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菜单
  • 摘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的任意解除权,但就该“合理期限”的长短并未明确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国都有明确的“冷静期”期间的规定。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合理期限”的判断过于宽松。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司法者对于该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同时进行“未实际掌握特许经营资源”的实质判断与“合理期限”期间的形式判断。根据立法目的、公平原则以及实践领...
  • 前几天,鲁南制药纠纷案引发业内极大关注。该案的股权及代持问题只是其一,其实在五年前,笔者就注意到此案中的信托问题,该信托的具体细节尚不明确,当时从此案仅有的信托信息得出的判断是:大部分高净值客户已做了财富传承或家族信托安排,几乎所有的跨境信托都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此类信托纠纷会越来越多。所以我们这几年除坚持举办家事与财富传承涉外法律论坛外,自2019年起,还坚持举办了20多期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 作者 | 韩笑天、周华华摄影 | 孟利峰 根据加密货币交易所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在2017年至2019年这两年里,比特币的投资回报率接近400%,远超过科技股46%的回报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投资风险很大,但数字货币的回报率远远高于传统资产理财产品,因此,近年来数字货币逐渐成为热门的投资理财产品。诸多投资者为了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倾向于委托颇具经验的数字货币理财专家进行...
  • 作者 | 炜衡昆明所 龙武绪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确定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公司法运行的基础。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降低了投资风险,但是,该制度在保护股东的同时也造成对公司债权人保护薄弱的现实,尤其是公司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空壳公司、人格混同等)出现时。有学者指出,有限责任并非“责任”,而是公司法通过有限责任原则赋予股东的一项特...
  • 作者:孟利峰、孙佳佳、肖宇彤摄影:孟利峰  近年来,电影市场蓬勃发展,金融资本等行业与影视行业的跨界合作、产业资本的抱团取暖愈渐盛行,电影的出品方与联合出品方的阵容也愈渐庞大。越来越多的投资方倾向选择以“联合出品”的方式进入、参与至电影投资项目中。联合出品方,通常系通过投资电影制作,待电影上映后按照投资占比享受票房分账等版权权益的投资人。其与出品方在无相反规定与约定的条件下,通...
  • 作者 | 李君、董艳莉 【引言】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出台,重新整合了原法律法规中的担保制度,将其统一规定于物权编第四分编,确立了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担保解释》,为今后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一、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规则的修改 (一)调整抵押财产范围 1、民法典342条:删除招标、拍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住宅和经营性用房的建筑物可以为业主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下面我们就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进行分割,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提高建筑物品质,实现业主幸福美好生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将建筑物根据使用功能,...
  •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作出182.28亿元的“天价罚款”。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责令其立即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规范自身竞争行为;严格落实平台企业责任,强化平台内部生态治理,不断完善服务协议、平台运营、资源管理、流量分类等交易规则,提高平台治理规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 作者 | 韩笑天、周华华摄影 | 孟利峰 导言:数字货币合约是指无需实际拥有数字货币也可以对交易平台制定的标准化的买卖合同进行交易的合约。投资者需自行预测数字货币的价格走势和对冲风险,这种交易方式意味着投资者投资的是价格趋势,而非资产本身。在数字货币合约交易中,投资者可以选择高杠杆率交易,而杠杆倍数的高低决定了风险和收益比。虽然合约交易可能带来高额收益,但币圈投资者也应注意到高...
  • 2021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本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在扩大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197页次9/20首页上一页...  7891011...下一页尾页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Copyright ©2018 - 2021 炜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2684688  40068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