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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困境企业复工达产 稳定恢复就业——疫情之下破产重组律师的积极应对

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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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中国律师》 2020年第4期 总第354期

转载请注明出处


助力困境企业复工达产 稳定恢复就业——疫情之下破产重组律师的积极应对


引言:

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但全国经济客观上已经受到了较大冲击。为此,全社会都应积极作为,各尽所能、共克时艰,破产重组律师更应当肩负起自身的职业使命,积极发挥我国破产重组制度的拯救功能,精准助力困境企业复工达产、稳定恢复就业,推动全国经济稳定发展。


一、合力应对经济的严峻挑战,发挥破产重组制度的拯救优势

社会经济是各环节相互依赖、互为支撑的动态循环系统,它通过有序高效的运转,将社会方方面面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我国毅然采取了包括居家隔离、限制出行、限制营业等在内的一系列雷霆措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经济的暂时停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压力,一季度我国GDP已经出现负增长,包括旅游、酒店、影视、交通运输等在内的第三产业遭受重创,大量企业可能因疫致困。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营业收入锐减,但人工、租金、财务费用等支出仍持续发生,导致许多企业已向社会发出资金紧张的求救讯号。同时,受到疫情冲击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涉及经济社会全方位的诸多产业链,下游企业面临产业链断裂带来的价格暴涨威胁,而上游产业面临因产业链断裂可能带来的需求严重不足。在世界疫情加速蔓延的当下,大量外贸产业还将承受较长时间的需求低迷。经济复苏刻不容缓,如果企业的困境得不到及时有效改善,短期经营压力和财务困境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响民众就业、影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长期稳定的大问题,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当下,我国正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坚持不懈防控疫情的同时,也要精准落实企业的复工达产、稳定恢复就业,平复疫情所带来的冲击。宏观经济层面,企业复工达产就是激活经济在“寒冬”中蛰伏的产能,通过供求关系链调动起庞大的要素资源,让中国经济回归稳定发展的主旋律。为此,企业与个人群策群力,创新思维,包括运用时兴的线上手段,开发新的业务模式等应对危机;党和政府也从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推出诸多针对性的扶持举措,但这些宏观扶持政策更多地是发挥直接调控和间接拯救的作用,通常很难直接解决困境企业所面临的具体的、复杂的问题。比如:当企业陷入流动性紧张,即法律上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利益相关方的矛盾会使得困境企业的运营更加恶化,而宏观政策却难以直接拯救。相反,破产重组制度恰恰具有直接拯救、间接调控的功能,能够直接指向困境企业陷入困境的症结或病因,使困境企业从复杂的债务泥潭中摆脱出来。破产重组制度将困境企业的核心价值与其所承受负担(通常表现为债务负担)有效分隔,在保护企业核心价值基础上,妥善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因此,破产重组制度正是有效解决困境企业流动性危机,维护、提升困境企业的营运价值、稳定恢复就业,助力中国经济发展的最优途径。

 


二、拯救企业营运价值,破产重组律师勇立潮头

疫情冲击下,更能凸显我国破产重组制度的破产拯救核心理念的独特价值。对于大量因疫致困的企业,可以运用破产重组制度拯救其可能存在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并精准落实复工达产。以价值拯救为最终目标,破产重组制度就是要将破产保护破产豁免与破产惩罚等功能协同,落实对困境企业、对困境企业所从事的有价值的业务、对困境企业所占用的有限而宝贵的要素资源进行直接拯救。对债权人而言,破产重组制度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兼顾同类债权的平等保护与不同债权的合理差别保护,贯彻实质平等原则;对债务人而言,破产重组制度平衡债务的负担与豁免,能够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通过努力摆脱债务泥潭的机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创造;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破产重组制度坚持反欺诈传统,对隐匿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施加严厉的惩罚措施。破产拯救工作是经济领域的“紧急外科手术”,通过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最大程度拯救与困境企业相关的现有及潜在价值。当前,破产拯救工作需要采取三位一体的拯救模式:第一是将企业的主体资格和企业所做的有价值的业务一起拯救,即传统意义上的庭内重整和庭外重组,其可以最大限度的稳定和恢复企业就业;第二是企业主体无法拯救,或者拯救成本过高、代价太大,此时以有价值的业务为目标进行拯救,表现为清算式重整或者整体出售,能够保护该业务所对应的就业稳定;第三是虽然企业主体不值得拯救,企业也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业务,但是企业占用了有限而宝贵的要素资源,又不能产生满足市场需求的有效供给,此时,应当通过破产清算止损,将宝贵的要素资源及时拯救和释放出来,再借助于市场机制把它重新配置到能够产生有效供给的状态之中,以助力经济快速恢复,稳定或恢复就业岗位。

狂澜橫制,铸就中流砥柱;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危和机总是同生并存,克服了危即是机。党和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冷静决断,使我国在世界疫情加剧蔓延之时,得以取得经济恢复发展的先机。有识之士各量其才、各尽所能的当下,破产重组律师也要提高自身的政治站位,干在实处,通过把握破产重组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保护困境企业的营运价值,维护就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充分运用庭外重组制度,早介入早拯救

随着破产拯救工作的深入推动,庭外重组作为破产拯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获得破产重组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极力推崇。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反复力推庭外重组制度,可见庭外重组的拯救功能也得到了官方的高度期许与厚望。概括而言,庭外重组是指以拯救困境企业价值为目标,债务人企业与全体债权人基于平等协商而达成的集体合意,通过对资产负债的调整或对运营管理体系的调整或重构等方式,落实对债务的集体清偿。

