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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抚养费为要挟,禁止探望子女,合法吗?

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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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加,伴随抚养费、探望权的纠纷也日渐增加。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许多离婚父母将二者作为互相牵制的条件,最终陷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无权探望子女的恶性循环。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得以不直接抚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不得以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的抚养费数额,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尽的义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一般情况下给付至子女18周岁时止。

谁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确定,通常情况下,离婚后,未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在此情形之下,子女应当由父亲抚养。另根据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由父母哪方直接抚养,还需尊重其真实意愿。

与抚养权同时成立的是探望权。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身份权利,其成立不存在确权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不得擅自阻止。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切身利益,因此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恢复探望权,但一方不给付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并非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不得作为中止探望的法律依据。

探望子女有利于弥补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多一些陪伴,多一些沟通交流,不仅可满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需要,而且可充分了解子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利于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保障子女健康快乐成长。

 

 

 

 

 

                                                               李源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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