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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俏花旦”花属谁家静待终审

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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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俏花旦”花属谁家静待终审


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俏花旦”花属谁家静待终审

 

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俏花旦”花属谁家静待终审


杂技是中国历史悠久的传统表演艺术。ZG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以“空竹”这一民间传统杂技特性为基础,将中国戏曲中“旦角”元素进行重组,经由形式技巧的不断创新,以高难度的技巧、优美的音乐、俏丽的京剧服饰以及精心的编排,展现出中国国粹大气的夸张和典雅的华丽,技巧惊险高难又不失诙谐俏皮,凭借强大的艺术魅力和扎实的真功夫征服了国内外观众。
该节目曾获得2004年第六届中国武汉光谷国际杂技艺术节“黄鹤金奖”,2005年第二十六届法国“明日”国际杂技节最高奖“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奖”,2007年央视春节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金奖(中国)作品奖,2013年第三十七届摩纳哥蒙特卡罗国际马戏节“金小丑”奖,成为演出市场上最具价值的艺术产品之一。
2017年,ZG杂技团在TX视频网站上发现,XC县广播电视台(现已更名为JA区广播电视台)举办并播出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万里灯火幸福年》中《俏花旦》节目(表演方为ZS杂技团)的图片及视频,表演的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原告获得过国内外各类大奖并且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相似度颇高,认为这是严重的抄袭行为。

 

 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俏花旦”花属谁家静待终审

 

接受原告ZG杂技团委托后,炜衡律师事务所胡波、孙硕律师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竟无杂技作品侵权的任何先例可循。

杂技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作品类型,在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时才首次纳入保护范围,现行有效的2010年《著作权法》也保留了对这一作品类型的保护。除我国外,并无世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保护杂技这一作品形式,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亦无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鲜有关于杂技侵权维权的报道。

经过研究分析,律师团队决定从什么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杂技作品以及杂技作品保护的范围入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本案律师认为,虽然这样的表述很容易使人误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杂技的“形体动作”和“技巧”,但分析《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可知,著作权保护的动作和技巧是用以表现作品的,动作和技巧本身不是作品,正如竞技体育中花样滑冰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运用了大量技巧和高难度动作,但这些技巧和动作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结合本案,抖空竹这一杂技形式,本身虽然是一项常见的民间技艺,但原告在表演使用过程中加入了大量的创作性成分,例如节目的名称俏花旦、京剧花旦的服装、独创的音乐、利用抖空竹的形式表演杂技、编剧和编排杂技表演的每一个动作环节等,即原告的节目不仅仅停留在简单呈现杂技技巧的层面,而是涵盖音乐、服装、道具、灯光、布景、造型、动作编排、情节安排等多种表现形式,且这些独立创造性表现形式与已有表达(抖空竹)相比具有明显个性,产生该作品与作者的特定化,构成著作权法上一般意义的作品,该作品区别于既有的民间技艺,应当受到独立保护。 

另外,从双方演出录像的形成时间来看,ZG杂技团《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与摩纳哥版演出时间在先,被告ZS杂技团涉案杂技节目《俏花旦》演出时间在后。杂技作品对应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为“接触加相似”原则。即,创作在后者是否对创作在先者的杂技作品具有接触的可能,二者核心表达内容是否构成相似。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节目是传统杂技节目,非原创作品,空竹技术作为传统民间技艺,自己在表达上有相似成分很正常,自己有权利表演。

原告律师强调,起诉是针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而非针对空竹杂技艺术本身,起诉被告的理由是被告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而不是原告主张享有对空竹杂技艺术类型的权利垄断。

原告律师提供了《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一系列原创材料以及“俏花旦”的注册商标等,证明《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归属于ZG杂技团有限公司,其中包括2005年2月在法国公演的《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著作权登记证书,《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编导著作权,《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的音乐著作权等。

法院认定,《俏花旦——集体空竹》为杂技艺术作品。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作品的节目编导、曲作者、服装设计师系接受单位指派工作任务而参与编创工作或根据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而进行编创工作,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ZG杂技团享有杂技艺术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除各作者的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亦不能将《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节目全部或部分抄袭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

关于ZS杂技团涉案行为的法律认定:ZS杂技团涉案行为侵犯了ZG杂技团对涉案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享有的表演权、获得报酬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JA区电视台涉案行为的法律认定:JA区电视台涉案行为侵犯了其对《俏花旦——集体空竹》享有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JA区电视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TX公司涉案行为的法律认定:由于涉案视频已经由JA区电视台、上传者分别删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TX公司存在对JA区电视台、ZS杂技团涉案行为之间有帮助、教唆侵权行为,故TX公司对其他JA区电视台、ZS杂技团涉案行为亦不构成帮助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ZS杂技团涉案行为侵犯了ZG杂技团对涉案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享有的表演权、获得报酬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俏花旦国际夺荣光

知产权国内力维护

辩解之词难立足

明理析法巧裁判

本案,持续进行中

......

 

 




作者介绍

胡波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特殊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财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海淀区律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委员。21年律师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业务;并购、重组、破产、不良资产法律业务;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建筑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法律业务。


孙硕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炜衡律师事务所金融信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天金所不良资产处置经纪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新三板公司治理结构;私募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与大型管理咨询公司、公关公司合作,在项目策划、管理咨询、危机公关、新闻监督研究等方面提供策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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