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近几年疫情肆虐,不少企业在港诉讼无法现场出庭,需要远程视像参与聆讯。本文将结合香港高等法院遥距聆讯的见证实务经验,就其中核心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 需求来源
为了尽可能减低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并持续和安全地进行司法机构最大程度的运作,香港高等法院决定在部分仍必需进行口头陈述的案件里,可以采取遥距聆讯的方式推进案件审理。法庭可主动提出命令,亦或考虑诉讼各方提出的申请,决定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视像会议设施来进行遥距聆讯。对于涉及在港诉讼的内地企业而言,如果确定参与遥距聆讯,一方面需要考虑选择适当的场地并通过匹配香港法庭技术要求的视像系统接入香港法庭,另一方面,就任何以遥距方式进行(全部或部分)且涉及无律师代表诉讼人的聆讯而言,法庭可按情况需要给予附加指示或订定附加保障措施。该等附加指示或保障措施旨在确保遥距聆讯的公正性及完整性1。鉴于内地企业聘请的香港诉讼律师也难以与其同场远程参与诉讼,因此法庭可根据实务需求,要求内地企业遥距聆讯时需要有独立的见证律师,来见证证人的证供及/或当事人的陈词。因此,从内地律师的角度,了解香港法庭的纪律和技术规则,尽可能同时结合上述两方面的需求提供一揽子服务,是开拓此类涉外业务的根基。
二、 律师要求
从实务经验来看,内地见证律师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内地专职/兼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通过);2)独立律师,与聆讯案件无利益冲突;3)能熟练运用英语(香港法庭以英语为工作语言);4)该见证律师的聘任经案件原被告方同意及法庭许可。在企业聘用见证律师后,需要将见证律师的英文简历提交法庭供参酌。另一方面,鉴于遥距聆讯的日期安排会因设备、人员等资源分配的问题而变动,因此,见证律师需要保证具备足够的灵活性来应对时间上的变化。除此外,如果企业希望见证律师能一并提供遥距聆讯的场地及设备,见证律师需要提前安排场所、调试视像设备等,以满足香港法庭特定的视像系统要求。
三、 指导规则
香港法庭遥距聆讯的主要指引文件包括: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于2020年4月、6月及12月先后颁发了《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一阶段:视像会议设施)》(Guidance Note For Remote Hearings For Civil Business In The Civil Courts(Phase 1: Video-Conferencing Facilities))、《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二阶段:扩大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与电话设施)》(Guidance Note For Remote Hearings For Civil Business In The Civil Courts(Phase 2: Expanded Video-Conferencing Facilities and Telephone))及《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三阶段:更广泛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与电话设施)》(Guidance Note For Remote Hearings For Civil Business In The Civil Courts(Phase 3: Wider Video-Conferencing Facilities and Telephone))2 ,以及司法机构政务处2020年12月出台的《司法机构就民事事务进行遥距聆讯的视像会议设施技术规格》(The Judiciary’s Video Conferencing Facilities For Remote Hearings For Civil Business)。另外,如果聆讯中唯一的遥距部分涉及证人在香港以外的地点作证,而聆讯中所有其他部分如常在法庭内进行,则亦需要适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2015年10月29日颁发的《实务指示29-科技法庭的使用》3。
