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RMA对管辖交易做出了定义,并初步明确了27个试点项目。管辖交易定义概括如下:任何由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一起开展,并导致外国人控制任何试点行业的美国公司的交易,包括通过合资企业开展该交易;或者,任何试点行业交易导致外国人取得实质性非公开技术信息,担任或提名试点行业董事会成员、参与试点行业美国企业关键技术使用、研发、收购或出让等决策过程。该审核范围突破、放宽了旧法对外国投资者通过交易“控制”(外国投资者是否有权决定重要事项[1]以及拥有的董事会席位,并仅非“股权”)美国企业这一审核条件,使得CFIUS可以更加灵活的管辖范围。
[1] 31 CFR § 800.204 - Control. 规定了范围及举例。
1. 增加了四类涵盖交易范围:
(1) 由外国投资者或向外国投资者购买、租赁、给予特许权位于政府敏感设施附近的房地产,如机场、港口、美军军事基地;
(2) 在某些对美国企业的“其他投资”,致使外国人能接触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重要非公开技术信息(例如设计、制造、开发、测试、生产或制造关键技术所必需的非公开信息,但不包括与实体业绩有关的财务信息)、董事会成员资格或其他决策权,而非通过股权投票;
(3) 外国投资者权利的任何变化,导致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控制或对某些美国企业的“其他投资”;
(4) 任何规避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管辖的交易、转让、协议或安排。
2. 增加强制性申报程序
在FIRRMA出台之前,交易方根据交易性质自愿提交审核,但新法出台之后,符合一定条件的交易方应当向CFIUS进行强制申报。
(1)投资主体为外国投资者,且外国政府对该外国投资者具有实质性利益(substantial interest);
(2)交易使得外国投资者取得美国企业的关键技术、关键基础建设或者美国公民敏感信息等实质性利益。
关键技术的定义:
① 《国际武器交易规则》管制的国防用品或服务;
② 《商品管制清单》中的商品种类;
③ 核设施、部件、零件、软件、技术;
④ 《美国出口管制法案》规定的与国家安全、生化武器扩散、核武器扩散、基于地区稳定或者秘密监听有关的物品;
⑤ 《2018年出口管制法案》规定的新兴或基础技术;
⑥ 《联邦法规》规定的特定药剂及毒素。
是否取得控制权不再是CFIUS审查其他投资”的先决条件,任何外国投资者可能对美国科技、数据、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投资行为都将被列入强制申报审查范围。FIRRMA未对实质利益进行明确定义,但会考虑外国政府对于交易的通过是否具有决策性影响。
关键基础设施的定义:指对美国至关重要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系统,若该类资产无法运作将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削弱性影响。
3. 明确27项试点项目行业
上述“关键性技术”适用于下述27项试点行业:
飞机制造;飞机发动机和发动机零件制造;军用装甲车、坦克和坦克部件制造;搜索、检测、导航、制导、航空和航海系统和仪器制造;导弹和航天器制造;导弹和空间飞行器推进装置和推进装置零件制造;其他制导导弹和航天器零件及辅助设备制造业;光学仪器和镜头制造;计算机存储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半导体及相关器件制造;半导体机械制造;电力、配电和特种变压器制造;核电发电;原电池制造;蓄电池知道;广播电视、广播和无线通讯设备制造业;电话设备制造业;涡轮机和涡轮发电机组制造;滚珠轴承制造;石化制造业;氧化铝精炼和原铝生产;粉末冶金零件制造;铝的二次冶炼和合金化;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发展;生物技术研究与发展;其他基础无机化学品制造业。
4. 豁免条件的适用
FIRRMA对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特定的投资基金提供了审查豁免条件,该等交易不属于CFIUS的审查范围。如外国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其他投资事项”(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和设计维护、收集美国公民敏感信息领域的美国公司),该外国投资者必须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或者在该基金咨询委员会担任类似职位,此外还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 投资基金全部由非外国的普通合伙人管理;
(2) 咨询委员会和外国外国投资者都不能批准、反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基金投资决定或与基金投资组合有关的决定;
(3) 外国人无权单方面解聘、阻止解聘、选择或者确定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4) 非直接外国投资者没有因为委员会成员身份而获得“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
除此之外,CFIUS规章第34条(正面清单)对于非涵盖交易的规定仍然有效,例如股票拆分或按比例向股东支付股票权利的、10%以下表决权(不是持股权)的被动投资等继续属于非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