疫情缓解及有效控制后,短时间内将会出现一大批因流动性短缺、产业链缺失等无法正常经营而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占市场主体九成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因其规模小、融资难,抵御风险能力弱,长时间的经济停摆会对其造成严重损害并使其陷入严重困境。然而,鉴于目前尚无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且破产审判资源十分有限,仅通过庭内程序,显然很难在短期内对因疫致困的企业实施有效拯救,并且庭内程序一般时间较长,很容易导致困境企业错过最佳拯救时期。相比之下,庭外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具有自主性强、机制灵活、程序简化、费用较低等优势,通过选任经验丰富的重组律师担任顾问予以推进,“早介入早拯救”,从而可以快速、高效地帮助大量企业缓解困境走出危机;同时,庭外重组对债务人企业的商誉的不利影响又相对较低,因此,针对疫情冲击下形成的大量困境企业,破产重组律师运用庭外重组进行高效、快速拯救是必然选择。

疫情带给人们磨难与困境的同时,也给每个人带来了积极的改变,全社会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精神已融入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人与人之间更容易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具体到困境企业和其债权人等,也更容易就庭外重组安排在理解和信任的氛围中进行磋商、达成共识,这无疑为利用庭外重组来解决企业困境创造了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

不可否认,庭外重组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性选择两大难题。信息不对称是指重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企业运营和财务信息等方面客观存在的不对称性。关于信息不对称,可以考虑引入客观、中立、专业的庭外重组顾问来解决,重组顾问的“客观中立性”可以通过设计重组顾问的选任制度实现,即重组顾问原则上由债务人企业聘用,但债务人企业在拟聘用重组顾问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如主要债权人对拟聘用的重组顾问存有异议,经交流解释后仍存有异议的,则异议债权人应及时推荐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重组顾问作为备选,由债务人企业在备选机构中选择聘用;为保障重组顾问的“专业性”,重组顾问原则上应为列入各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且在困境企业拯救领域具丰富经验和行业认可度的机构或个人。其次,重组顾问可根据债务人企业实际并结合主要债权人的情况,协调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主要协调债权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分歧;同时重组顾问可以要求和监督债务人企业及时、客观地进行信息披露,进而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庭外重组的透明度。

非理性选择主要包括债权人之间因可能发生的利益争夺而产生的非理性选择,以及重组方案的协商表决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尤其是中小债权人为了在重组过程中获得超期待利益,通过不恰当地使用其对重组方案的“否决权”(因为庭外重组方案需要协商一致,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每一个债权人相当于实际上享有“否决权”)而导致的非理性选择。对于前者,可以通过设置债务暂停期等约束机制予以解决,即在债务暂停期间,参与庭外重组的债权人均不得采取个别行动,包括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主张或接受清偿,以及其他任何会造成该债权人的地位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对于后者,可以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程序的快速转换,在庭外重组以及有可能转入的庭内程序中采用“禁反言”的约束机制,进而实际上有效削弱少数债权人的“否决权”对重组方案的负面影响,最起码使其变得不是那么“至关重要”。实事求是地应对以上两大问题,庭外重组必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拯救效用,成为疫情防控期间以及有效缓解后对众多因疫致困企业的营运价值进行高效拯救的必然选择。

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庭外重组制度即可以拯救困境企业并帮助其复工达产,但如果庭外重组推进中遇到实质障碍或确实需要借助和解、重整等司法程序的情形下,破产重组律师也要“对症下药”,始终秉持三位一体的破产拯救模式,以信任为支撑、以价值为目标,充分运用庭外重组与庭内程序的快速转换,针对中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等复杂重大案件开出合适的“药方”,积极推进和解和重整程序。中小微企业的庭外重组可适时转换到破产和解程序,和解程序具备髙效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成本低、强制因素少等特性,同时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对债务清偿进行调整和安排,一般不涉及股权变更和投资人的引入等内容,不会导致债务人企业的控制权变更,不影响企业的持续运营,这对于债务人运营价值的维护和提升、稳定,以及增加就业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大中型企业等复杂重大案件的庭外重组可适时转换到破产重整程序,对债务人企业的运营价值进行强力拯救,维护和恢复就业岗位。

 


四、扩大拯救制度供给,完善破产法治体系

疫情的考验也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仍有缺憾,必须不断完善,臻于完美。我国破产法治体系需要以“破产拯救”为主线进行重构,将现有的“三位一体”破产拯救模式迭代升级为“拯救企业家(商自然人)、拯救企业、拯救企业所从事的有价值的业务、拯救企业占用的有限而宝贵的要素资源”等四位一体的破产拯救模式。并且,应将庭外重组纳入破产拯救法治体系,并在破产拯救全流程中落实政府综合施策、合力拯救的服务职能。破产拯救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不仅能够更好地应对疫情冲击下的困境企业拯救,而且本身就是契合和强化我国经济治理体系的顶层制度设计。

 

结语:

这次疫情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但也锤炼了国家意志和民族精神,让全社会更深刻地理解了“多难兴邦”的内涵。破产重组律师也要将拯救困境企业作为自我成长、自我历练的试金石。知行合一,行胜于言,全国破产重组律师当尽己所能,积极投身于助力困境企业复工达产、稳定恢复就业的战斗中,践行自己的专业使命和历史重任。


作者介绍

尹正友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组业务部主任。同时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尹律师一直专注于破产重组业务领域,自2003年以来,已经负责承办了近百起企业破产重组案件,其中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破产清算案、北京理工中兴破产重整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尹律师多次被Chambers、ALB、LEGALBAND等评为“年度重组破产领域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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