诈骗罪—《刑法》266

主要针对疫情期间,骗取疫情防治物资和骗捐的行为。

1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

2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2.虚假广告罪—《刑法》222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聚众哄抢罪—《刑法》268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造谣传谣犯罪

根据《意见》的精神,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依法、精准、恰当。

例如,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291条之一第2

主要针对疫情期间频发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

1)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2)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103条第2款、105条第2

主要针对疫情期间,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286条之一

主要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删改网络谣言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七)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此类罪名主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397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409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3.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刑法》331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4.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刑法》382383271384272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

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5.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273

主要针对疫情当中,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行为。

(八)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处理原则: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1.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117119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341条第1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

2.非法狩猎罪—《刑法》341条第2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312

主要针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行为。

以上是我们针对《意见》所涉九大类涉嫌犯罪行为,逐一作简要分析。

当然,除了追究相关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之外,,我国的《治安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这几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三、该《意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特征的解析

从《意见》的具体内容来看,各项规定紧密结合当下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总体上具备明显的三大特征。

(一)及时性、从严性

意见强调,“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因此,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在处理的时候,肯定要比平时处理的要快一些。另外,要依法体现“从严”的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统一性、实操性

疫情防控,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法治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当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甚至是执行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司法。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司法执法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处理,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依据。该意见着眼疫情防控中的具体问题,加大对诸如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暴力伤医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可遵循性

本次发布的《意见》,并非只是疫情爆发以来出现的各种情况与问题的简单总结,而是在之

前执法司法部门处理相关案件成熟经验的基础之上,在各地出台的地方性办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提炼总结而成。该《意见》是可遵循的系统性的成熟经验,确保了法律运行的有效性、稳定性。



四、结语

根据以上总结可以看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意见》,旨在“非常时期,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疾控工作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相关不法行为。在举国上下同力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与疾控工作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要让全社会知道,疫情防控期间“高压线”、“红线”不可轻易触碰,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这场疫情是对全体国民的命令,疫情防控也是全体国民的责任。广大民众在这场战“疫”中要恪守法纪,配合国家的一切疫情防控中的工作和部署,为早日打赢这场战“疫”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相关推荐 了解更多
2023 - 04 - 03
点击次数: 3146
近日,根据区司法局工作部署,海淀区律师协会组织评选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2022年度表现突出的60家优秀律师事务所、160名优秀律师、40名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40名优秀行政主管予以表彰。此次评选中,炜衡律师事务所再创佳绩,获得了多项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获得“2022年度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董梅、胡波、胡育宏、金烨、刘斌、彭燕、乔建豪、任鹏...
2023 - 03 - 27
点击次数: 493
2023年3月22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水电国际公司”)在境内首次成功发行18.86亿元永续债券。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陈建荣、张杰及合伙人律师耿云曌,炜衡宁波所律师王星洁等组成的律师团队担任本期永续债券(中期票据)发行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整个发行全过程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获得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认可和赞誉。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8.86亿元人民币,发行票面利率3.60%,全场认...
2023 - 03 - 23
点击次数: 578
2023年3月21日,LEGALBAND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律卓越大奖(China Law Awards)提名名单,炜衡律师事务所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客户口碑,获得年度最佳破产重整与清算律师事务所提名。破产重整与清算是炜衡的重要业务之一。炜衡破产重组部有着强大的专业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跨境破产、企业重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相关法律业务,涉及的领域包括证券业...
2023 - 03 - 20
点击次数: 167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美格智能”,股票代码:002881)于2023年3月17日对外发布《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标志着美格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圆满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8.46元/股,共发行21,208,50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3,593,995.3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5G+AIoT模组及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Copyright ©2018 - 2021 炜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2684688  40068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