四、 庭前准备
见证律师如一并提供场所及远程视像服务,在正式聆讯开始前,需要做如下准备工作:
(一) 安排场地
根据前述《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所有遥距地点均须为适合及可适当进行法庭聆讯的地点,适合并可适当推进有关参与者参加法庭聆讯的特定部分。具体要求为安静、私人的空间,能够安排有关视像设备接入、网络调试、测试器材技术兼容性、进行预先测试及提供文件等。更进一步,需要依委托方的要求,提供适当容纳参与人数,且能满足日期变动的会议场地。
(二) 调试视像设备及网络
提供符合香港法庭要求的视像设备和网络是庭前准备的重点工作,且远非纸面上看上去那么容易。根据《司法机构就民事事务进行遥距聆讯的视像会议设施技术规格》,诉讼方如果参与遥距聆讯,需准备以下器材:视像会议主机、手提电脑、显示器、摄影机、扬声系统以及传声器。香港法庭提供了三种连接至司法机构的视像会议设施:
1.硬件选项
关于硬件选项的技术要求如下:
传输协定 | 符合ITU(国际电信联合会)H.323、H.320、SIP |
网络连接 | 互联网;或综合服务数字网络(ISDN) |
传输速度 | 互联网连接:最高可达 6Mbps;或综合服务数码网络连接:最高可达 512 kbps |
影像解像度 | 由 352x240 像素至最高 1920x1080 像素 |
安全性 | 嵌入式加密处理以支持▷ 与司法机构的视像会议设施直接端对端加密传输▷ 加密强度最少为 AES 128 位 加密传输协议:- H.323 连接:符合 H.235 协定;或- SIP 连接:符合 TLS/SRTP 协定 |
根据香港律师会同香港法庭连接的情况来看,如下品牌已测试与法庭视像会议设备兼容:Avaya、Cisco 、Huawei及Poly4 。
2.软件选项
关于软件选项的技术要求如下:
传输协定 | 符合SIP协定 |
网络连接 | 互联网 |
传输速度 | 最少 2 Mbps |
影像解像度 | 由 352x240 像素至最高 1920x1080 像素 |
安全性 | ▷ 嵌入式加密处理以支持▷ 与司法机构的视像会议设施直接端对端加密传输 :▷ 加密强度最少为 AES 128 位▷ 加密传输协议:符合 SSL/TLS 协定 |
根据香港律师会同香港法庭连接的情况来看,如下品牌已测试与法庭视像会议设备兼容:Polycom RealPresence Desktop 3.10版本及Yealink VC Desktop 1.27 版本5。
3.浏览器选项
关于浏览器选项的技术要求如下:
桌面或手提电脑硬件 | 处理器:- 第 8 代 Intel® Core™ i5 或 AMDRyzen 5 Zen+或同等级的处理器- 1.6GHz 或以上 内存: 8GB 或以上 |
操作系统 | ▷ 微软窗口 1 0▷ MacOS 10.15. 6 或以上版本 |
浏览器 | ▷ Google Chrome 8 4 或以上版本▷ 微软 Edge (新版)▷ Safari 11.1 或以上版本 |
连接方式 | 互联网(有线连接) |
传输速度 | 最少 10 Mbps (参与者在 2 个遥距场地参与聆讯) |
影像解像度 | HD720p 或以上 |
安全性 | 法庭的视像会议服务器系统会以端对端加密方式为遥距聆讯进行加密处理 |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在视像所使用电脑处于防火墙内的情况下,需要确保入境、出境的通道,以及H.323和SIP设备及软件在防火墙规则下是允许的。作为惯例,遥距站点应该拨入香港法庭。
(三) 向法庭提交相关表格
见证律师确定后,需要在诉讼律师(一般为香港律师)的配合下,填写《科技法庭表格一——根据实务指引29第13款向法庭书记员提交表格》,涉及案件详情、场地及使用的设备信息、代理方详情、文件信息、联络方式等。其中关于视像设备要求提供的信息有:终端型号(如硬件连接,需要提供品牌及型号;如软件连接,需提供软件名称及版本,软件运行系统及型号)、连接路径(需要直接远程终端连接,不推荐通过多点控制单元或关口间接连接)、远程合规(提供互联网连接(合乎ITU H.323)的信息,包括最大限速、是否支持呼入/呼出、是否支持加密)、远程设备(投影仪/连接终端的电脑)。如果采取软件连接,视像会议软件终端不能是云视像方案。
(四) 准备文件
