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一审时会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那么,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此类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一)法院会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主要依据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据此,如果一审法官认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离婚起诉,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三)什么情况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上,虽然在“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出了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同时因为个案事实的千差万别,法官会对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等等现状作综合分析后作出判决。
樊鹏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