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背景下,中国的营商环境连续两年跻身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2019年排名全球第三十一位 [1],这为每一位有梦想的人提供了创业的环境,但是,创业伴随着风险,特别是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间的这段时间,即公司设立阶段与外界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置呢?
一、设立中公司的性质
设立中公司指公司发起人(或称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着手进行公司成立的各种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它是以有效的公司设立合同为基础,将公司发起人联系起来,并建立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未来公司之雏形[2]。
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全体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
二、以发起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为了设立中公司的事务与外界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该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要求其他发起人进行分担。如果设立中公司最终成立,并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选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例依据
《蔡林裕与上海鸿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46号;《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敬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7民终793号。
三、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设立中的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发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承可以不担合同责任,但是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设立中的公司因故未设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判例依据
最高院公报案例《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8号;《横县六景镇道庄经联社与南宁市荣海农林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553号;《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高英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冀02民终2322号;《戴贤官、陈水见等与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1298号。
四、发起人在履行设立中公司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在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判例依据: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宁声色娱乐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桂民三终字第57号;《南昌市蒂腾雅门窗有限公司、秦国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赣01民再36号。
在公司设立阶段,此时公司尚未成立,所以“设立中公司”并无法人资格,以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和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将来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因此,分清主体,对将来认定责任承担至关重要。
说明:本文所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国这个排名大幅上升 世界银行说原因是这8个字》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2019-10-26 ]
2、百度百科《设立中公司》
供稿人:贾增本17782917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