在遥距聆讯之前,特定参与人士(如证人)应事先获得所有与聆讯有关的文件副本或能够取览该等文件(无论是纸本或电子形式)。见证律师应当与诉讼律师紧密合作,事先获取并熟悉有关文件的完整电子版本,并在视像系统上进行文档调取和操作,以确保特定参与人士能够在遥距聆讯中准确获知有关文件信息并进行法庭问答。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需要向法庭申请安排传译员等。诉讼各方须确保所用电子文件册的一致性 (包括,例如,电子页码不计算索引页在内,以使电子页码与文件各页上的页码相对应)。
(五) 预先测试
当法庭作出遥距聆讯指示后,诉讼各方须与法庭(获安排进行有关聆讯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书记)联络,以便遥距聆讯得以适时及有效率地进行,当中包括处理技术事宜(提交技术支持人员联系方式)及安排所有必要的器材测试。各方应在正式使用视像会议系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访问法庭,进行视像会议连接预先测试。该测试可以多次申请,测试成功后,在正式聆讯当日,各方应提前三十分钟连线,以便法庭测试音频、视频接收和获取将提供给其他站点的传输详细信息。
五、 庭审纪律
(一) 着装
若聆讯为公开聆讯,即使以遥距聆讯方式进行,出席的律师亦应穿着长袍,法官亦然。所有香港法庭规则及法庭礼仪的习惯将继续适用(但陈词期间站立或聆讯开始及结束时起立等规定则除外)。
(二) 保密
正常情况下,法庭会使用数码录音及誊写服务系统作记录。任何参与者或其他人士,不论是否身在法庭或任何遥距地点,均不可用任何方式记录聆讯。法庭用于遥距聆讯的IP地址不能再进一步散布,仅供开展指定的聆讯目的之使用。
(三) 见证
遥距聆讯过程中,除已向法庭报备的参与人员外,不允许第三方进入遥距地点,或以其他方式接入视像会议系统或干扰聆讯。有关参与人员应自始至终以端正姿态出现在视像会议里接受法庭及相关方质询,保持桌面整洁无物。见证律师应见证有关参与人员独立自主地进行作证或陈词,不允许有关参与人员在聆讯过程中接受其他方的建议或暗示(无论以任何形式),或在聆讯持续过程中私下交流案件有关信息。
六、 遥距聆讯困境及解决途径
即便有足够的指引,对于内地企业而言,参与香港法庭的遥距聆讯仍是一项不确定性太多的工作。首先是聆讯日期不确定的问题,香港法庭出于资源有限及诉讼进程不定的考虑,很可能会大幅改变遥距聆讯排期,这就要求见证律师的档期、遥距地点和设备的选择需要具备充分的灵活性。很多情况下,法庭会要求提供2名以上见证律师,以应付人员档期变动的可能性。其次是视像会议系统接入的问题,这也是参与遥距聆讯最大的技术难题。鉴于司法机构不会对任何地点的设备或网络故障负责,亦不会对因电信网络及设备故障或质量差造成的视听错误负责,因此任何由视像会议系统接入问题导致的不良后果将由当事方承担。在笔者参与的案件里,内地各参与方(有五方从不同地点以不同设备接入)视像会议接入香港法庭的情况并不理想,出现了各种技术问题,比如无法接入、掉线、卡顿、声画不同步甚至遭受黑客攻击。香港法庭建议的软件和浏览器方式基本行不通(常见的云视频软件均不可行),以硬件视像会议设备接入香港法庭仍需要做大量的网络建设工作,比如专线接入或做一对一公用网络端口映射。庆幸的是,我所在技术人员的不断尝试和配合下,已经实现成功接入香港法庭,为律师工作做了充分的技术支撑。最后,庭前的文书准备工作,对于见证律师来说仍是一项不小的负担。比如笔者参与的案件,涉及的全英文电子文档近十万份,见证律师需要在短时间内迅速熟悉文档目录,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文书部分,以便在遥距聆讯过程中,应法庭要求或视需为特定参与人员导航或展示相关文档。
总而言之,在全球疫情的大背景下,通过特定科技手段进行遥距聆讯是境外司法机构持续有效地妥善执行司法工作,并同时顾及公共卫生及安全的折衷选择。对内地律师而言,能够以特定身份参与到境外遥距聆讯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于不同法治环境的切身体验,具有丰富的案源拓展意义。
注:
1.详见《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三阶段:更广泛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与电话设施)》第36条
2.详见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gn_index.html
3.详见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tech_crt.html
4.有关产品信息及经销商详见https://www.hklawsoc.org.hk/en/support-members/remote-hearings
5.同3