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韩笑天、史先瑛、韩卓珂
摄影 | 孟利峰
导言: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截止2021年5月18日,比特币(Bitcoin)最新价格报42375.78美元,尽管频频出现暴涨暴跌,极端行情不断上演,但比特币在最近几年还是赚足了眼球,博取了关注度,币圈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投资是为了获取收益,投资者之间也势必进行交易。本文通过对5·18金融业三大协会《公告》的解读,探讨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以及应该注意的国家政策和法律风险问题。
一、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态度
(一)中信银行“封堵”虚拟货币交易
2021年5月7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官网对外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账户用于比特币交易的声明》称:“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从即日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我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的交易资金充值及提现、购买及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不得通过我行账户划转相关交易资金。一经发现,我行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相关账户等措施。社会公众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我行举报。”
其实,早在2014年就有十余家银行机构发过类似的公告,对虚拟货币进行大规模的“封堵”。时隔七年,虚拟货币再遭银行“封堵”,中信银行本次率先“下手”,这一现象值得引起我们的格外关注,这表明商业银行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审慎态度甚至反对态度一直未变。
(二)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态度
除了商业银行机构之外,商业银行的“央妈”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对虚拟货币始持着审慎态度。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要求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坚决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虚拟货币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金融业三大协会《公告》要求,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再次表面我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态度,禁止交易。
(三)地方市场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态度
北京作为全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率先垂范制定了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等四部门在2019年12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认为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面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通过数字货币抵押推出零息借贷、双币理财等项目,严重违反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同时,要求辖内各金融管理部门、网络电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ICO及变相ICO持续保持监管高压,综合运用现场约谈、行政调查、封停网站、刑事立案等手段予以打击。严重警告开展相关活动的在京机构及人员,不得宣传推广有关虚拟货币项目或平台,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销售或交易,不得向投资者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业务,不得从事或代理从事境内外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活动,辖内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买卖提供服务。
上述规定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来说是沉重的打击,因此,广大投资者必须保持理性的头脑,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一方面谨防上当受骗,如果发现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给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一定不要触犯国家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面临受到处罚的不利境地,个人所有的数字货币及人民币等均会受到重大损失。
二、虚拟货币交易方式
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OTC Over-the-Counter)两种方式。
(一)场内交易
场内交易就是在交易平台内个人与交易平台之间产生的交易,其特点是有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前,个人是可以通过平台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只需要向平台支付法定数字货币,平台就会把与之相对应的虚拟数字货币交付给个人。但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禁止了该种交易行为,个人不得同平台进行交易。目前,国内已经不存在任何虚拟货币场内交易。
(二)场外交易(OTC)
虚拟货币行业的场外交易(OTC)就是双方直接交易虚拟货币资产。交易可以是代币对代币(如比特币与以太坊)或法币对加密货币(如美元与BTC之间的交易)。场外交易(OTC)一般发生在专门的交易“柜台”,交易者与另一个称为交易对手的个人或机构进行交易。目前,比较大的交易所有欧易、币安、火币、泰达币四家交易所。另外一些场外交易商也做起了“贩币”的买卖,从境外交易所低价买币,通过各种渠道组建微信群、宣传虚拟货币大幅波动等信息的形式,营造挣钱效应,吸引境内广大投资者,从而实现高价售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和交易费用。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为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个人或交易所,均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而对于上述境外交易所、场外交易商,同样适用。通过冻结交易各方的资金账户,阻断兑换支付渠道,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我们认为场外交易(OTC)也将受到极大限制或按下暂停键。
三、虚拟货币交易的民事与刑事法律分析
(一)民事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采取广义财产权的概念,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财产权利和利益,还包括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货币无疑是虚拟财产,具有非人格性,亦非违禁品,法律没有理由否认其财产权的属性。但是,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法律分析
正如前述所言,虚拟货币在当下受到了市场的极度追捧,个人投资者场外交易(OTC)行为并没有明令禁止,但是也要注意在合法的范围内交易,超出合法范围或者变相超出合法范围都面临刑事风险。在实务中,主要涉嫌以下几个罪名。
涉嫌构成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1)提供资金帐户的;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拟货币正是国家加强对金融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原因之一,原因就在于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进行洗钱的新手段相较于传统的洗钱方式而言,更加隐蔽,难以追查,对现行稳定、安全的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更大。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同度越来越高,社会生活中从事“挖矿”的企业及个人也方兴未艾,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也要时刻警惕洗钱风险。
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Plus Token”案,Plus Token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钱包,同时也是一个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加入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这里,笔者也要提示一下个人投资者,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没有受害者,你所谓的“投资款”都要被没收。
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主要为涉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提供帮助,重点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严格监管,因此对虚拟货币交易做出了限制,但是市场对虚拟货币的过度追捧,导致虚拟货币市场不得不寻求帮助,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扩大业务量增加收益,违规接入交易平台,为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有的个人为了便捷,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线下交易。因此个人投资者场外交易(OTC)在交易过程中要明确交易对象,尽到必要合理的审查义务,如要求对方提供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视频认证等。
结语:
从5·18金融业三大协会《公告》解读来看,对个人投资者场外交易(OTC)的行为并没有明令禁止,但是监管机构及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此类交易设置了“断血式”的壁垒,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如果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提供了相关服务,应视作非法集资协助人,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保障自身财产的合法安全,千万不要被“带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