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君、权洪森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转移案卷过程中,保全人提起财产保全续保申请的情形;也存在二审程序终结后,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形。但是,究竟应由哪一审级法院作出与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不同观点,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二审法院就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与解除出现如何衔接的问题。
一、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之一、二审法院的衔接
(一)三种观点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在一、二审法院衔接的上诉过程中,保全人就财产保全提起续保申请,财产保全裁定究竟由哪一审级法院作出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后,一审程序即告终结,此时一审法院仅负责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移交至二审法院,而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及保全措施均不应再由一审法院作出,故应由二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2、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审程序终结后,仅终结了审判程序,但是执行程序并未同时终结。因此,财产保全措施作为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也未终结,故此时仍应由一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3、第三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究竟应由哪一级法院作出,取决于保全人提起续保申请时,案卷材料所在的法院是哪一级。若在保全人申请续保时,案卷材料仍保存于一审法院,尚未向二审法院移交,则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若案卷材料已经移送至二审法院,则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二)应当由案卷所在地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之规定,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法律法规应有之义,即根据案卷材料所在法院来判断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法院。若案卷材料尚未开始移交或正处于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交的过程中,则应由一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若案卷材料已经送达二审法院,则应由二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应当由案卷所在地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图1 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作出法院
二、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之一、二审法院的衔接
(一)两种观点
二审程序终结后,被保全人应向哪一审级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以下简称“续保裁定”)的申请,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应当由首封法院(即一审法院)作出,而非由续保法院(即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法院不做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二审程序是否终结,均应由作出续保裁定的二审法院解除,而非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法院无权解除二审法院作出的续保裁定。若采纳该观点,认为应当由作出续保裁定的二审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则可能存在合议庭法官基于工作或其他原因调离的情况,此时被保全人应当如何申请解除续保裁定还存在两种意见:(1)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作出续保裁定的原合议庭法官作出解除保全裁定。(2)另一种意见认为,合议庭法官作出续保裁定系基于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而代表法院行使职权的行为,故无论合议庭法官基于何种原因调离,均不影响续保裁定的解除,即均应当由作出续保裁定法院的其他法官代行职权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图2 续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法院
(二)应当由作出续保裁定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之规定,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只能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而不可能是由下级法院或一审法院作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首先,在满足上述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即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其次,从该条规定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来看,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只能是作出正在生效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法院,而不可能是一审法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四、财产保全工作,18.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之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之规定,合议庭法官在财产保全裁定上签署是依法代表法院行使职权出具并发布的裁判文书,而非代表其个人行为。
综上所述,在二审程序中的续保裁定系二审法院合议庭法官基于法律的授权而代表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作出的,因此无论作出续保裁定的合议庭法官基于何种原因调离二审法院,均仍应由作出续保裁定法院的其他法官代表二审法院行使职权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而不应因合议庭法官调离二审法院而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